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60日
『壹』 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期限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1)行政復議60日擴展閱讀:
超越申請時間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過行政復議申請的,除開復議前置或復議終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規定入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提起訴訟。
『貳』 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如何理解期滿是不是指60日以後15日以內提出有效..
正確。
從申請行政復議之日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期滿(60日)後15日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是行政復議機關即不延長審理期限也不作出復議決定時。當然,依法中止審理的情形除外。
『叄』 1.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致行政復議中止滿60日的,行政復議終止。 錯在哪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1條第1款第(五)項規定,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中止。
中止和終止不同,不能參加滿60日致終止是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的。
『肆』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起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
按你的說法,」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復議「這個規定的是上一級公安機關對於申訴的處理期限,而問題問的是申請期限,這兩個不是一回事兒,一個是約束行政機關,一個主要目的約束或寬限行政相對人,你怎麼把這兩個混為一談的?而且問題也問的有問題,都不帶腦子看法條嗎?行政復議法利有關申請期限的除外規定是超過60日,法條都能看錯,這種問題提的價值也不大。
『伍』 我想問一下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0還是6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法》第31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陸』 行政復議期限超過60日的法律有哪些,請列舉
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柒』 行政復議60日期滿後,行政復議機關如果需要延長辦理期限30日的話,是否要給申請人辦理延長手續
依法應來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源。《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謝謝!
『捌』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 被轉送的有權處理機關60日內處理,這個60日是從什麼時候算起
通過 在 貼吧—— 法律咨詢吧直接和 一些律師 們互動 問下 就清楚了啊。、如:
行政復議專法第二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本條文中「依據不合法」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如行政處罰中的法規規章與上位相關法律或憲法相沖突,則依據此法規規章作出行政處罰的,經依法審查並確認該法規規章是違背法律立法精神的,則該法規規章是不合法的。
『玖』 行政復議期限到底是60天還是15天
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版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權
『拾』 工傷認定書下達60日未提起行政復議,可否直接申請行政訴訟
1、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