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
1. 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是指行政相對方(就是指接受行政行為的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相關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機關提出申請,有權機關依法解決糾紛,給予權益補救的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特殊的行政行為,之所以作為救濟手段可以從概念上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復議機關受理並審查和裁決的所爭議行政行為。它是一種依申請行為,就是說當事人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有爭議,並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否則就沒有行政復議這一說。
2. 「行政救濟」的名詞解釋是什麼
行政救濟是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該制度的設置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不僅僅局限於「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還可以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互動的一個過程,更側重於行政主體提供救濟的過程,其途徑主要是行政復議,當前中國行政復議存在著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復議程序不嚴謹等缺陷,針對這些不足,應該賦予復議機構獨立地位,實行行政復議程序司法化。
3. 行政救濟的意義是什麼
行政救濟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並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其途徑主要有二種:
一、行政機關救濟
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求起行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行政復議)
二、司法機關救濟
——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 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
3、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
4、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部分)
條件: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排除:
(1)不服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不能附帶申請行政復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內部行政行為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4、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
期限:60天、3日、5日、3個月
(2)受理
(3)審理:
方式:書面復議
(4)決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長30天。
(5)執行:
二、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因其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所依法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二)特徵
1、行政賠償實質是一種國家賠償
2、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
3、行政賠償的義務主體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
4、賠償的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為限
5、行政賠償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
6、行政賠償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行政主體。
(三)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規則原則
1、構成要件
(1) 行政侵權行為
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其他被授權或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人員。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執行行政職務的行為。
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
(2)損害事實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2、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則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2)危險責任原則
(3)違法責任原則
(四)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五)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程序(非訴訟程序)
司法程序(訴訟程序)
我國:現行政後訴訟
三、行政訴訟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二)構成要件
1、 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4、元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
5、法律、法規必須經過行政復議的,已經經過行政復議的;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復議決定的。
(三)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選擇復議原則
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3、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4、不適用調解原則
5、被告復舉證責任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2款具體規定。
不予受理: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四)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
(五)行政訴訟參加人
1、概念:
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
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訴訟參與人: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
包括參加人、證人、鑒定任何翻譯人員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3、被告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4、第三人
與提起訴訟的的具體行政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5、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4.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舉例說明)
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有三條:一是信訪,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的信訪部門反映問題;二是行政復議復核,通過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確定原行政行為的有效性;三是行政訴訟,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
5.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請舉例!越詳細越好~!!!
行政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即通過何種渠道請求救濟。對於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是行政救濟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國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1)議會救濟。(2)行政救濟。(3)調解專員救濟。(4)訴訟救濟。
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1)監察救濟。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 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
(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3)復議救濟。復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
(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
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復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
6.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舉例說明
我國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是兩種,就是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 (1)行政機關救濟 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這里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實現。 如某人對於某區公安局的處罰不認可,認為其行為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向其上一級的機關提出復議,如向汕頭市公安局或者區政府提出,由其來審查相關的決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機關的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作為法院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作為行政主體的行為,審查過程中只是審查涉及到行政違法行為的部分,作為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當然,這里也有例外,就是對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這里就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最後可以直接判決變更。 具體如同現在比較常見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對於區公安局這樣的官,他們具體的處罰行政行為不服從,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尋求區法院法院的幫助,讓其對於進行救濟,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機關依法行政。(3)行政賠償也是行政救濟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且造成損害時,受害者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如被公安局違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實施該行為的公安局予以國家賠償 所以說,當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作為當事人如何尋求行政救濟,主要兩種手段,一種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機關救濟,另一種手段稱之為行政機關救濟,主要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為主。當然,還可以專門提出或者附帶與訴訟、復議中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 如果還需要案例,你可以再查些。要不字太多了,希望可以幫到你!
7.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請舉例說明
行政救濟途徑有很多,主要有行政復議,比如你對行政單位的某個具體處罰決定不服,就可回以向其答上一級行政單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你對行政單位的某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沒有規定必須先復議再訴訟的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還可以向上級行政單位提出行政上訪和控告等。
8. 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
行政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即通過何種渠道請求救濟。對於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是行政救濟的法律制度的宗旨。法國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包括:(1)議會救濟。(2)行政救濟。(3)調解專員救濟。(4)訴訟救濟。我國目前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有:(1)監察救濟。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於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於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於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於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採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3)復議救濟。復議救濟相對於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後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違法行駛為予以撤銷,造成損害者判令賠償的救濟途徑。法院可以運用諸多的救濟手段,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如判決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判決變更不當的行政行為,判令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和判令行政機關予以賠償等。應該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濟中,還有一種很重要的行政賠償救濟,。但是,它在我國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救濟途徑,因為我國立法並未設立一種專門的賠償救濟機關,賠償救濟的取得,可以通過復議救濟途徑,也可以通過訴訟救濟途徑。因此,目前的賠償救濟只以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作業1參考答案本題屬於小論文,基本原理在 教材第17---19頁、第24頁、第201頁。問答3:行政救濟的途徑有二種: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 例:張三和李四打架,張三把李四打傷(輕微傷),縣公安局對張三作出拘留證15天的決定,張三不服。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張三可以向市公安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結合工作實際,談談行政法基本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 在深圳的出現公安機關對於嫖客、賣淫、拉皮條和媽眯的遊街示眾的處罰,本人也是一個從事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妥當,嚴重違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則的要求。(1)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授權,是能夠管理社會治安的部門,但是,並沒有規定到,作為公安機關對於賣淫嫖娼等人員有進行遊街示眾的處罰的權力。僅僅是規定到罰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處罰手段。作為公安機關不能夠自己創造相關的處罰種類來進行處罰,仍然必須是強調法律本身的規定、法律本身的授權。(2)該行為的產生,恰恰表明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沒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們傳統上的道德來執法,來進行對對方進行懲罰。 某學者言,作為現代的政府沒有資格去做道德的褒貶,因為褒貶已經含在立法當中了,法律並沒有專門規定這樣的一種處罰手段,你就不能夠表露出來你的道德評價的態度,對對方進行羞辱的。你的責任就是老老實實地執法。 當然,老百姓就可以,你可以對賣淫嫖娼進行道德上的辯護,在法律的范圍內批評。警方的示眾,其實是一種邀請,邀請公眾圍觀,並向著被處罰者拿起第一塊石頭。就像《聖經》中那個著名的處罰妓女的故事一樣。這種示眾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它把羞辱者的道德水準,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本人覺得,在今後的相關的工作中,還是要避免發生類似的錯誤,要依法執法、科學執法。這樣要做好三項工作。(1)深刻認識法治法治,就是一切以法律為依據的社會秩序和生活方式,即使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這里強調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是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反對特權和權力的濫用等等。實質上,它不是說法律也要人去執行,而是表明當法律與個人意志相沖突的時候,作為法律所代表的意義是高於個人的意志。根據布萊克斯通的明言,「國王不應當服從任何人,但是應當服從上帝和法律」。具體行政執法而言,就是強調合法性原則.(2)在執法的過程中,不僅僅遵守相關的實體法律,還要遵守相應的程序法。如當對對方作出不利事務的時候,應當是給予其申辯、反駁的機會,作為我們執法者應當是雙方的意見都要認真聽取,同時告知其可以申請救濟,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在執行的過程中,還要合理執法。也就是主觀上的動機要符合法律目的,而且要適應當地的民俗、情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來進行執法,也就是貫徹行政合理性的原則。所謂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能夠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那作為大家,如何判斷對方是否是一個行政主體?那我們就要把握住行政主體的基本特徵:(二)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主體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 這樣的一個特徵與其他國家組織進行了區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體。因為人大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享有的是立法權力,它顯然不是行政主體,而是立法主體; 那作為法院、檢察院這樣的國家機關同樣也不是。因為作為法院、檢察院根據憲法的規定,享有的是司法權力,也不是行政主體,而是司法主體。2、行政主體是依法能夠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主要是說作為行政主體應該是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說,作為遇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就是公安局內部的治安科來進行處罰的,那作為汕頭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個行政主體呢?這里仍然不是,要成為行政主體必然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在處罰決定書上,上面的印章其實是汕頭市公安局。所以,作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體,在該行政處罰的法律關系當中,真正的行政主體應該是汕頭市公安局。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1)治安聯防隊不能夠成為行政主體。因為它不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最終,作為法院仍然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公安機關為被告.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組織實行行政處罰。第三款的規定,作為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2)公安局治安科同樣也是不能夠成為行政主體。因為它不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最終,法院仍然是將公安局列為被告。作為原告如果是要求對方進行國家賠償,仍然是將汕頭市公安局列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當然,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看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來判斷其是否為行政主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顯然,作為地方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基於授權就可以作為行政主體,獨自管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這里也表明作為治安案件,就是由本地方的公安機關負責。而對於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則可以有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來決定,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行政救濟的途徑有哪些(須舉例說明) 我國行政救濟的途徑主要是兩種,就是行政機關救濟和司法機關救濟(1)行政機關救濟 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這里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實現。 如某人對於某區公安局的處罰不認可,認為其行為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可以向其上一級的機關提出復議,如向汕頭市公安局或者區政府提出,由其來審查相關的決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機關的救濟 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作為法院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作為行政主體的行為,審查過程中只是審查涉及到行政違法行為的部分,作為法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當然,這里也有例外,就是對於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這里就可以進行合理性審查。最後可以直接判決變更。 具體如同現在比較常見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對於區公安局這樣的官,他們具體的處罰行政行為不服從,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尋求區法院法院的幫助,讓其對於進行救濟,保護你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機關依法行政。(3)行政賠償也是行政救濟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且造成損害時,受害者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如被公安局違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實施該行為的公安局予以國家賠償 所以說,當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作為當事人如何尋求行政救濟,主要兩種手段,一種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機關救濟,另一種手段稱之為行政機關救濟,主要是向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為主。當然,還可以專門提出或者附帶與訴訟、復議中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