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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報告

發布時間: 2020-11-28 04:58:01

㈠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兩項法規是指什麼(什麼是兩項法規)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簡稱《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簡稱《辦法》)

㈡ 關於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的報告是專項工作報告嗎

she yielded her adherence.

㈢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的格式是什麼

這個沒有標准格式的。你的格式可以。再加一點,法律依據

㈣ 哪位能提供一個法律案例報告的報告阿

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一項案例分析

1 陸家豪事件的經過

2001 年9 月27 日, 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罰字[2001 ]19 號「關於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 及有關人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 認定鄭百文上市申報材料和上市公告書存在嚴重虛假和重大遺漏,虛假上市; 上市後採取虛增利潤、配股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信息披露不符、隱瞞大額投資及投資收益事項、編制虛假會計報表等手段, 導致1996~1998 年度的年報中存在嚴重虛假和重大遺漏, 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該公司的經營情況。該決定認定包括獨立董事陸家豪在內的公司數名董事負有直接責任,對其分別處以10 萬元罰款。對此, 陸家豪不服,提出行政復議, 2002 年3 月4 日證監會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2002 年4 月21 日陸家豪提起訴訟,請求撤消證監會對其處以10 萬元的處罰決定。陸家豪辯論說, 他曾與鄭百文董事長李福乾約定不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 只是承擔顧問性質的榮譽性角色, 並且不領取任何報酬。他沒有參加鄭百文董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議等, 故對鄭百文股票上市前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在參加1996 年~1998 年相關年會時,審查的有關文件是鄭百文董事會辦事機構事先列印好的董事會報告、總經理報告等,並對這些報告發表過贊同意見, 但其並沒見過鄭百文的年度會計報表, 無從了解會計報表中虛報當年利潤、隱瞞虧損等問題, 因此對公司的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不應承擔直接責任。2002 年8 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陸家豪的起訴。陸家豪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2002年11 月15 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裁定書, 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該案已經終審,那麼作為不參與公司經營、沒有看過財務報告的「榮譽性」的外部獨立董事, 陸家豪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本文將對此加以分析。

2 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責任
2.1 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
現代公司法認為, 董事對公司及股東負有誠信義務(ficiary ty) , 誠信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兩方面。董事的注意義務( ty of care and skill) ,在大陸法中叫善管義務, 是指董事像普通謹慎人( common prudent - man) 在相似的情況下( in a like position) 給予合理的注意一樣, 機智慎重地、克盡勤勉地( e diligence) 管理公司事務。無論是大陸法的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 還是英美法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都要求董事以合理的謹慎履行職責, 發現並通過適當的途徑制止經理的不當行為, 否則就是未盡責任, 如給公司和股東造成損失,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判斷董事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通常以過失為標准。如果董事不能參與會議、了解公司經營的基本狀況、閱讀相當數量的報告、在危險信號出現時尋求所需的補救辦法,或者除此之外,他們還忽視了審查煞費苦心行為的一般動機時, 那麼就可認為董事違反了他們的注意義務。而如果一個董事具有特殊才能( 如董事本人是律師或會計師) , 判斷注意義務的標准應以其是否利用了律師或會計師在同等情形下所應有的審慎態度, 其標准高於普通非律師或非會計師的董事。
對於財務報告而言, 董事會是財務報告的監督主體。經理編制的財務報告需要經董事會審核批准後,由董事會提交給股東大會。股東對董事存在信任和依賴,這種依賴就意味著董事應當對財務報告的質量承擔責任。每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的「重要提示」中都要鄭重作如下承諾:「本公司董事會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因此, 董事在審核財務報告時,必須謹慎從事,保證財務報告所包含的信息真實、公允。如果董事在審核財務報告時沒有達到適當的謹慎標准,存在故意欺詐或者疏忽, 導致財務報告發生錯誤呈報或構成誤導, 應當承擔由此而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獨立董事首先是董事, 因此上述關於董事的有關法律對獨立董事基本也是適用的。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他們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有審核重大關聯交易、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等權利,還要對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正因為獨立董事承擔著制約控股股東和管理當局的職責,所以外部投資者對他們存在信賴,這種信賴就要求獨立董事對公司和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如其違反誠信義務, 尤其是注意義務, 不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沒有對管理當局和控股股東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應當和其他董事一樣,承擔相應責任。盡管按照有關判例, 外部董事對經營的責任小於內部董事, 但由於獨立董事往往是專家,而且往往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等機構對財務報告進行監督, 因此其注意義務的標准高於一般董事, 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責任實際上並不低於一般董事。獨立董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包括審核公司的財務報表, 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防止虛假財務報告和其他侵害中小股東的行為。在美國,審計委員會成員如果沒有能夠復核和評估財務報表與相關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將被認為是一種瀆職行為(malfeasance)。
2.2 國外有關判例的規定
美國1981 年New Jersey 最高法院對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 一案中的判決對董事( 包括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作出了規定。ritchard & Baird , Inc ( P&B)是一家保險經紀公司, 1973 年Pritchard 去世後,Pritchard 太太繼承了她丈夫在該公司48 %的股份, 並任該公司董事, 公司其餘的股份由她的兩個兒子擁有,兩個兒子均為公司董事,其中一人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Pritchard 太太在丈夫去世的打擊下, 卧床不起達6 個月,並開始酗酒, 從未過問公司業務。在幾年之內,兩個兒子以貸款方式從公司轉走大量公司掌握的屬於客戶的信託資金, 最終導致公司在1975 年破產。而Pritchard 太太不了解公司的業務, 她從未讀過公司的年度財產報告, 更不知道資金被轉移的事實。破產後, 該公司的破產受託人以Pritchard太太未能履行董事的注意義務為由提起訴訟, 要求她和她丈夫的遺產管理人United Jersey Bank 賠償損失。1978 年Pritchard 太太去世後,United Jersey Bank 成為被告。在此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Pritchard 太太因未能注意和防止公司信託資金之被盜用而有疏忽之責,並且其疏忽是導致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該法院認為,董事應當定期通過審閱財務報告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董事」不是裝飾品, 而是公司管理的一個基本要素,因此任何董事不得以自己是「傀儡董事」為自己開脫責任。Pritchard 太太作為相當規模的再保險中介公司的董事, 應該得到並閱讀該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 對於其兒子不斷地利用「股東貸款」來提取巨額資金,只要粗略閱讀一下財務報表就能發現這種謀財強盜行為。
1968 年的Escott v. 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 . 案則對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作了明確規定。BarChris 公司是一個建築、安裝保齡球道的企業, 1960 年時是美國第三大保齡球道製造商。BarChris 公司與顧客簽訂建築安裝合同時,採取小額分期付款的方式, 待項目完成後再用應付票據把餘款付清。1961 年, 由於進行銷售回租交易, 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巨額付款之前,投入大筆資金在建造上,這樣公司必須進行融資以滿足其營運資金的需要。為此, 1961 年BarChris公司發行債券。但由於市場和競爭激烈的原因,BarChris 公司於1962 年10 月破產。債券投資人以BarChris 公司遞交的S - 1 文件中存在不實陳述為由起訴BarChris 公司以及包括公司主管、董事、承銷商和會計師在內的所有參加准備文件的人, 其中包括一位外部董事Auslander 。Auslander 當時是一家銀行(Valley Stream National Bank in Valley Stream , Long sland)的董事會主席, 他是1961 年4 月17 日當選為獨立董事的,當時申請發行債券的文件初稿實際上已經簽發,並沒有他的簽名。但他後來參加了董事會會議,並與其他董事一起簽發了申請文件的最後文本。Auslander 聲稱他不知道是在簽署什麼,只是為了應付SEC ,而且他只是在融資前夜才成為董事的, 根本沒有時間熟悉公司事務, 但法院判令他仍應當承擔責任。McLEAN 法官認為,Auslander 成為董事之時起就應當知道他的責任。只有盡一般謹慎之人在管理其自身財產時應盡的合理的調查, 才能夠免除責任。一個審慎的人處理重大事件時, 不會對相關事實一無所知,不會只聽信陌生者的陳述, 不會依賴不涉及具體問題的一般信息。Auslander 並不能夠以合理注意( e diligence) 為由對計劃書( prospectus ) 中存在的虛假記載和漏述辯護[9 ] 。但對於外部董事, 法院認為如果沒有什麼可以令其懷疑的理由, 可以相信並依賴注冊會計師對專業內容的意見。法院如此判決,目的在於告誡那些董事( 包括外部獨立董事) , 簽署文件要以盡職調查為基礎。
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 和Escott v. BarChrisConstruction Corp . 表明,定期審核公司財務報表是董事基本的注意義務, 如果其不能對財務報告進行適當的監督,疏於注意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那些「花瓶董事」, 同樣不能夠免除責任。如果其沒有能力對包括財務報告在內的事務進行有效審核和監督的話,可以辭職。傀儡董事如果不能像真正董事一樣行事,法律是不會寬恕他們的。

3 對陸家豪事件的分析
再來看陸家豪事件。我國《公司法》發布時還沒有強制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因此沒有就獨立董事的責任做出規定,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 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 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 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 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上述規定雖然存在缺陷,但仍可以作為判斷陸家豪責任的基本依據。
鄭百文的造假行為都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在審議年報時董事們都投了贊成票, 陸家豪作為董事會的一員沒有公開提出異議, 因此不能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免責條件。雖然不見得每一個董事對所議之事都了解,但他們投了贊成票, 就得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而不管該董事是否在公司領取報酬。鄭百文董事會連續幾年保證年報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諾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陸家豪沒有履行董事對財務報告應盡的注意義務, 理所當然應當對鄭百文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責任, 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 對陸家豪處以罰款是恰當的, 但還不夠,還應當考慮追究其民事責任,以彌補投資者所受損害。

4 結束語
2001 年8 月16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2001 年年報顯示, 已有326家上市公司選聘了獨立董事。但是, 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 許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絕大多數是由公司領導「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 權利不清、職責不明, 主要為了起宣傳、廣告作用, 不能在財務報告、關聯交易等問題上對管理當局、內部董事和大股東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2001 年年報中, 很難看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們的獨立意見。
造成我國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監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①缺乏獨立性。獨立董事的選舉、聘任、報酬等實際上還是管理當局或大股東說了算,獨立董事不獨立。②獨立董事缺乏法律責任意識。一方面現有法律不完善, 缺乏對董事及獨立董事注意義務及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的規定。《公司法》缺乏對董事民事責任的規定,而《證券法》的規定又缺乏可操作性, 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約束力有限,而且也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上也缺乏追究獨立董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制度保障,這樣對獨立董事不認真履行對財務報告、關聯交易等事項的監督職責不能形成有力的震懾作用。另一方面許多獨立董事沒有意識到獨立董事與顧問的不同, 將獨立董事看作是名譽性稱號或額外收入的來源, 沒有意識到他們的簽字要承擔法律責任。③獨立董事缺乏財務、會計、經營管理方面的專門知識。許多上市公司聘請院士、教授等名人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僅僅是某個領域的專家, 對財務報告往往並不了解,無能監督; 有些專家還同時擔任多家公司的獨立董事, 難有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無力監督。④沒有解決好獨立董事的激勵問題,獨立董事缺乏監督的動力。
陸家豪的敗訴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獨立董事們的法律責任意識,但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司法上, 我國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都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獨立董事的責任。
(1) 應當在《公司法》中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比例、聘任、任期、工作時間、報酬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真正獨立。
(2)《公司法》應當對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作出規定。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 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有誠信義務。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可以參照一般董事的規定,但由於獨立董事往往是專家,應當規定獨立董事需盡其專業技能。當其違背誠信義務,不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管理當局和控股股東的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給股東和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 在《公司法》中對獨立董事關於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等事項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規定獨立董事有關權利( 包括信息知情權) 和義務, 使之權責相匹配,從而保證其真正發揮在財務報告、關聯交易方面對管理當局的監督作用。
(4) 在《公司法》、《證券法》中對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的具體規定, 嚴格追究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獨立董事的責任, 尤其是要強化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獨立董事不是掛名顧問, 更不是榮譽頭銜,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些不能履行監督職責、看不懂財務報表或根本沒時間看報表的獨立董事,可以選擇辭職。如果獨立董事與內部人串通欺騙投資者,為管理當局的虛假陳述行為做幫凶, 或者不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 導致財務報告存在嚴重虛假陳述、大股東和管理當局嚴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等後果時, 除應當承擔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還要對投資者所受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㈤ 楊曉超關於黨內法規專題報告

任何一個課題的研究或開發都是有學科基礎或技術基礎的。綜述部分主要闡述選題在相應學科領域中的發展進程和研究方向,特別是近年來的發展趨勢和最新成果。通過與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較和評論,說明自己的選題是符合當前的研究方向並有所進展,或採用了當前的最新技術並有所改進,目的是使讀者進一步了解選題的意義。綜述部分能反映出畢業設計學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獻的閱讀能力。通過查閱文獻資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論文中有效地運用文獻,這不僅能避免簡單的重復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開發工作有一個高起點。其次,還能反映出綜合分析的能力。從大量的文獻中找到可以借鑒和參考的,這不僅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還要有一定的綜合能力。對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點,優缺點的評述是否符合實際,恰到好處,這和一個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關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畢業論文,必須閱讀一定量(2~3篇)的外文資料,這不僅反映自己的外文閱讀能力,而且有助於論文的先進性。

1、論文摘要中應排除本學科領域已成為常識的內容;切忌把應在引言中出現的內容寫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對論文內容作詮釋和評論(尤其是自我評價)。
2、不得簡單重復題名中已有的信息。
3、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摘要先寫什麼,後寫什麼,要按邏輯順序來安排。句子之間要上下連貫,互相呼應。摘要慎用長句,句型應力求簡單。每句話要表意明白,無空泛、籠統、含混之詞,但摘要畢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電報式的寫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用第三人稱。建議採用「對……進行了研究」、「報告了……現狀」、「進行了……調查」等記述方法標明一次文獻的性質和文獻主題,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為主語。
5、要使用規范化的名詞術語,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號和術語。新術語或尚無合適漢文術語的,可用原文或譯出後加括弧註明原文。
6、除了實在無法變通以外,一般不用數學公式和化學結構式,不出現插圖、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該文獻證實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
8、縮略語、略稱、代號,除了相鄰專業的讀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現時必須加以說明。科技論文寫作時應注意的其他事項,如採用法定計量單位、正確使用語言文字和標點符號等,也同樣適用於摘要的編寫。摘要編寫中的主要問題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現引文,無獨立性與自明性;繁簡失當。
9、論文摘要之撰寫通常在整篇論文將近完稿期間開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內容。但亦可提早寫作,然後視研究之進度作適當修改。有關論文摘要寫作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間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
11、用簡單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語、俗語或不必要的技術性用語。
12、請多位同僚閱讀並就其簡潔度與完整性提供意見。
13、刪除無意義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矯枉過正,將應有之字眼過份刪除,如在英文中不應刪除必要之冠詞如a''an''the等。

㈥ 關於法律方面的一篇社會調查報告 3000字左右

關於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社會調查報告 本次調查是受學院兩課教師委託通過實驗室全體人員齊心協力,艱苦奮斗,歷時三周才圓滿完成,本次調查採用多階隨機抽樣,抽取的樣本單位專業結構齊全,融經濟、管理、人文藝術、外語等專業學生,因此避免了調查對象過於集中的弊端。發出問卷共300份,收回問卷270份,其中有效問卷266份,問卷如附錄所示:1、2、3、4、10、16、17為非固定答案的題目,5、6、7、9、11、12、13、14、15為考察題(考察同學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九道考察題的總分設為100分,其中最高分是100分,最低分是11.1分。 以下是非固定答案題的統計結果: 1、你認為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用處? a、非常有用45.11% b、一般35.71% c、基本沒用6.02% d、法律不如權力有用11.65% 2、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識是從什麼地方來的? a、電視上48.12% b、報紙上16.54% c、學校的課本上35.34% d、家庭的影響4.51% e、其他 13.91% 3、你認為你在生活中平均每學期遇到法律問題的頻率為: a、20次以上 5.26% b、20次?10次 6.39% c、10次?5次 21.8% d、5次以下 50.75% e、0次 16.17% 4、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50% b、用武力解決 6.02% c、通過關系解決. 15.79% d、感覺很委屈但是認為也是沒辦法的事 16.17% e、根本沒有在意過9.40% 8、當今雖然是法制社會,也存在著家庭暴力、婚姻財產糾紛等很多問題,你認為:a、清官難斷家務事 74.05% b、清官易斷家務事 25.95% (1)、如果你選擇了a,那麼你認為是什麼原因? a、法律法規不健全 30.70% b、群眾的法制意識不強 29.57% c、法官的職業素質不夠高 4.01% d、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35.21% (2)、如果你選擇了b,那麼你認為是什麼原因? a、法律法規健全 52.6% b、多年的普法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效 9.40% c、法官能夠正確地把握「一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15.41% d、一切問題在法律面前都能夠得到解決 3.38% 10、假如你在公交車上遇到騷擾時,你會如何去做? a、出聲制止,維護自己的權益 49.25% b、用適當的方法讓他得到懲罰 28.95% c、瞪他一眼,然後換個地方或下車 20.31% d、默默的離開,不敢出聲。3.38% 16、你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嗎? a、希望 92.11% b、不希望 7.89% 17、你希望法律基礎課要如何上? a、盡可能介紹能解決社會生活的法律法規 33.08% b、從案例中說明相關法律理論,類似於《今日說法》61.65% c、按照教材的內容和順序進行教學 5.26% d、最好取消這門課,與日常學習生活無關4.14% e、我覺得這樣比較好: 其中固定答案的答對率為: 5、對於學校不允許到達法定年齡的同學結婚的做法,你的觀點是?27.443% 6、某學生因為考試舞弊而被開除,你認為這種做法是否合法?51.879% 7、因為沒有過四級而不發放學位證,你認為這種做法是否合法?67.293% 9、某某商場公示:某某手機實行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罰十,一女士買了一部,回家後發現手機的電板有問題,於是拿手機去檢驗,該公司說手機不是本公 司的產品,這部手機是假的。如你是該女士你該向誰要求賠償? 56.015% 11、某地有兩名同姓考生,其中甲考取而乙落榜,乙方家長為了自己兒子能上大 學,和某高校商量,將甲的檔案改成乙的檔案並仍以乙的名義投給錄取學校。 你認為他們違反了哪一些法律?16.54% 12、甲某和其12歲兒子共同搶劫,其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39.473% 13、父母離婚,19歲的兒子考上大學,是否有權向父親要生活費?62.78% 14、王某有三個兒子,王某在病死之前當某個兒子的面做了口頭遺囑,這種遺囑是否有效?50% 15、我國選舉採取什麼樣的投票形式?90%多 可見他們還是很關心身邊的人和事的,一些法律常識大部分同學還是知道的,對於5、6、7題,由於問卷設計的不夠合理,可能誤導了同學們的思想,讓數據不夠真實, 此次調查的結果說明,同學們的法律意識比較弱,知識也比較缺乏,從數據上看,同學們都沒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許他們覺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必然的,並不是法律問題,也有可能受家庭、社會等各種因素影響,讓他們認為權利比法律有用,在次問題中雖然有50%的同學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次數據有很大的誤差,因為答案本身的誤導性非常強,很多同學自然而然就選擇了此答案,它並沒有代表性。 決大多數 同學認為學校的有關規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有這種反映也是意料中的事,據分析有以下幾種可能性:①為了自己的權益②法律意識③答案本身的誤導,從我們學校來看,同學們的法律意識並不是很強,但是關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關乎到自己今後的發展,大家自然而然就會認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動物,誰不會為自己謀利益,誰不希望今後的路能夠更加順利,這也是人之常情。 此次問卷調查採取的是抽樣調查法,是分專業的調查,但在此過程中卻忽略了性別的界限,性別的不同致使他們的愛好也不同,所關心的也不一樣,男孩子可能要廣闊一些,看法要強烈一些,女孩子要緩和得多,因此,定量的數據就不夠精確。 我們的問卷中有一個問題是這樣的,當你在車上遇到騷擾時,你會如何去做,同學們的答案很多,有很大一部分人認為自己會默默離開,不與理會,一個大學生是如此,那麼我們國家各族人民呢?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提倡依法治國,可是殺人放火、搶劫、拐賣婦女兒童等等犯罪行為比比皆是,甚至乎知法犯法,遇到這種情況時又有多少人會站出來說一句或者出來阻止呢?這也說明在同學們心中在人民心中法律的意識還非常的弱。 以上統計結果是令人很滿意的,因為有92.11%的同學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而且有45.11%的同學認為法律在現實生活中非常有用(即使仍有11.65%的同學認為法律不如權利有用)。從第二題的統計結果上看電視是同學們了解法律知識最重要的工具和渠道,其次是書本,從最後一道題上可以看出案例教學是最能讓同學們接受的一種教學方式,也有不少同學非常關心他們將要學習的「法律基礎」的實用性。 本次問卷調查的最高分100分,最低分11.1分,平均分48.79分。說明還是有很多同學關心身邊的人和事,同時也反映出同學們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總的來說,04級的同學們學習《法律基礎》的熱情還是很高的,我們在次建議學院採取大多數同學都樂於接受而又有效的教學方式,讓同學們增長見識,認識生活,關心身邊的人和事。 http://www.pubest.cn/html/1/2007/0618/19.html

㈦ 法律研究報告怎麼寫

是案情分析報告,給個真實的案例你刪減

案情分析報告

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訴 南京分析儀器廠與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情分析報告

案情簡介:

1999年3月18日,貸款人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分行(下稱南京分行)與借款人南京分析儀器廠(下稱南分廠)簽訂《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南分廠向南京分行貸款人民幣1350萬元;借款用途:購原料;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8日至2000年3月16日;貸款利率:月息5.856‰;同時由保證人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南公司)為南分廠的上述貸款提供了連帶責任擔保並與南京分行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期限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計算。

借款合同簽訂後,南京分行向南分廠依約放貸人民幣1350萬元。南分廠借款後一直未按照合同期限償還本息。

2000年4月28日(推定日期),南京分行將截止於2000年4月28日的該1350萬元的債權連同利息2359097.29元以《債權轉讓協議》的形式轉讓給了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下稱華融資產),該轉讓協議分別由南京分行、華融資產、南分廠簽字並蓋章,而江南公司卻沒有在該轉讓協議上沒有簽字蓋章。

2000年11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在《江蘇法制報》上刊登了名為《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轉讓債權的公告》(下稱轉讓債權公告),該債權轉讓公告列明了債權人南分廠,貸款本金1850萬以及保證單位江南公司擔保1350萬的內容,同時作了相關聲明(聲明內容1、債權轉讓後,原借款合同內容不變。債務人應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履行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2、債權轉讓後,原簽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內容不變。原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根據原擔保合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履行擔保責任。3、債務人如對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債權有異議,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書面提出。公告期限屆滿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債權轉讓成立。)。

2002年3月25日,華融公司在《江蘇法制報》上刊登了名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催收公告》(下稱催收公告),該催收公告列明了債務人南分廠,貸款本金1850萬元,保證單位江南公司的內容,同時作了相關聲明[聲明內容:1、本公告發布後,原借款合同內容不變。債務人應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立即履行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還款義務(含全部本息)。2、本公告發布後,原簽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不變。原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應當根據原擔保合同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立即履行擔保責任(含全部本息),清償債務。]。

2003年7月7日,南京市第三公證處出具了編號為(2003)寧三證經字第13399號和13398號兩份《公證書》(13399號《公證書》下稱《公證99》,13398號《公證書》下稱《公證98》)。《公證99》的大體內容如下:申請人為華融資產,公證事項:保全行為,主要是送達名為《致[南京分析儀器廠]的轉讓通知》的全部送達過程;《公證98》的申請人為華融資產,公證事項:保全行為,主要是送達名為《致[南京江南光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通知》。上述轉讓通知的大體內容如下: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第一聯合」:一家由華融和China One Financial Ltd.共同組建的中外合作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特此正式通知貴方:華融在本通知附件一中所列貸款(包括附件一中列明的相關擔保)項下的所有權利已於2003年3月13日正式轉讓給「第一聯合」。同時指明北京凱利資產服務有限公司為「貸款」經理。代為接受債務人的還款行為。

2004年3月15日(推定日期),第一聯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本案中南分廠為第一被告,江南公司為第二被告。案由:借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南分廠立即償還本金1350萬元,被告江南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證據:

本案中,對上述事實,原告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主要證據如下:

1、《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

2、《借款借據》。

3、《保證合同》。

4、《債權轉讓協議》。

5、《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轉讓債權公告》。(下稱轉讓債權公告)

6、《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催收公告》。(下稱催收公告)

7、《公證書》13399號及其所含附件。

8、《公證書》13398號及其所含附件。

證據分析:

一、證據1《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確認了南京分行與被告南分廠的借款行為。

2、確認了借款的金額。

3、確認了被告江南公司保證人的性質地位。

4、確認了保證范圍。

二、證據2《借款借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進一步確認了價款金額。

2、表明南京分行已經履行借款義務的事實。

三、證據3《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容質疑。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進一步明確了江南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性質地位。

2、明確了江南公司所保證(擔保)南分廠債務的本息金額。

3、明確了江南公司的保證期間為自南分廠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

4、明確了江南公司的其他權利義務內容。具體體現在該合同第七條和第八條的具體內容。第七條內容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八條內容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方與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的,應徵得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甲方只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范圍和期限內承擔責任。(註:甲方為江南公司,乙方為南京分行,被保證方為南分廠。)

四、證據4《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一般情況下不會有虛假成分,其形成的時間根據協議有關內容可以初步推定為2000年4月28日。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債權轉讓具有三方性,即:南京分行、華融公司、南分廠。

2、債權轉讓日期以及本息截止日期為2000年4月28日。

3、債權轉讓本金為1350萬元,利息為2359097.29元

4、債權轉讓協議中有擔保條款但無保證人的任何簽字蓋章行為。

5、債權轉讓協議沒有保證人(擔保人)對轉讓行為的任何確認。

6、債權轉讓協議沒有保證人(擔保人)對轉讓本息金額的任何確認。

上述證據不能證明:

1、不能證明江南公司對該債權轉讓協議行為以及內容作出任何確認。

2、不能證明債權人對保證人江南公司主張權利。

五、證據5《轉讓債權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般沒有問題。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確認公告行為系在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以及有一定的催告內容。旨在證明該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法釋[2001]12號)第十條的規定,即該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

2、該公告(通知)行為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3、該公告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即: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轉讓債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旨在證明該證據行為具有連環性(連續性)。

該證據缺陷,即公告行為在司法解釋之前發生,司法解釋不具有溯及力。

六、證據6《催收公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多大問題。

該證據的效力體現如下:

1、證明華融資產(辦事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該《催收公告》符合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即訴訟時效中斷。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轉讓通知的的效力及於債務人南分廠。

4、旨在證明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

5、旨在證明該證據行為具有連環性(連續性)。

該證據缺陷;

1、不能直接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具有當然訴訟主體資格。

七、《公證書》13399號及其所含附件的真實性一般不容質疑;合法性一般也不存在問題。

該證據效力體現在:

1、旨在證明或說明原告第一聯合已經合法取得華融資產對南分廠的債權。

2、旨在原告或說明原告第一聯合的合法債權人身份。

3、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已經對被告南分廠履行了通知行為並已經對該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

4、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具備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的訴訟主體資格。

5、旨在證明原告第一聯合享有原華融資產所具有的相應債權。

6旨在證明或說明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第一聯合如同華融資產一樣的司法保護。

7、旨在證明或說明訴訟時效中斷。

八、證據8《公證書》13399號及其附件真實性一般不存在問題,合法性亦然。

該證據效力體現基本如同《公證書》13399號及其附件。

本案可能存在的爭議焦點:

一、原告第一聯合的與訴訟主體相關系列問題。具體體現在原告第一聯合是否為被告江南公司的債權人。

二、原告第一聯合所主張的債權(保證債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三、資產管理司法解釋能否適用於本案。

四、《擔保法》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五、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六、江南公司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律師意見:

我們認為,江南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

1999年的《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明確了江南公司為南分廠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法律性質與地位。該保證人的保證期限為南分廠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也就是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後兩年以內的該段時間就是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期間從性質上屬於一種除斥期間,在上述情況下,本案在現階段的除斥期間即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

關於南京分行、華融資產於2000年11月29日在《江蘇法制報》刊登《轉讓債權公告》行為的性質可以有兩種理解。一、該行為具有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內容,則該行為就應理解為權利主張。根據這一點理解,就會引起兩個法律後果的發生,一是原保證責任期間消滅;二是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起算點為2000年11月30日,截止日為2002年11月29日。在此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華融資產就應當在該期間內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在此保證期間發什麼催收公告。這么說的理由很簡單,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規定即可得出結論。需要說明的是,華融資產的《催收公告》雖然可以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並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盡管本案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也發生了多次中斷的情形,即2000年4月28日,南分廠、南京分行、華融資產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的行為應當視為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華融資產於2002年3月25日的《催收公告》依據資產管理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屬於主張權利,此時可以認定主債務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再有2003年6月30日的公證保全以及通知送達轉讓通知書的行為均可以視為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上述情形依據均不能必然導致保證責任訴訟時效的中斷。

換言之,對於2000年11月29日的《轉讓債權公告》也會存在第二種理解,即該《轉讓債權公告》不被理解或解釋為債權人對其權利的主張。該種理解存在理由在於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是於2001年4月23日開始施行的,《轉讓債權公告》系在此之前發生,故該《轉讓債權公告》並不具有為資產管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法律後果。理由非常明確,主要是因為資產管理司法解釋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不具有溯及力,那麼《轉讓債權公告》的發布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也就不具有主張權利的性質。如此,本案的保證期間仍應確定為2000年3月17日至2002年3月16日,並且沒有任何引起該保證期間歸於消滅的法律事實。華融資產是在2002年3月25日發布的《催收公告》顯屬是在保證期間以外的行為,如此一來,華融資產就置於在保證期間沒有行使債權權利的行為之地。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江南公司此時已經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原告第一聯合不適用資產管理司法解釋。因為原告第一聯合不是該司法解釋規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理由也很簡單,根據國務院《金融資產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金融機構。而本案原告是中外合作公司,第一聯合肯定不屬於真正法律意義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上述初步分析意見,僅供參考,不作為決定意見。

*******律師事務所 王迎慶 律師

2009年3月6日

㈧ 法律學習的報告

法律法規學習心得體會
為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制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本學期我們豐都中學通過各種不同形式,多途徑,全方位地加強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提高教師、學生自覺學法、懂法、守法意識及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視為學校全面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抓緊、抓實、抓好.。學法培訓活動的開展,使全體教職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規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學習效果。
在這次活動中,我們學習了《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環境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等。通過學習,使學校教師進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增強了師生的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我在學習中也收益非淺、感觸頗多,下面就個人學習所得談幾點體會:
一、教師要愛國守法,我們教師是教育過程中的主導力量,更應學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不斷增強依法執教的意識,並把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貫徹到自己的實際生活與教育教學工作中。
二、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是師德師風建設的重點內容
古人對教師的職責概括為:傳道、授業、解惑。這其實只指出了老師「教書育人」的職責中教書的一面,而「為人師表」則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師職業最大的特點是培養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教師應重視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視教師職業的特質修養和個性魅力,要嚴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貧樂教,甘於奉獻,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師要愛崗敬業,關愛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師德師風規范要求,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堅持做到關心尊重每一個學生,用教師的愛心去化解學生的逆反心理和對抗情趣,最大限度的Ji發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在平時的教育教學中,教師要自覺關愛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不歧視學生,更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使學生在京口實小這個大家庭中健康、快樂地成長。
現代教育是開放性教育。學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須要與家庭、社會密切配合,課內外、校內外多種方法結合,調動學生主體參與意識,發揮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齊抓共管,這樣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在十七大的引領中正視教育。
十七大報告中將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作為一項社會建設的重要目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們一定要牢記教書育人的神聖天職,在自己的工作崗位
上,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層次,提高質量,精心教書,潛心育人。回顧自己十幾年的教書時間,使我深深體會到,要想當好一名教師,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書育人當成自己的天職,做到在教書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質,在育人中不斷凈化自己的靈魂。而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豐厚自己的底蘊,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這方面還有很多欠缺,今後要努力通過各種途徑來充實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書育人的重任。 五、讓法律法規時刻警醒自己
在《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指出了作為教師所不應去做的言行,以及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范自己的行為。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為人師表,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為學生營造了既寬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行存在問題的學生多方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後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六、以德為先,率先垂範。
人者德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談舉止去感染別人,影響別人。教師就是這樣的職業,用德引領,以靈魂塑造靈魂。關於《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暫行辦法》中提出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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