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
義務:有看護責任
權利:監管權利
㈡ 林業執法管理年心得體會
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林業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相對行為人,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使國家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具體實現的活動過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將依法治林作為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的確立,體現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賦予了林業行政執法機關更加神聖的使命。林業行政執法機關能否依法行政是確保林業跨越、持久發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關鍵所在。《決定》將林業行政執法作為林業的四項改革之一,說明目前林業行政執法在相應的環節已制約著林業的發展,林業行政執法改革勢在必行。
1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多頭執法,雜亂無序
從目前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狀況看,除林政部門作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代表其執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託。由於這些單位大都是事業單位,辦案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未取得合法委託或超越委託職權、職責范圍的情況下,查處涉林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利於打擊違法行為,有損於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1.2相關部門執法職權重合
森林公安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派駐林業的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業刑事偵破權和森林法授權的林政處罰權。林政部門是林業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是林業綜合執法部門。林木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職權,根據林業行政機關的委託,履行各自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這些部門均有超出管理、委託職權范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為,即使發現本不該屬自己部門管轄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而是違規行政,降低處罰標准。有的單位為了本部門小團體的利益相互之間不是互相補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從而失去了戰斗保壘作用,不能夠起到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從而失去了「嚴管林」的真正意義。
1.3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
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確立1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林業行政案件在調查結束後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至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後,由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而實際中,因政府機構改革,大部分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專門統一的林業法制機構,現行的林政股沒有確實起到真正的審查把關、監督作用,致使林業各執法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擴展,使得林政執法的標准質量降低。
2治理對策
2.1建立健全林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業執法機構,統一負責林政案件的把關、審核、監督工作,統一執法標准、程序,以從根源上堵塞執法漏洞。通過考核、測評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為龍頭、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各股、站、室業務骨幹組成的林業執法綜合隊伍,以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公安機關這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強執法制度建設
一是林業行政機關要建立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和過錯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約束人。二是上級機關採取明查、暗訪,結合查閱卷宗、開座談會等方式,查擺、指導基層林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優缺點,使林業行政執法制度日趨合理。
2.3完善執法體系
一是要規范林業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林業行政執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獎勵、林業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只是行政執法手段之一,要改變目前林業行政執法等同於林業行政處罰的現象,應對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進行規范。如通過稅制改革,將必須徵收的行政事業費納入國家或地方稅收,使行政執法不受利益驅動。二是要提高林業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通過教育、培訓和資格認證等形式,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執法許可權、范圍、種類、程序等;切實加強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經考核後持證上崗;要把好進入關,對執法人員進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評,監督其執法行為。三是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決杜絕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掛鉤的現象,執法隊伍所需經費全部由財政列支,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也不得以返還和獎勵等方式變通補充經費,徹底改變「以收抵支 」和「以罰養隊」的做法。
㈢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四)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七)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八)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
㈣ l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嗎
1、《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了「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版國家行政編權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選調生是被國家機關到大學院校選中的,直接錄用為公務員的應屆優秀畢業生。 3、行政編制就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列入政府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人員實行公務員體制管理,經費、工資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撥付。 4、事業編制是實施政府某項公益服務的部門人員,也是列入政府編制, 事業單位有三種編制,一種是全額撥款,這種編制如果是機關或者下屬單位屬於行政執法類型,一般都參照公務員管理,也就是說享受公務員待遇,工資、福利與公務員沒有區別。目前,一些社團黨群組織和個別地方的交警就是這種編制;第二種是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也就是說財政負擔一半,單位自負一半.這種類型的單位不參照公務員管理,和公務員的工資、待遇都有區別。如一些政府部門接待處和一些機關服務中心還有一些報社等等,大部分就是這種編制。 第三種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工資全部由自己單位負擔,並實行企業化管理,基本上和企業一樣。如部分地方的科研設計部門、會計核算中心等等。
㈤ 請問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哪些急急急!!!
你好!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如下:
1.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版執法是否權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2.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4.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等違法行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7.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8.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9.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0.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1.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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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林業行政執法稽查隊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業行政執法稽查隊是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它具有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林業回法律、法規、規答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廣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以及中央、省、市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
三、實施對基層單位林政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對從事森林資源利用的各種活動進行檢查與監督。
四、對全市森林(林木)採伐、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進行稽查。
五、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加工、利用、運輸進行稽查。
六、依據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和市林業局委託,行使授權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權。
七、依法對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違法征佔用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案件進行查處。
八、承辦各種林業行政案件的受理與查處。
九、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它是屬於行政單位的事業編制。
㈦ 林業執法,草原執法箕不算行政執法類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林業執法,草原執法是行政執法類:
1、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2、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是國家機關或機構,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
3、行政執法機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的機關或組織承擔本行業的行政執法任務。
4、行政執法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的職責范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部門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范圍。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有各自的行政執法職責范圍。也就是林業,或者草原。
5、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6、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林業、草原部門具備了以上條件,這些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此外,在實際行政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機關自身作出的活動。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
㈧ 林業行政執法大隊是什麼系統
涉林林業行政案件的綜合執法(濫伐林木、盜伐林木、野生動物保護、違法運輸木材、違法佔用林地等)等,應當屬於林業局自已成立的事業部門(內設),從林業局中各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
㈨ 林業行政執法和林業行政管理有什麼關系
林業行政執法是依法治國的組成部分,就是依法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林業行政管理是包括森林資源的保護、林木採伐、木材運輸和加工利用等整個過程的檢查、監督和管理,是林業建設的一項帶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基礎工作。
㈩ 國有林場行政執法范圍
國有林場行政執法范圍如下: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3.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4.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5.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林業行政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6.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三條: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森林防火條例》
第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退耕還林條例》
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工作。
《黑龍江森林管理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工作。鄉人民政府設林業工作站或專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五條 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
《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森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檢機構,由其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森檢任務。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四條 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工作。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的製作、標注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獵槍彈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主管獵槍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林地林木管理條例》
第五條 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管理條例》
第五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