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
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 )或者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版有關法律,不履行權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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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Ⅱ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什麼依法搜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2)二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59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
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一個完善的情報系統,一般應包括:
(1)定題情報提供服務系統;
(2)快報編輯系統;
(3)文摘雜志及索引編輯系統;
(4)情報檢索系統;
(5)文獻翻譯及復制服務系統。
4、為提供有效服務,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搜集、整理和加工功能,簡稱輸入功能。按照系統的目標和服務對象的需要,搜集情報資料,整理、加工成所需要的載體形式。
(2)存儲功能。將整理好的情報資料保存起來,同時將加工好的二次資料存儲在相應的載體中,例如印刷版、縮微版(膠卷或平片)、機讀磁帶或光碟版等。
(3)檢索功能。 讀者按規定的方法或規則, 從目錄、索引、文摘等載體中找到所需情報。情報資料可以採取人工傳統方式或者現代化技術手段(例如,電子計算機)來檢索。
(4)編輯出版功能,簡稱輸出功能。存儲的情報資料或數據,按系統的服務對象編輯成冊。例如,書本式文摘、索引、年鑒、數據手冊或其機讀形式。
(5)咨詢服務功能。為讀者提供查找文獻資料的途徑和方法,以及解答情報業務等問題。
情報系統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一般需要經過系統分析、基本設計、詳細設計、系統調試、評價和運行幾個階段。
情報系統建成後,必須對其進行跟蹤觀察,不斷反饋用戶需求和意見,以便有效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已經被廢止,具體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一張,詳見下方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刑法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規。
Ⅳ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內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容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第十條)。
(5)二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
根據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
該法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公安消防隊除保證完成本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工作外 , 還應當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根據什麼 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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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發布歷程: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但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Ⅷ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什麼和什麼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8)二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恐怖主義造成的危害
與黑社會相比,恐怖主義對國家和社會的危害要大得多。它不僅有組織和系統,而且由於其政治目的而導致極端和瘋狂。
此外,恐怖主義的存在與民族宗教沖突和復雜的國際形勢密切相關,這也決定了打擊恐怖主義斗爭的復雜性和艱難性。
主要危害有:影響周邊國家安全;嚴重破壞了國家間的民族和諧,造成了社會動盪。極大地阻礙了各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影響一些國家世俗政府形象,造成政治不穩定、社會不安定;破壞世界和平與發展等等。
Ⅸ 《國家安全法》每年多少月多少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4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16年4月12日,為迎接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河北冀州市在中小學生中廣泛開展國家安全知識普及,通過邀請革命老軍人進校園、製作講解宣傳畫等形式,為孩子們講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孩子們的國家安全意識。
(9)二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什麼由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回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答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