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權
㈠ 下列選項中屬於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主體有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1)行政許可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㈡ 行政許可是一種什麼樣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事項,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令,允許他作為的行政活動。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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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㈢ 如何劃分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
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㈣ 具有行政許可權的是哪些機關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
1、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專務職能的屬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㈤ 什麼是行政許可設定權
行政許可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范圍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 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准予、拒絕、中止、收回、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具體的程序是:(1)受理申請;(2)審查;(3)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
㈥ 行政許可由什麼在法定職權內行使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6)行政許可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章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㈦ 事業單位有行政許可權嗎
行政許可原則上由行政機關實施,但少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在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有可能由事業單位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的檢驗、檢測、檢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㈧ 行政許可權是什麼
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具體的行政許可權 一是,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是,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三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四是,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受到以下四個方面的限制:(1)不得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設定行政許可。(2)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3)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4)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五是,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也要受到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受到的四個方面的限制。 六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行政許可規定權。按照法制統一原則,行政許可法規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做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不得增設上位法沒有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 七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㈨ 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的有哪些
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2016年2月3日國務院關於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詳見國發〔2016〕10號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3項)
1、價格鑒證師注冊核准
2、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3、開采黃金礦產資質認定
4、地質資料保護登記
5、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6、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批
7、商業銀行跨境調運人民幣現鈔審核
8、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認證
9、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審批
10、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審批
11、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12、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
13、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備案登記、匯兌核准
(9)行政許可權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范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許可
㈩ 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許可設定權的依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
(三)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分配是指各種主要法律淵源形式在設定行政許可上的權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法律可以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以外設定其他行政許可。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許可權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但在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時,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但在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
5.省級政府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6.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7.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