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規劃審批
㈠ 開發商改變二期規劃方案,審批部門依什麼條例不予審批
無正當理由,規劃部門可以依法不予變更。
可以參照城鄉規劃法和地方規定,規劃部門作出要求。
附條文;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㈡ 土地性質改變需要去哪些地方,辦哪些手續啊
土地性質變更找那個部門?
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門申請變更用地性質,政府土地部門會征詢規劃等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性質變更要多少錢?
如果土地使用性質由城市規劃控制,要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通常是這樣的:
1、所取得的土地為出讓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門申請變更用地性質,政府土地部門會征詢規劃等部門的意見,決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2、所取得土地為劃撥土地,按現行規定,則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拍賣方式取得,並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的金額還得看所在的地區的地價等等。
土地性質變更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及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變更地籍調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發生變化的提供);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轉讓成交確認書復印件(限招標、拍賣、掛牌轉讓土地變更登記提供);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原件、出讓紅線圖原件、土地出讓金繳付憑據復印件(限出讓合同變更或劃撥轉出讓的土地變更登記提供);
5、土地轉讓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提供)。
(四)規劃建設材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規劃紅線圖等復印件(限在建工程整體轉讓的提供)。
(五)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證明材料(根據不同情況區別提供):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需查驗原件);
2、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拆遷還房協議、繼承公證書、房改房售(購)房合同等復印件;
(六)企業改制的相關文件、土地資產處置的批准文件、項目投資估價報告書、土地轉讓審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材料、土地座落變更證明材料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提供)。
(七)完稅憑證或緩、免稅材料、《土地登記納稅鑒定信息交換表》(單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
(八)特殊情況經審查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單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復印件(除身份證外)均需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我單位」,並加蓋存放單位的鮮章。
另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以下程序和審批手續: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單位須先向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征詢擬用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
3、用地單位持建設部門辦法的《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4、用地單位憑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土地審批文件,逐級報有權政府人民政府審批。
㈢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的總平面圖,應如何處罰
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1、責令停止建設
2、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3、限期拆除
4、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㈣ 房地產開發商更改規劃圖所需手續
需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受法律保護,不得違法變更已經生效的「一書兩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變更建設主體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不涉及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調整的。
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由原審批部門受理並提交局業務會討論,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變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並書面徵得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的同意,超過70%以上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書面同意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4)改變規劃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統稱為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中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中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㈤ 2016年前沒有規劃審批手續可以更改施工方案嗎
拿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不夠,接下去要辦理建築設計規劃許可證,把設計方案和相關參數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㈥ 城鄉規劃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㈦ 規劃審批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房產登記如何處理
在房地產抵押估價活動中,經常會遇到估價對象改變原規劃用途而改為其他用途。出現這種情況基本上是因城市建設如道路拓寬等原因,臨街建築物拆除後而自然導致非商業用房因臨街而改變其原規劃用途。產權人改變用途可分為兩類:一是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批後經城市建設、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通過一系列法律程序而改變其用途;二是未經審批機關審批擅自改變用途。在估價時,第一種情況則不能按實際用途進行估價而應按原批准用途估價。這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已明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用途其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另外根據目前在舊城改選拆遷估價中的相關規定,亦對改變規劃用途這一現象做出了以下規定:一是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原則;二是依據產權證件記載原則;三是產權證件無記載、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不一致由城市規劃部門確定原則。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基本上都是按照城市規劃部門確定原則也即維持原規劃批准用途。若以實際用途估價抵押權人受償後遇到城市房屋拆遷其合法債務難以得到保護。
㈧ 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有哪些程序
1、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分為五道程序,即:規劃選址意見書、總平面設計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單體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需要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一般需要四道程序。即:規劃選址意見書、總平面設計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在自有用地上進行建設不需要辦理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執行三道程序。即:總平面設計方案、(原總平面有變化的)單體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原址翻建、零星添建、施工暫設執行二道程序。即:單體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㈨ 遇到項目公司申請規劃審批(調整規劃)或是建築工程規劃許可情況,規劃局可否辦理理由是什麼
規劃局審批、調整規劃的重要依據是發改委的立項批文及國土局的用地許可范圍。
所以,上述情況,規劃局不會接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