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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8 03:54:29

①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責任追究

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或者扣押財物的。 因第三十七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制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並核發。
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也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② 怎麼查詢煙草證級別

煙草本身是沒有等級的。

我國由煙草專賣局頒發的,允許公司、企業、單位和個人經營銷售煙草的許可證件。在我國,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就不能進行煙草經營和銷售。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四類。

但是公司會參照客戶的銷售量分為無星三類、無星二類、無星一類、一星(每季度600條)、二星(每季度800條)、三星(每季度1200條)以及特供點(包括大型賣場),一般客戶要想升級到四星難度非常大。

(2)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擴展閱讀

生長溫度

煙草是喜溫作物,對溫度的反應比較敏感,不同的溫度條件對煙草的品質、產量影響比較大。優質煙草在生育期內對溫度的要求是前期較低、後期較高。日均溫高於35℃時,煙株的生長受到抑制,葉片變粗、變硬,同時煙鹼含量過高,品質變差。低溫能促進煙株的提前發育,但不同品種對低溫的反應有一定差異。

對於所有類型煙草而言,溫度低於13℃一般是不可取的,尤其在無光照的潮濕天氣條件下。在光照充足、日平均氣溫27℃左右的良好生長條件下,煙草移栽後80-90天成熟;在低溫天氣,成熟需要100-120天。光照不足會導致煙草生長緩慢,煙葉幾乎不能正常成熟,而生產出劣質煙葉。

大田生長中、後期,若日平均氣溫低於20℃,同化物質的轉化和積累便受到抑制,妨礙煙葉正常成熟,氣溫愈低,形成的煙葉質量愈差,如生長後期早霜造成的霜凍葉就沒有使用價值。但成熟期溫度過高,也會造成灼傷煙葉,出現焦片、焦尖現象,內在質量變差。

成熟期的熱量狀況對煙葉質量的影響最為顯著,所以通常把煙葉成熟期的氣溫作為判斷生態適宜狀況的重要標志一般對日照反應敏感的品種,對低溫反應也比較敏感,所以在煙株生長的前、中期,如果遇到較長時間的低溫寡照,將抑制營養生長,促進生殖器官發育,易導致煙株早花,影響煙葉產、質量。

③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④ 如何貫徹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1、學習熟悉來《行政源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2、明確什麼行為是過錯行為
3、追究責任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和客觀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及造成的損害為依據
4、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5、把追求責任與提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素質與水平結合起來

⑤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第四章 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形式

第十三條(責任形式)
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理分為: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並適用。
第十四條(處分等級)
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應當根據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後果和影響大小等情節依法作出: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從輕、減輕和免予追究的情形)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因過失導致行政執法過錯,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職務、級別和工資的處理)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在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十七條(國家賠償的追償)
因行政執法過錯造成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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