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行政訴訟
A. 徵收行政訴訟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行政訴訟受復理費按以下制標准繳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註:行政賠償案件不收費。
B.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實施後,對房屋徵收案件有哪些
一、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有所縮短,小心白白喪失維權機會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其中重點有二,其一是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其二是起訴期限為1年。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願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找領導等方式嘗試解決,一來二去時間拖延很久,問題也不易得到解決,等到真的下定決心起訴時卻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樣情況下的起訴期限為2年,所以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忽視了法律規定的變更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二、多種情況被明確不屬於法院審理范疇,無法立案
一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就據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希望藉此督促徵收方推進工作。但是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二是信訪辦理行為。有很多遭遇徵收拆遷的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滿意都會嘗試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如果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有時會希望直接起訴信訪行為。然而因為這些行為沒有強制力,不對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信訪機關超期不答復,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轄制度得到深化,起訴前注意確定法院管轄
干預行政訴訟公正審理的因素中長期存在一個 「老大難」問題,就是所謂「主客場」問題。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在當地擁有很強的行政力量,對本地法院的審判有時會產生不良干預,而原告方作為普通老百姓,「客場」作戰,不易獲得公正的判決。目前全國多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紛紛推行行政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讓「外地」法院審「本地」案子,即所謂交叉管轄,如浙江省金華市將各市轄區法院打亂後審理別的市轄區行政案件,還有的城市甚至會定期輪換管轄范圍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長期打交道後再次「結對子」。
本次新行訴解釋對交叉管轄制度的規定又有所細化,可以預見將來這種制度在全國將會更大規模的實行,這對於面臨拆遷案件的當事人不失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訴前與法院多溝通,避免想當然而跑錯了法院,耽誤時間和精力。
四、開發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隨著經濟發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經濟開發區,並設立了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轄區內的行政事務,因此在徵收拆遷中,企業在面對蓋有管委會公章的各種通知、決定乃至行政處罰時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會是否具有作出相應法律文書的職權,另一方面如果對文書不滿,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訴管委會。本次新行訴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如下圖所示:
另一方面,村委會和居委會在徵收拆遷中也常常作為類似於行政機關的面孔出現,作出一些行政決定,然而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這二者屬於自治組織,並不是行政機關,這就導致能不能對這兩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問題時常有所爭議。本次新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五、強拆案件中損失數額舉證難有所改善
在強拆案件中,常常出現的一個困境是,強拆發生時當事人被排除在強拆現場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錄像,一旦強拆實施者執法不文明,對房屋內設備或傢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損毀,當事人事後向法院起訴想要賠償也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情況。而本次新行訴解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在強拆中存在過錯,導致損失難以確定,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強拆方舉證損失情況。
此外,新行訴解釋還規定,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換句話說,對於住房內一般存在常見傢具等常識,即使無法舉證是否確實存在,法官也會按照生活經驗予以認可。
來源珠海找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zhuhai
C. 關於公開土地徵收信息的行政訴訟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 法釋〔2011〕17號 【頒布時間】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並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鎮敏襪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拿或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御激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並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 (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http://bbs.dqdail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7829)
D. 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主要是為被拆遷人建立的二個救濟機會,給人們和政府論理提供了平台,可以叫人對政府的行為說不。
一是對徵收行為,可以說不。「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對補償可以說不。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三是對區縣房管局做出的裁決說不。對於區縣房管部門做出的裁決,如有一方當事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 當事人對政府徵用村民集體土地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
對於政府徵用村民集體土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內訟。被徵收人在法容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F. 如何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1、關於如何提起行政訴訟的形式比較簡單,准備好起訴狀,必要的證據,到有回管轄權的法院答立案即可。自2015年開始實施新的《行政訴訟法》之後,立案比較容易。
2、鑒於上述的問題,其中的難點個人認為應當注意:
(1)、集體土地徵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其中包含了審批,公示公告,組織聽證,調查確認,落實補償,強制執行等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在實際的司法救濟操作時,需要確定要起訴的是哪個行政行為。
(2)、根據被訴的行為,確定被告,根據被告,確定法院的級別管轄。
(3)、上述情況確定後,又因為關於行政訴訟全國很多地方有實施了「異地管轄」或者「交叉集中管轄」,再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
(4)、在土地徵收中,有些具體行政行為,只能復議,是不可訴的,也需要注意。尤其是,復議的期限是60日,不可錯過。
G. 徵收人違反補償協議,被徵收人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5條第2 款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內不履行補償協容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該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提起的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但是,1996 年7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規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根據上述批復可知,對行政裁決不服的,提起的是行政訴訟,對房屋補償協議等問題發生爭議提起的是民事訴訟。
H. 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哪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房屋徵收與補償中通常對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或操作程序不合法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一般常見的受案范圍有:
1.徵收行為不合法,不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房屋,對政府的《房屋徵收決定》可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2.操作程序不合法如不按相關法規定程序操作,可行政訴訟要求政府糾正錯誤操作行為。
3.對政府的《補償決定》不服,可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4.上述行為不服通過行政復議處理的,但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通過法院行政訴訟審理裁定。
5.其它不屬民事行為如協議糾份以外的政府行政行為均可通過行政訴訟維權終止糾正政府的侵權行為。
I.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您對政府的徵收決定不服針對徵收決定60日內或者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從知道徵收決定之日起計算。如果沒法達成補償協議,政府會針對你作出安置補償決定,你又可以按照前面的方式或復議或者訴訟。
J.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糾紛與民事糾紛中合同糾紛有相同屬性,應屬民事糾紛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徵收人與被徵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簽訂的協議書,並不是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若有一方違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強制履行協議約定,雖然會有民告官情形但不是行政訴訟裁定協議的合法性或撤銷協議。
國務院590號令中規定對簽訂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訴訟至人民法院,沒有明確說明屬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可能因為二個訴訟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與通常民事糾紛中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還是有區別的,大家可以理解為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