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規定
山東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設置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派出所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派出所建設標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頒標准進行設計、建設,符合方便群眾、利於工作、功能齊全、安全保密和經濟實用、簡朴莊重的要求。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實行准軍事化管理,符合設施齊全、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別設置為服務用房、辦公用房、辦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應按照「對內對外分開、辦公辦案分開、工作生活分開」的原則,對應設置在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
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應相對獨立。值班民警負責公安派出所內部的辦公秩序,外來人員需經過值班人員許可才能進入辦公區域。
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要實行物理隔離。未經辦案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辦案區域。
辦案區域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第六條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設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長廊。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規范標准名稱。除武器警械室外,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該房標准名稱的標示牌。
標示牌式樣、規格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或縣(市、區)公安(分)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設置、管理。除本規范規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設立其他業務用房。如確需設立的,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報經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批准,可以設立。
第二章 服務用房
第九條 服務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綜合服務廳、接待室、居民身份證人像採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十條 服務用房應設在臨街或內部比較靠外的區域,以方便群眾出入。
第十一條 綜合服務廳應配備桌椅、紙筆、飲用水等必要設施。有必要的,可設置排隊叫號設備。
第十二條 綜合服務廳內顯著位置應懸掛辦理程序、辦理時效、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准等警務公開欄。
戶口辦理規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許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辦理時效性的對外服務內容應採取製作辦事指南小冊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眾公開。
有條件的派出所可採取設置觸摸式顯示屏、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實行警務公開。
第十三條 在派出所門前或院落內醒目位置設置警務宣傳欄,公布預警信息、防範常識和辦事結果告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綜合服務廳應設置意見薄,派出所門口應懸掛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範等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會議室、所長辦公室、教導員辦公室、副所長辦公室、民警辦公室、110處警室、值班室、備勤室、武器警械室、現場勘驗室、檔案室、監控室、糾紛調處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
現場勘驗室、值班室、備勤室、監控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或與其他辦公用房合並設置。
實行所領導與民警集中辦公的,所領導、民警辦公室不再單設,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辦公區」標示牌。
第十六條 110處警室、值班室應設在辦公區域入口處,接受群眾報警求助。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領導及民警辦公室應設立標明姓名、職務、崗位、警號及照片的標示桌牌。
第十八條 監控室負責對轄區重點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綜合服務廳、值班室、110處警室、等候室及辦案區域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武器警械庫的設置、使用應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警械、武器庫(室)管理規定》(公裝財[2000]480號)。
第二十條 檔案室應當設置專用庫房,並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塵、防高溫等安全措施,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辦案用房
第二十一條 辦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擊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檢查室、詢問室、訊問室、候問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認室、物證保管室、信息採集室。
人身安全檢查室、醒酒室、辨認室、候問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二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辦公用房是樓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樓房的一層或負一層。派出所辦公用房是平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條 人身安全檢查室應配備金屬探測儀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 詢問室用於詢問受害人、證人、報案人及其他知情人,採用「約談式」桌椅擺放形式,體現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平等的法律關系。
訊問室用於訊問違法犯罪嫌疑人,採用「審訊式」桌椅擺放形式,應配備民警訊問、記錄使用的審訊台及能夠約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訊問必須在訊問室進行。
詢問室、訊問室必須安裝監控設施。被詢問人、被訊問人身後牆壁上應安裝能清晰、准確顯示年、月、日及時刻、溫(濕)度的電子表。詢問、訊問、羈押環節要做到全程錄音錄像。有條件的,監控信號要接入公安專網,隨時接受上級領導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門的監督。
詢問室、訊問室內牆上應懸掛包含被詢問人、被訊問人權利、義務及申訴、舉報電話等內容的《詢問室制度》、《訊問室制度》。
第二十五條 醒酒室應配備約束帶或者警繩,依法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或處在醉酒狀態的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條 辨認室應設置被辨認人看不到辨認人的單向視覺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單向鏡,確保辨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物證保管室應建立物證入室、出室登記制度,設置必要的存放、保質設施,確保物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對確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夠保證在使用時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經縣級公安機關報請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置候問室。
候問室的使用應符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75號令)規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條 生活用房是指設在公安派出所內,供民警食宿、訓練、學習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衛生間、警體訓練室、閱覽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三十條 閱覽室應配有報刊、雜志、圖書,並及時更新。有條件的,可設置電子閱覽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直屬公安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邊防派出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貳』 行政執法機關他們在辦案時間限制上有什麼法律法規嗎
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的規定不一。
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強製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叄』 公安機關問話夠成什麼條件到執法辦案區
到公安機關辦案區接受詢問的,應當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刑法的行為人。
對於證人或者受害人,應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肆』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民警執法辦案涉嫌那些違紀情況
http://ke.so.com/doc/6764400.html請到此鏈接了解相關條款。
『伍』 公安機關出警必須2人以上是什麼法或者條例規定的
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5)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規定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辦事同樣需要兩人,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陸』 異地民警來我地辦案不通過我地派出所違法嗎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執行人員應當持拘留證、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派員協助執行。
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公法〔2013〕1102號)要嚴格按照規定在辦案區內辦案,嚴禁違反規定在辦案區以外的地方訊問、詢問違法犯罪嫌疑人.
可見,異地民警辦案要與當地公安部門按程序規定取得聯系,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7)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規定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捌』 如何提升公安機關執法能力
一、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這一思想貫穿到每一項執法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環節中,切實做到思想上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執法過程中,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公道辦案為原則,既堅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積極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案件,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距離,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養中取信於民。
二、推進陽光執法,提升執法工作效能。近幾年,陽光執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執法工作放在群眾的監督之下,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擺在群眾面前,將執法的結果置於群眾的討論范圍,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公開的長效運行機制,採取公開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公信力。
三、健全執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進一步改進考評方式,要將人們群眾安全感的滿意度和執法質量置於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評、動態考評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評標准。再者,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四個必倒查」 執法考核發現問題必倒查,民警違法辦案必倒查,工作失誤發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警民溝通,推進警民和諧。要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就必須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群眾心裡有桿秤,群眾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換真心」,民警真心關心愛護群眾,誠心為群眾辦事,群眾自然就會真心回報,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也會提高。
五、規范媒體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是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微博等媒體力量,使公安機關的先進典型讓群眾知曉,使群眾透過公安宣傳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積極發展警察公共關系,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寄發慰問信,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強輿論引導能力,特別是涉及公安負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反應和應對,把握時機,快速把事實真正傳遞給公眾,引導輿論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在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營造一種警民互動、有利於公安工作、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