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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考試

發布時間: 2020-11-27 13:26:49

A. 人民警察在執法資格考試中作弊,依據那個規定給予什麼處分

在執法資格考試中作弊,根據違紀情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處分:成績無效,2年禁考,3年禁考。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B.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如何分級

人民警察執法資格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國家對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證書的文件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升隊伍整體執法水平,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職人民警察均應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通過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不得執行主辦、審核、審批案件和直接從事公安行政管理等執法活動和任務,但可以在取得資格民警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案件辦理和進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崗位執法資格,都應當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職責,不得推諉、拒絕或者拖延。
第三條崗位執法資格分為綜合執法、刑事執法、行政執法和交通執法四類。
綜合執法類適用於在督察、信訪、指揮中心、法制等部門中從事綜合性公安執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執法類適用於在國保、經偵、刑偵、監管(看守所)、行動技術、禁毒等部門中從事刑事執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執法類適用於在治安(派出所)、警衛、特警、出入境、網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執法類適用於在交警等部門中從事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門的綜合管理崗位民警參加本部門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也可選擇參加綜合執法類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其他綜合管理機構民警可在四類崗位執法資格中自主選擇申報一個類別參加認證。
民警實際從事的崗位工作內容、業務性質歸屬其他部門崗位執法資格類別范圍的,可經申報同意後直接報名參加相應類別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鼓勵民警在取得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後,報名參加其他警種崗位執法資格認證。
第四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逐級晉升,取得下一等級年滿1年方可申報晉升上一個等級。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內容包括理論考試和考核兩個部分。理論考試分為資格認證考試和資格審驗考試兩類,資格認證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業務知識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資格審驗考試主要考查民警對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和崗位新增、變化法律業務知識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工作勤績和執法的具體數量、質量,其中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應綜合測算、科學評價。
第五條各級公安政工、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門共同參予。其中:政工部門負責資格審查、考試組織和工作勤績評定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試紀律、違法違紀和重大執法問題查證等工作;教育訓練部門負責師資整合、教材審議、學習培訓等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建立考試題庫、編制考卷、執法辦案情況評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門依崗位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理論考試前應當組織學習培訓,培訓和考試的內容、學習大綱由市局在省廳要求的基礎上統一編制。
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的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結合執法質量考評每半年組織一次。其中學習培訓時間不少於七天,考試採取閉卷形式(男50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的民警參加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時,可以開卷)。縣級公安機關開展初級認證理論考試時,應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組織督考組到場督促檢查。
允許並鼓勵民警提前報名參加可晉升的下一等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理論考試,考試成績保留3年。
第七條市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管理工作,直接負責組織市局機關民警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全市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配合省廳做好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管理相關工作的開展。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崗位執法資格初級認證管理工作,配合市局開展中、高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管理工作。
第八條對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初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的民警,授予初級崗位執法資格。對從事執法勤務崗位,執法的數量和質量均達到基準值且綜合得分處於平均水平以上,1年內沒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通過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認證考試的民警,授予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第九條鼓勵民警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在職民警,應予以支持並為其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通過考試的應當予以獎勵。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民警,免於初級和中級崗位執法資格考試;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八條考核條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級崗位執法資格。
免考民警應向所屬公安機關政治部門提交統一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警官證復印件,司法考試合格證明材料,以供審查備案。
第十條申報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認證的條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對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根據管理許可權由相應公安機關組織定期的資格審驗考試和日常動態考核。
資格審驗考試按照資格理論考試通過時間每三年進行一次,初考未通過的,允許復考一次。
執法日常動態考核參照資格認證考核標准執行,對有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行為或執法的質和量未達到基本條件要求的,直接確定為考核不達標。
經資格審驗考試或考核不達標的,降低一級資格;原為初級崗位執法資格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被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從降低或取消崗位執法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晉升崗位執法資格。退休、辭職的民警,受到刑事處罰、被辭退或開除的民警,其崗位執法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已取得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更換執法勤務崗位,資格類別發生變化的,原等級予以保留,可以執行新崗位所在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任務;1年內通過新類別相應等級崗位執法資格審驗考試的,直接轉為相應等級的新崗位執法資格並進行後續管理;未通過資格審驗考試的,按新崗位執法資格審驗不合格處理。
提前通過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的民警變更執法勤務崗位的,比照前款執行。
第十四條縣、市兩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民警參加崗位執法資格等級化認證,並逐步建立與崗位執法資格等級以及執法工作質與量相對應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
第十五條崗位執法資格認證等級晉升情況納入民警執法檔案,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是公安機關所屬機構領導幹部及重要崗位任用的必要條件。
具備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是擔任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所屬機構中層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其中在執法勤務機構擔任市級中層副職以上和縣級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民警,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在其他非執法勤務機構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民警原則上也應通過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理論考試。
專、兼職法制民警應取得中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
同等條件下,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優先任用。
第十六條民警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與單位評優創先、民警立功受獎、晉職晉級直接掛鉤。民警立功受獎、晉升非領導職務,同等條件下,具備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級別高的,應當予以優先。
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取得高級崗位執法資格的民警,按規定給予嘉獎;保持高級崗位執法資格每滿三年且期間工作業績突出的,可按照規定給予記功、嘉獎。
第十七條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初級以上崗位執法資格或者崗位執法資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當年度評優受獎資格,不得晉升職務或級別,年度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在職部門中層領導按資格等級晉升規定逐級參加崗位執法資格認證,並應在達到晉升年限標準的一年內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未取得相應崗位執法資格的,按照所屬機構領導職務的任職崗位執法資格等級要求予以降職或免職。
第十八條取得各崗位高級執法資格的民警,納入市局專家組和教員儲備庫。各級公安機關應確定專項資金,為錄用的民警提供課研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領導班子成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依照《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執法勤務機構中層領導幹部的辦案數量參照《公安機關中層領導辦案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執法數量和質量的基準值由市局根據各執法勤務崗位執法工作的性質和特點另行規定。

C. 跪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公共科目類 電子版一份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教材大綱與要點
http://wenku..com/link?url=A_TKciGxkEJSIf-p-m7A7dtQ-roqYNiQ25Pg_

公安機關人名警察基本執法資格考試試題
http://wenku..com/view/388ee5f04693daef5ef73d22.html?re=view

希望對你有幫助,希望採納,謝謝

D.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中級執法資格考試成績怎麼查詢

各種考試成績(及分數線、入取查詢、考試試題及答案等)只可能在當地官方網上查到,即使有的社會網也能查(如sina、people、qq、examda等網站),也都是鏈接過去的,在其它地方官方網上是不可能查到的(因為它們也有自己地區的考試及相關查詢),若在當地的官方教育網、招考網、信息網(各地的叫法不同,看其網的主辦單位是否是當地的教育局)查不到或沒有,就是還沒出來呢,什麼時候出來(各地是不同的)

E. 有沒有公安人民警察執法等級資格考試的軟體

內網有,在hao110搜索引擎可以查到

F.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大綱,哪位知道謝謝!

第二部分 公共科目

考試內容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
1、法治的含義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含義 2、依法治國的含義 執法為民的含義 公平正義的含義 服務大局的含義黨的領導的含義依法行政的含義

(二)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徵 2、我國的法律形式 3、法律責任的含義 4、我國的立法許可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憲法的概念和特徵 憲法與法律的關系 2、我國國家的根本性質(我國的國體) 3、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 4、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5、公民的政治權、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7、我國的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許可權 非工作時間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規定 2、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時限 優先通行權和優先徵用權的適用條件 交通管制權的適用條件和審批機關 現場管制權的相關規定 3、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4、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不得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5、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的規定 拒絕執行指令的適用條件 6、違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警械的定義和種類 武器的定義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則 3、使用警械的條件 4、使用武器的條件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後的處置程序 5、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責任 6、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補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適用范圍 2、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 3、治安調解 4、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5、收繳、追繳的適用對象 6、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 7、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8、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與數過並罰 9、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1O、不執行行政拘留的適用 1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 12、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1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14、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 15、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16、治安案件的受理 17、非法證據的排除 18、迴避的適用 19、傳喚與強制傳喚的適用 20、詢問查證時限 21、詢問的基本要求 22、扣押的適用 23、檢查的適用 24、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許可權 25、處罰的折抵 26、作出處罰決定的基本條件 27、處罰前告知的內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 28、聽證的適用條件 29、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0、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和基本要求 31、被處罰人的救濟措施 32、處罰的執行 33、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 2、行政案件證據的種類 3、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4、簡易程序的適用 5、行政案件需要調查的內容 6、調查取證的基本要求 7、安全檢查的適用 8、保護性約束措施的適用 9、受案的基本要求 10、傳喚和強制傳喚的適用 11、詢問的地點、時限及基本要求12、勘驗、檢查及住所檢查的適用 13、鑒定、檢測、辨認的適用 14、抽樣取證、證據保全的適用 15、聽證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16、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 17、一事不再罰的適用 18、行政處罰的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 19、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20、行政案件的處理決定 21、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22、涉案財物的管理與處理 23、公安行政處罰的執行 24、結案、終止調查的適用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范圍 2、不予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情形 3、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請求人 4、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程序 6、國家賠償的計算標准

(九)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1、公安機關的性質 2、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3、公安機關內設機構的分類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的分類

(十)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1、現場督察事項 2、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置措施 3、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適用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刑法的任務 2、罪刑法定原則 3、罪刑相適應原則 4、犯罪的基本概念 5、犯罪構成 6、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概念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 8、犯罪預備的概念 9、犯罪未遂的概念 10、犯罪中止的概念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12、主犯 13、從犯 14、脅從犯 15、教唆犯 16、單位犯罪的概念 17、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 18、從重、從輕、減輕刑罰的適用 19、累犯的概念 20、自首與立功的概念和適用21、數罪並罰的適用原則 22、追訴時效 23、危害國家安全罪 24、危害公共安全罪 2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6、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27、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28、強奸罪 29、侮辱罪誹謗罪30、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 31、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 敲詐勒索罪 32、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33、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 34、妨害公務罪 招搖撞騙罪

(十二)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
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2、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 3、兩審終審制 4、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5、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及其處理6、刑事案件的管轄 7、迴避的適用 8、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9、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10、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概念、適用條件、審批機關 11、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12、偵查措施的種類 13、訊問、詢問的基本要求 14、刑罰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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