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法律法規
Ⅰ 怎麼樣構建煤礦行業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一、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簡稱《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的。該法自2002年制定,填補了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法律空白,於2014年8月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新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①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
②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
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技術隊伍建設。
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⑤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完善監管措施,增強監管執行力。
①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范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②針對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為確保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在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賦予監管部門相應的強制執行權,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3)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①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②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
③實行「黑名單」制度,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公示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投資、國土、證券監管等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4)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對相關行政審批項目作了調整。
對現行安全生產法設定的審批項目作了兩項調整:
①將礦山等高危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這兩項審批項目合並為「安全評價」一項;
②對礦山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簡稱《礦山安全法》)
《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 日起施行。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礦山安全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中關於保護勞動者在采礦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關系,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監督、檢查礦山安全法規貫徹、執行情況所發生的關系准則。若礦山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法人代表)不履行《礦山安全法》的規定,本法的執行部門可以直接或請求有關機關依法強制其履行。因此,它是現階段我國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中必須遵循的大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簡稱《煤炭法》)
《煤炭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煤炭法》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從而使煤炭行業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09年8月、2011年4月、2013年6月對《煤炭法》進行了三次修改。
2013年《煤炭法》修改後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國家煤炭主管部門對於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干預繼續減少,煤炭生產企業不會因為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而無法生產,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也不會因為沒有煤炭經營許可證而無法從事煤炭經營了。生產企業只要安全通過驗收達標,不需要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就可以生產了;對於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再需要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就可以從事煤炭經營了。這無疑給煤炭生產企業鬆了綁,有利於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輕裝上陣,平等地參與煤炭生產和煤炭經營,平等地參與煤炭市場競爭。煤炭生產、交易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
《勞動法》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制定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修改方案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簡稱《職業病防治法》)
最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行。制定《職業病防治法》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最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有如下特點:
(1)明確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國家層面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得到明確,安監部門的監管主體身份得到法律的確認,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明確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確立了地方首長負責制,提高了監管力度。根據修訂後的法律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按照防、治、保三個主要環節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3)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得到完善,勞動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新《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職業病防治施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圍繞職業病診斷、鑒定環節如何獲取相關資料,制定了有章可循的法律程序,並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職業病診斷、鑒定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仲裁。
Ⅱ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發展較快,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主要有四個部分: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
二是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四是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地方規章。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有:
(1)法律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
(2)行政法規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
(3)地方性法規有《XX省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XX省煤炭法實施辦法》等。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有《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等。
二、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一)《安全生產法》
(二)《礦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五)《煤礦安全規程》(簡稱《規程》)
(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簡稱《處罰辦法》)
Ⅲ 煤礦矸石法律法規
這個應該是沒有的,我國目前應該只規定了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准,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企業的做法就不違法。
Ⅳ 什麼是煤礦安全生產法
為了我國煤炭行業發展規范化、法制化,完善我國煤炭法律法規體系,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煤礦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煤礦礦長須經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煤礦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煤礦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煤礦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阻礙煤礦建設,致使煤礦建設不能正常進行的;
2、故意損壞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的;
3、擾亂煤礦礦區秩序,致使生產、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4、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對煤礦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煤礦新工人培訓有關法律法規內容
1.享有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有權要求煤礦企業提供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和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事故隱患、防範措施及應急方法。
2.享有煤礦企業依法提供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煤礦企業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時,有權拒絕上崗作業。
3.有權抵制違章指揮和拒絕冒險作業,有權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作業場所,並採取緊急避險措施。
5.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6.有愛護生產設備、設施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義務。
7.有及時報告險情、參加搶險救災的義務。
8.因工受到傷害時,有依法要求企業進行賠償、並享受工傷和社會保險的權利。
9.發現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生產行為時,以及因監督、制止違規生產行為受到打擊報復和迫害時,可向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工會組織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