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檢察
① 民事行政檢察是什麼意思2015
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案件享有檢查監督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② 行政檢察工作中終結審查的條件
檢察機關的偵查終結,是指檢察機關對於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通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需要繼續偵查時,決定結束偵查,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偵查終結的條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有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和撤銷案件三種情形,並有不同的終結條件: 1.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4)各種法律手續完備。2.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條件是:(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撤銷案件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偵查終結,撤銷案件:(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偵查終結的程序1.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檢察機關經過偵查,對案件的事實和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經審查認為符合偵查終結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偵查終結的意見。 2.製作偵查終結報告。偵查人員偵查終結時,應當製作偵查終結報告。偵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1)案由,案件來源以及立案時間;(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3)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及羈押場所;(4)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及犯罪嫌疑人態度和表現等;(5)結論和處理意見。 3.作出偵查終結決定。偵查人員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後,還應根據處理意見製作起訴意見書、不起訴意見書或撤銷案件意見書,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的,報檢察長批准;提出撤銷案件意見的,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其中,對於不起訴、撤銷案件的,需要按照高檢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4.釋放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處理扣押物品。偵查終結,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對於扣押的物品,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作者為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③ 行政檢察工作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什麼
行政檢察工作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對一定范圍內行政相對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執行有關行政決定、命令等情況,進行能夠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檢查了解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檢察正在發生四大變化.
隨著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和四中全會各項重大部署的逐步落實,行政檢察的內涵外延正在發生四個重要變化:
1、在監督范圍上,從過去單一的行政訴訟監督,拓展為行政訴訟監督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並舉,既包括訴訟內的監督,也包括訴訟外的監督。
2、在監督對象上,以前主要監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現在法律明確規定增加了人民法院行政調解書、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行政執行活動。按照四中全會要求,還要逐步拓展至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
3、在監督方式上,從過去法律規定的抗訴,發展為抗訴、督促起訴、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等多元化的方式。
4、在案件來源上,從過去主要以當事人申請為主,發展到除當事人申請外,還可以通過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發現、依職權監督。
據了解,由於「重刑事輕民行」思想的影響,我國行政檢察工作發展緩慢。2014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強調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而且明確規定了檢察監督的具體制度和程序。
1、明確把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范圍擴展到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環節,涵蓋了行政訴訟全過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維護司法公正的任務更加繁重。
2、在原來抗訴制度基礎上,新設了同級監督的檢察建議制度,增加了對調解書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的內容,增加了調查核實等監督手段。
3、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人民網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522/c42510-27038948.html
④ 行政機關、權利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檢察機關的區別
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關。從廣義上講,行政機關是一級政府機關的總稱,即國家政權組織中執行國家法律,從事國家政務、機關內部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從狹義上講,行政機關僅指政府機關內部的綜合辦事機構,即辦公廳(室),它是在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處理各種事務、輔助進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機構。
權力機關(organs of power)是代表統治階級集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議行合一(或議政合一)制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和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即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它們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工作。
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有的附屬於法院系統(大陸法系國家),有的獨立設置(英美法系國家)。
國家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
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⑤ 檢察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如何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透露,檢察機關將探索建立完善四項制度機制,加強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積極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建立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加快推進「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和應用,明確信息共享范圍、錄入時限,推動健全實名制信息快速查詢協作執法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推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二是建立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監督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在深入調研和試點的基礎上,明確檢察機關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開展法律監督的范圍和方式,完善監督程序和保障措施,重點圍繞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序、超范圍、超時限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等問題,開展監督工作,促進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法規范使用。
三是建立對履行職責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的監督糾正制度。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從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等入手,逐步完善監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對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及時提出建議並督促其糾正。
四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探索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保護公共利益。及時總結實踐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范圍、程序、效力,推動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
⑥ 行政檢查權和行政檢察權的區別
「查」:查核,表示一種動作;「察」:察覺,觀察,辯定真偽,如明察秋毫。
在現實中,「檢查」是指一般性質的查證行為,只要具備相關職責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對其所轄事務進行檢查。而「檢察」則特指國家賦予檢察機關行使的檢察權,是檢察機關接到公安機關轉交的案件後搜集材料准備起訴過程中所特有的權力。
檢查是一般性質的.
而檢察就是有專門的國家機關比如檢察院所形勢的權力.
檢查是指一般的查證行為,主體上沒有多高的要求
檢察一般是指專業性的,權力性的檢查,比如說我過檢察機關的檢察 本文轉自 http://www.chinalawyer.cc/2008/11/26/265253.html
⑦ 請問檢察院的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的區別
檢察院,不知道什麼級別的,一般地方檢察院的事業編只能是司法警察,可能高級檢察院有些其他的事業部門。但是現在地方基本都給這部分事業人員參照了,享受公務員的待遇了。如果進了,發展我覺得很難,原因主要有兩個,一其他基本都是公務員,你和他們不再一個競爭平台,二是檢察院以辦案業務為主,以法律人才為主。 行政編制 民事行政檢察科:
內設機構級別為副科。依照 法律 規定,負責審查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是否己經發生法律效力;審查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范圍;審查申訴書是否符合要求,申訴材料是否全面准確,申訴理由是否應當支持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立案決定;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己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當事人提供了申訴理由及相應證據材料,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范圍的案件,民事行政檢察應受理立案;做好法制宣傳 、咨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完成上級業務部門和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⑧ 集中管轄對行政檢察工作的影響有哪些
行政訴訟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公民專、法人和其屬他組織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解決行政爭議、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良好關系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職能作用。由於行政區劃與司法管轄區高度重合,行政區劃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容易受到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因此,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是解決當前行政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讓人民群眾對司法改革有更多的獲得感的必然選擇,也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舉措。
⑨ 進檢察院好還是行政部門好
這個不一定的,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檢察院,都得看具體崗位是什麼,這是關鍵,反正有的崗位是天天有人來拉你去「胡吃胡喝」,也有崗位是「沒吃沒喝」,差別非常大。
另外,從「股級」到「國家領導人級」之間差別是五級(即股所、科局、縣處、廳、省部、國家領導人級),你「剛上班一年」就被任命為「股級」,故只要你按此「穩步發展」,過五年,將被「中組部」任命為「國家領導人」級。到那時,在哪個部門就無所謂了。
有時候,選擇是痛苦的,確實政府好「升遷」,檢察院「有權」。但檢察院也可「升遷」,政府同樣「有權」。「苦腦」可以理解。但必須作出選擇,因為機會得「珍惜」。
其實,到檢察院,那個「資格證」,花點功夫弄弄不難的。再有,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是可以越過那個「資格證」的。
⑩ 檢察院民行部門是干什麼的
檢察院民行科的全稱為「民事行政檢察科」,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及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可能有錯誤的進行立案審查。其中符合抗訴條件的,依法提請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建議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二)對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終止審查,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
(三) 對於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存有錯誤,可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
(四)對青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接受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出庭履行職務。
(五)對審判人員在辦理民事行政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依法享有偵查權。
(六)公訴案件中,對涉及到國有、集體財產損失的,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七)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相關部門起訴或支持起訴,必要時可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
(八)對執行裁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實施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