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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7 20:33:13

㈠ 臨時用地如何辦理,審批許可權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第五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一)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臨時用地二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臨時用地四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㈡ 臨時衛生間需要批准嗎

臨時用地審批程來序
一、法律依源據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㈢ 請問在農村搞800平方米的養牛場,需要辦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嗎

不用。。政府支持農民創業

㈣ 《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臨時用地由縣級政府土地部門審批,這里所指包不包括區國土分局

《土地管理法》第條規定: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部門審批,這里所指不包括區國土分局。臨時用地的申請需提交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但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臨時用地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施工、堆料、運輸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以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需要搭建臨時建築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臨時使用土地五公頃以上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土地使用者應當退還土地,並恢復土地原狀。」

《浙江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臨時用地申請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向擬申請用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和臨時用地申請書。

(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文件,或者探礦權許可證。

(四)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提交臨時用地復墾協議和土地復墾方案。

㈤ 采礦的堆場可以審批臨時用地嗎

臨時用地審批一般是建設項目施工與地質勘察需要。采礦用地堆場沒明確,按土地分類屬於建設用地。

㈥ 請教鄉鎮臨時用地審批標准,申請方法及流程

一、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3日)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五、收費項目:

1、
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一十七條規定,收費標准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當事人自行組織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後,退還收取的土地復墾費。

2、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經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此稅由稅務機關收取)

㈦ 有沒有臨時用地批准文件

有的
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一、法律依據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㈧ 臨時用地可以審批多少畝

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提交下列材料:

  • 臨時用地申請書。

  • 臨時用地協議書。

  • 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

  • 1:10000土地利用現狀圖(用紅線標注臨時用地的位置和范圍)。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 城市規劃區內臨時用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分別提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 生產建設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

  • 其他規定的材料。

  • 簡介:

    臨時用地協議書由臨時用地單位與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臨時使用未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協議;

    臨時使用已確定使用權國有土地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協議;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由臨時用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

㈨ 我的臨時用地審批上沒有寫終止日期可以永久使用嗎

合法!
只要有審批手續!
如果不讓你搬走
你就可以使用!
如果叫你搬走
那麼你就必須搬走!
一是因為是臨時用地
二是沒有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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