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的安全法規
⑴ 特種作業人員的國家法規有哪些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⑵ 我國國家相關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法》《煤礦安全法》等等
⑶ 與《國家安全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國家安全法》中設置有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門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同時,《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
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
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國家安全法》與《網路安全法》之間的關系既不是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也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法律位階上二者屬於同位階法,在內容上,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一方面,《國家安全法》原則性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事項,具體以《網路安全法》付諸實施;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規制的具體內容較《國家安全法》而言更為廣泛。
二、《網路安全法》與《保密法》的關系
如前所述,《網路安全法》與《保密法》之間亦不存在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在法律位階上二者屬於同位階法,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某些方面,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受《保密法》作為特別法進行規制,如網路安全運行保障、信息系統存儲處理的信息保護、信息處置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一)國家秘密事項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因此,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在為偵查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過程中知悉或接觸到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受《保密法》的規制與調整,有關人員不得泄露相關信息,否則將適用《保密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保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由此可見,本條確立了涉密信息系統的分級保護制度,並對其設備設施適用三同步原則。
《網路安全法》在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方面,將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並作了必要的規范(第十九條);在保障網路運行安全方面,將現行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更名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上升至法律層面進行規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第十七條)。
(三)禁止實施的危害行為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上述兩條是針對涉密信息的保護規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涉及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此方面,二者的保護和規制對象在內容上不存在交叉重合。
(四)違法和保密信息的處置要求和義務
《保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網路安全法》則明確了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其中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五)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第五十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網路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等設置了與《保密法》相關條款銜接的法律責任規定,尤其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有關規定設置了具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在此方面,原則上,針對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違反網路安全保障規定的法律責任追究應當優先適用《保密法》的規定,針對具體的處罰措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網路安全法》的具體規定。
三、《網路安全法》與《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的關系
(一)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路安全運行保障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路安全運行保障義務,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向密碼主管部門進行密碼方案報備的義務,並要求其預留技術介面為執法機關提供解密協助,最為重要的是,其中明確了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並未涉及網路運營者的密碼方案報備和協助解密義務,也未對網路運營者做出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然而,基於反恐和保障國家安全的迫切需求,《反恐法(網路安全法)》在此方面必然規定得更為嚴格且具有針對性。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明確安全責任,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也規定了一般的網路運行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然而,《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更為細化且更加具體,有利於網路安全保障措施和應對方案的有效實施。
(二)網路管制規定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四)互聯網、無線電、通信管制。《網路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由此可見,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對經過法定程序實施的臨時網路通信管制措施作出了相應的認可。在此方面,有關反恐的網路通信管制實施優先適用《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四、《網路安全法》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分別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做出了相應的刑事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侵害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和處罰。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對實施上述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在網路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責任方面與現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銜接關系。
五、《網路安全法》與《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內容涵蓋個人網路電子信息保護、垃圾電子信息治理、網路和手機用戶身份管理、網路服務提供商對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協助執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內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制度。
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堅持《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體規定,涉及網路運營者的信息保護義務、公民享有的保護其個人信息的權利、網路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職責等。第一,確立《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條)。
網路安全法的制定並不是說是憑空捏造的,它的制定都是依據以前的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再結合當下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方便具體的落實施行。網路安全法跟國家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反恐法等法律中涉及的網路問題的規定基本都有關聯。
⑷ 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版門規章應權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我國現頒布的法律中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有哪些
我國現頒布的法律中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5)有關國家的安全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法》同時指出: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⑹ 我國目前有多少關於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鄉鎮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2、《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八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第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5、《鄉鎮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承接氣毒、塵毒危害嚴重的產品製作加工或高空、井下、危地作業時,必須具備有效的安全衛生工程防護措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對接觸氣毒、塵毒的職工,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定期的輪換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生產和工作用的建築物、設備、原材料以及存放的成品、半成品、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規定。
⑺ 關於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家有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法律,各行業也都有安全法規和章程。
關於生產的:安全生產法;
關於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關於消防的:消防法;
關於網路的:網路安全法。
上述幾項法律屬於國家基本的安全法律。
⑻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准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築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台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雜訊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⑼ 我國現有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條列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安全生產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⑽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有關國家的安全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