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可
Ⅰ 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行為的不同分類】是指依照不同的標准和目的對行政行為進行的劃分。如依照行政行為的方式,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依照實施行政行為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性質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實體行政行為和程序行政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職權行政行為、授權行政行為、委託行政行為;依照決定行政行為時參加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大致分為行政立法、行政解釋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三種。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能夠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一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行政法規;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執行法律、法規或規章,使其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徵收等。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加以裁決的行為,如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
Ⅱ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下面是具體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例外情況下是不要式的,如情況簡單,無需煩瑣的程序,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當場口頭處罰;再者,情況緊急,來不急經過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隊為救火拆掉一個障礙房子。
Ⅲ 如何區分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政行為
可訴是指可以就行政機關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不可訴指不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可訴的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交警開罰款單,如果被罰款人員認為沒有違章不應當受到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消該處罰。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行政行為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不可訴行政行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Ⅳ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幾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可以撤銷的情形——
1、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許可決定的;
2、
超越法定內職權……
3、
違反法定程序容……
4、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5、
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其中1、2、3是經常考選擇題的。
應當撤銷的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Ⅳ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主要特徵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製法律規范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5)行政行為可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Ⅵ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有:
1.公定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取得不可撤銷性。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都會有一個可爭議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該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預。
4.執行力
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國家意志性的體現。
(6)行政行為可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與形式
1.性質
①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②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③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④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2.形式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