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的撤銷
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決定被撤銷後,其撤銷效力溯及至什麼時候
行政執法被撤銷後,自開始就沒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❷ 行政機關能否自己撤銷自己做出的處罰決定,程序如何履行
行政機關不自己撤銷自己做出的處罰決定,只能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2)行政決定的撤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❸ 具體的行政行為有哪些情形的應該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❹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
應該是:
原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少了變更),其中撤銷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是一定要重作)。
變更:針對行政行為違法或明顯不合理的。比如原來罰5萬的,復議機關覺得太多了不合理,罰個2萬夠了,那就可以直接變更。
重作:不是非得,比如不該罰款的他罰了,復議機關直接撤銷,不用重作。
如果罰錯了,比如原來應該是罰款的,他拘留了,那就要先撤銷,再重作。
❺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對決定撤消 變更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❻ 行政復議撤銷決定適用於哪些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6)行政決定的撤銷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法》第25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據此規定,撤回復議申請是申請人的一項權利,不管申請人基於什麼原因,只要提出撤回,就意味著申請人由不同意原具體行政行為轉向同意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復議就失去其實際意義。但在行政復議中,撤回復議申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必須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提出
因為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就意味著行政復議過程的終結,撤回復議申請只有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提出,才有實際意義。
2.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應當向復議機關說明理由
一般來說,是否申請行政復議是申請人自己的意願,行政復議機關不應加以干預,只需記錄在案就可以了。但實踐中,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原因比較復雜,甚至有的包含著非自願的因素。因此,《行政復議法》規定在撤回復議申請時應當向復議機關說明理由。
3.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程序即告終止
也就是說,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程序已經結束,而且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復議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❼ 已經復議結束,行政機關還可以撤銷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嗎
2004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復議機關是否有權改變復議決定請示的答復》(〔2004〕行他字第5號),明確「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自己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復議決定有錯誤,有權自行改變。因行政機關改變或者撤銷其原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