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執法不規范
Ⅰ 公安民警執法非人性化的原因
[內容摘要]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專政機關,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修復被破壞的和諧的社會關系,發揮著社會矛盾「減壓閥」的作用。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通過對執法對象施以人文關懷,彰顯司法為民的宗旨,可以確保取得較好的辦案效果和社會效果。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中,北林區檢察院通過「人性化」執法,不斷探索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有效途徑,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 構建和諧社會 檢察機關 司法活動 人性化
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是一個人人嚮往的理想社會狀態。但是,任何一個社會不可避免地會由於種種原因而產生出一些不和諧,即社會矛盾。對於各種社會矛盾,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就會越積越多,影響社會穩定,甚至危及上層建築。檢察機關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專政機關,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公正執法,修復被破壞的和諧的社會關系,發揮著社會矛盾「減壓閥」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和諧社會,檢察機關站在前線,擔負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有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中,北林區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依據法律和政策,緊緊圍繞自身的工作實際,通過「人性化」執法,不斷探索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有效途徑,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體現人文關懷,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孫子兵法說:攻城為下,攻心為上。這是一條至高無上的原則,也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司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通過對執法對象施以人文關懷,彰顯司法為民的宗旨,也可以確保案件的順利辦結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司法機關的工作性質,決定其工作的嚴肅性。長期以來,司法機關一直被當作專政的工具來看待,好像是與人文關懷無緣。其實,司法機關擔負著預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管理秩序和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雙重職能。這些職能蘊含著一種高層次、寬范圍的人文關懷精神。將人文關懷融入司法辦案中,是司法職能的正確回歸,體現了司法文明和進步。因此,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從理論上、實踐上都應是統一起來的。在辦案實踐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正確,做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執法的社會效果並不好,這說明簡單的對號入座的執法活動不能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社會主義法律應當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不應以司法至上為出發點,執法中只有從程序和實體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最佳效果。從我國法律規定的「教育與懲處相結合」、青少年犯罪不公開審理、孕婦和哺乳期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原則,到為某些家庭困難的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經濟幫助,以及近幾年開始採用的注射死刑方式,都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換句話說,也就是執法活動中體現了人文關懷,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可以說,這是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人員、促進社會穩定的一種有效手段,各個執法部門都應該積極貫徹執行。
北林區檢察院在辦案工作中,正確理解和處理執行法律和執行政策的關系,努力使案件的處理更加符合實際。在具體的檢察工作中,我們切實從 「維護穩定、服務大局、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工作原則和要求出發,對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特別是初犯、偶犯和過失犯,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能適用不捕的堅決不捕,能適用不訴的堅決不訴,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對青少年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體現人性化執法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把法律監督貫穿在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強化民主訴訟意識、保障人權意識,注意維護訴訟參與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首辦責任制」,解決人民群眾告狀難、申訴難,對群眾的控告和舉報實行專人管理、落實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實行掛牌督辦,限期解決;對工作不利,化解矛盾不及時,導致矛盾激化,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從嚴追究有關人的責任;實行雙責雙問,對群眾反映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問題,一管到底,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也在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穩定工作的同時,及時向黨委和其他部門反映聯系,使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妥善處理;把服務大局實實在在地體現在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比如:我院在辦理傷害案件中,對那些故意傷害行為存在,輕傷害的結果也存在,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意相對較小,雙方當事人間並無大的矛盾,只是因一時沖動造成被害人傷害結果的案件,特別是鄰里、朋友、親屬間的故意傷害案件,注重從維護社會穩定角度出發,幫助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尋找利益的共同點,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尋求一種最有效化解雙方尖銳矛盾的處理辦法,使案件的處理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如在審查黃某某故意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與父親(被害人)因責任田用水問題發生爭執後動手將其父親打成輕傷。公安機關提請我院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我院審查後認為該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但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父子關系、而且雙方已經就醫療費用問題達成了一致、被害人也請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因此,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我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逮捕必要,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事後我們了解,此後父子關系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二、人性化辦案,強調文明執法與公正執法的統一
黨以民為本,國以民為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賴於激發社會各個階層的活力,形成一種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社會的合力。作為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要尊重執法對象的合法權益,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性化執法,從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神聖職責,公正、文明執法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本質要求,是人民群眾評價檢察工作的根本標准。當前最為黨和人民痛心的是執法不公、濫用司法權等司法腐敗問題,它不僅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尊嚴,法律得不到統一實施,社會公正得不到保障,使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制將喪失信心,動搖了黨和人民群眾的關系。人性化執法,並不會削弱法律的威嚴,相反會讓人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人受到良好教育,同時,會有助於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所以,我們在工作中,要努力做到有罪必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去年至今,我院依法對公安機關該立案而沒有立案的進行立案監督6件7人,監督糾正不該立案而立案6件6人;對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26件36人。 同時我們也加大了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監督,對存在錯誤判決的案件依法立案並及時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切實維護司法公正、依法保護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機關能否做到人性化辦案的關鍵在於檢察幹警的素質。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是否轉變直接影響著幹警的執法活動。因此在檢察機關開展的「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教育活動中,我們從當前執法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入手,做到「小題大作」,警鍾長鳴。使廣大幹警進一步樹立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觀念,端正執法作風,規范執法行為,促進文明執法的制度化、規范化,同時結合檢察業務,公正、文明用好檢察權力。如何行使好檢察職權,這是建設和諧社會在檢察工作中的具體反映,我院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抓好執法工作中的各個環節:一是嚴格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做到嚴格依法、文明用語。嚴禁刑訊逼供。二是嚴禁超越職權辦案,特別是利用檢察職權插手經濟糾紛。以保證正常的經營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我院經常加強與紀委、公安、審計的互相交流與合作,及時發現並移交案件線索。三是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切實落實各項文明執法措施:禁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調查人進行體罰、變相體罰、虐待的現象,注意文明用語。四是嚴格依法採取扣押、凍結等手段,嚴格執行上級院的相關規定,對查清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物及時返還、解凍。
三、突出「以人為本」的司法精神,推出系列親民、便民措施。
現代司法一個很重要的理念,就是維護基本人權。而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實現每個人的價值,要求執法機關把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貫穿到每一個執法環節中,這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概念是相符的。要把以人為本確立為檢察機關各項工作的最終目的,進一步豐富執法為民的各項舉措。如何在實踐中正確行使檢察權,有效地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利益,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這是檢察機關當前面臨的重大課題。同時也體現了「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也曾指出: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並不僅僅只有打擊犯罪的一面,還有保障人權的一面,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面,也是「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目前雖然我院總體執法思想是端正的,群眾的滿意度也較高,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工作方法簡單、服務不到位等問題。為此,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規定檢察長接待日每星期安排一天,開設預約接待和特約接待,使普通群眾有問題能直接向領導反映;向社會開通職務犯罪舉報、超期羈押舉報和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舉報等3部專線電話;著力構建「以制度促規范、向措施要效益」的效能建設長效機制等。 這些執法措施中還包括,對於社會影響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或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檢察機關要優先審查、立案;對無支付能力的申訴人提供例如法醫、痕跡、會計、文字檢驗等鑒定技術援助;認真執行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對侵害城鄉貧困人口、農民工、殘疾人等社會困難群體的護法權益的案件,優先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後,當其家中的確出現重大變故,其家屬要求與在押疑犯通話的,予以幫助落實;對職務犯罪舉報線索,經查如確屬錯告、誣告的,應為被舉報人澄清事實;推行首辦責任制。當事人和其他群眾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時,第一個接待的檢察人員負責引導和明確解釋、回答,對群眾來尋來訪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
四、牢固樹立人權保障觀念,依法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以開展「雙加強、雙保障」活動為契機,牢固樹立人權保障觀念,採取措施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一是為了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上街設點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周」宣傳活動,同時還通過上集體法制課的形式對在押人員進行宣傳,以增強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二是從制度上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先後建立完善在押人員合法權利告知制度、訴訟環節羈押時限審查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檢察人員制度和辯護、上訴、申訴、舉報、控告材料轉遞制度等。加大案件催辦工作力度,堅決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發生。 在構建和諧社會實踐中,「人性化」執法是一個新課題,檢察機關要不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努力提高司法效率,在工作中不斷做出新的探索,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能,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秉公執法,公正辦案,力求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抓好班子,帶好隊伍,提高隊伍整體素質,為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保障。
Ⅱ 民警執法「怎麼做」才算規范
行政法規定的很清楚,另外,所里應該也有管理規定,來規范民警的行為。對於當事人,若民警侵害了你的個人權益,可以通過投訴來解決你的問題,還有是復議、起訴來維護你的權益
Ⅲ 民警執法不規范造成68歲老人離奇死亡而民警應受到什麼處罰
民警執法不規范,可通過110投訴,公安機關將按警務條例等規定作出處罰。如果因執法過錯,導致老人離奇死亡,民警將負刑事責任。
Ⅳ 民警遭遇暴力抗法怎麼處理,執法不出示警官證違法嗎
民警執法時遭遇暴力抗法時,經警告無效,可以強制傳喚,若情節嚴重,可以以妨害公務罪處罰;
警察若著警服執法,可以不出示警官證,桌便裝時必須出示。
Ⅳ 交通民警執勤執法不規范怎麼辦
向公安局紀委或者警務督察部門投訴!!!!!!!!!!!!!
有沒有作用就難說啦!!!!!!!!!!!!!!!!!!!!!!!!!!!!!!!!!!!!!!!!!!!!!!!!!!!!!!!!!!!!!!!!!!
Ⅵ 公安執法規范化的重要性
1、公安機關的主要活動是執法活動,公安民警的主要行為是執法行為,執法工作始終是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最佳結合點,執法規范化建設在整個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礎性地位。必須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公安機關排頭兵作用。
2、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建設法治公安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法治化水平直接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國家和政府整體法治化水平。
建設法治公安的核心要求是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不公正、不文明等問題,實質上都可歸結為執法不規范。因此,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根本途徑,要把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提升公安機關依法履職能力和執法公信力。
3、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實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迫切需要。
隨著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覺醒、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隨著新媒體的快速發展,公眾行使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能力極大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時刻處在媒體聚光燈下,執法行為稍有不當就很可能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輿論炒作的熱點。
因此,新形勢下衡量公安工作的優劣,不僅要看是否體現了執法效率、實現了維穩目標,而且還要看是否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改革是推進執法規范化的動力所在,促進執法規范化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目標。
(6)民警執法不規范擴展閱讀
堅持執法為民,讓人民群眾通過執法規范化建設有更多獲得感。之所以存在很多不良現象,主要是沒有真正從思想深處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
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必須著力整治和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健全執法制度、改進執法管理、強化執法監督,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讓廣大人民群眾通過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個執法行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Ⅶ 民警遇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故意刁難拒不配合怎麼辦
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具體分析:
1、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路面等場所,公安民警現場檢查居民身份證,被檢查人拒絕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2、在高速收費卡口拒不出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的。
此時交通警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當場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有辱罵或暴力、威脅等行為的,可依法現場制服後,傳喚至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3、發現可疑人員,需對其人身、車輛進行檢查,行為人拒不配合的。
此時可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視情使用警棍、催淚噴霧器及武器等予以現場制服後將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7)民警執法不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之規定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Ⅷ 辦案民警執法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做出的決定是否合法
只要沒有詢問當事人,就做出決定的,肯定是不合法的
Ⅸ 警察出警是不是必須要有執法記錄儀,是不是硬性規定
是的,除非是緊急情況,否則警察出警必須攜帶相關證件,搜查證明及執法記錄儀。
Ⅹ 公安民警在行使職責過程中不予追究民警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發生變化,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
(二)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處理存在爭議的;
(三)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
(四)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五)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原結論的;
(六)原結論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七)因執法相對人的過錯致使執法過錯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