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手冊
A. 求《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手冊》全本,請發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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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的內容摘錄
為便於讀者查閱和理解,本書將內容分為總類、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隊伍建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和其他規定七部分。全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新穎。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將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充實其中。二是突出了實用性。將具有規范執法意義和具有宏觀指導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收錄在內,有助於讀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認識和運用。此外,編者也將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法律法規編輯其中,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法規既有助於拓寬讀者的視野,也有助於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規范化。
一、總類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金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發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號發布)
關於印發《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號)
二、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導讀】
(一)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號發布)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
關於印發《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號)
(二)臨時入境車輛管理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入管理規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號發布)
(三)報廢車管理
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修訂)
(1997年7月15日國經貿經[1997]456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號)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國經貿經[1998]407號)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號)
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
(2001年3月13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
(2002年4月1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發布)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布)
(四)警報器、標志燈具管理
警車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號發布)
(五)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號發布)
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號)
三、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
【導讀】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關於公安幹警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率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號)
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1993年12月20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31號發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號發布)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63號發布)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號發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五、隊伍建設
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七、其他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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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的圖書目錄
刑事執法辦案規范
一、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年10月31日)
二、相關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
(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
(199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
(200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
問題的解釋
(20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
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2000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准有關
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
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
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2002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
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
(200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
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
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
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
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
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
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
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
準的規定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製作、出
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
的解釋
……
G.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考試執法手冊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1 李某對開除學籍的處分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某高校學生李某,在考試中嚴重違紀被發現,學校因此對他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但實際上李某一直沒有離校,仍與其他同學一樣在學校學習,學校也同樣收取李某的學費及其他同學須交的費用,而且每年給李某注冊。但到畢業時,學校以李某已被學校開除為由,拒絕發給李某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機關提起復議,主管教育機關審理後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
(1)李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訴訟請求?為什麼?
【參考答案】 :
(1)李某起訴應以某高校為被告,訴其拒發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頒發學位證書的特定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本案雖經教育主管機關復議,但復議並未改變學校的決定,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能受理。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頒發證照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高校是我國法律、法規授權實施高等學歷教育並代表國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歷資格證明)的行政主體,其行為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對此種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予受理。
案例分析題2 區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嗎?
某市北區罐頭廠被位於南區的市衛生局委託的人組成的負責北區衛生檢查的衛生檢查隊查出8噸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蘋果罐頭。衛生檢查隊便以市衛生局的名義對該廠罰款2萬元,市衛生局知情後,對該廠作出責令停產2個月的處罰決定,因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罐頭廠要求聽證的要求被駁回。該廠不服,以衛生檢查隊和市衛生局為被告向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北區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為什麼?
【參考答案】 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衛生檢查隊的處罰決定是基於市衛生局的授權,其法律後果應由市衛生局承擔。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原告應向該市衛生局所在的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題3 秦某能提出行政訴訟嗎?
秦某經合法程序被小官莊村民選舉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溝鎮黨委、政府通知他去鎮政府開會。會上,鎮黨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統」、農業結構調整不力為由,暫停了他的村委會主任職務,且當場收繳了村委會的公章。接著,鎮黨委、政府指定了村委會負責人,並通過高音喇叭向小官莊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職後閉門10多天,逐條研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他意識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選舉出來的村主任,任何組織和部門都無權撤他的職。隨後,秦某多次去找鎮領導為自己申辯未果,又多次去台兒庄區人民法院狀告鎮政府,但區法院均未作答復。無奈,秦某把「狀子」遞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指定嶧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原告訴稱,被告未經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職務的行為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職務的違法決定,恢復原告的村主任職務,並要求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自停職以後減少的工資等正常收入損失。被告泥溝鎮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辯狀、交換了有關證據,並稱停止原告村委會主任職務的決定是鎮黨委做出的,原告起訴鎮政府沒有法律依據。且本案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免行為,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請問: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何者?
(2)本案停職決定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3)市中級法院能否直接管轄本案並自行審理?
(4)設原告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5)對開庭前交換的證據雙方沒有爭議的,可否不經庭上質證作為定案依據?
(6)原告在一審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體是鎮政府。鎮黨委不是行政主體,根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其不能成為本案被告。
(2)本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案雖表現為人事任免,但並非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因為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內設機構,村委會與鎮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鎮政府依法無權任免村委會主任,村委會的領導成員只能由村民選舉決定。
(3)可以管轄並自行審理。《行政訴訟法解釋》第32條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4)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1
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35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6)不予接納。《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7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案例分析題4 該案第三人是誰?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關區居民馬某與李某兩家因馬某家響動太大影響鄰里休息發生糾紛。李某與其妻前往馬家詢問引起爭吵,進而發展到毆斗。毆打中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關節處受輕微傷,傷口縫合4針,李某為此住院21天。事後,南關區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機關的名義給予馬某罰款15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賠償李某全部經濟損失的80%,即
204元。馬某對處罰和賠償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請問: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誰?為什麼?
(2)第三人是誰?為什麼?
【參考答案】
(1)本案的復議機關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本案中對馬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處罰的,不可能是南關區某公安派出所,而應是該派出所以南關區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也應由南關區公安分局承擔,所以本案的復議機關是南關區公安分局的上級機關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應是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馬某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公安機關對馬某的處罰裁決直接影響到對李某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李某與被馬某申請復議的公安機關處罰決定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准後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H. 江蘇省公安廳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具體內容
省公安廳制定下發16個警種《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
覆蓋全警260多個執法崗位2010-08-12 09:59:26【字型大小大中 小】【列印】【關閉】</TD>本網訊 通訊員 趙家新 同樣的執法行為,基層民警的執法過程卻差異很大,這樣的「故事」將成為歷史。8月10日,江蘇警方統一制定的執法辦案標准出爐。省公安廳將涵蓋16個警種260多個執法崗位的執法標准,印製成《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自即日起下發基層公安機關執行。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柳玉祥表示,這標志著江蘇公安機關執法標准化管理又上新台階。據了解,多年來,各地公安機關雖然在執法標准體系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總的來看,現有的執法標准還比較零散,有的是市縣公安機關制定的,層級較低;有的在內容上重復、交叉、不系統,不便於公安民警查找、掌握和執行;有的標准不明確,有的則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導致基層民警在執法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時有發生。為了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程序規定和操作性強的標准規范,確保民警在各項執法活動中、在每個執法環節上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杜絕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發生。省公安廳有關業務部門對南通市公安局制定的執法標准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全省公安機關統一的執法標准,並按警種分印成《執法標准化管理手冊》。《手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一步細化、明確公安機關每項執法活動應當達到的具體標准,包括統一的立案和裁量標准,規范的語言、動作標准,窗口單位服務群眾的標准,以及民警的崗位職責標准和裝備保障標准等,確保執法工作統一、規范,公平、公正,不因人而異。《手冊》涵蓋了指揮中心、督察、治安、交巡警、刑偵、經偵、禁毒、出入境、監管、網監 、審計、信訪、後勤、消防、邊防等16個部門警種,覆蓋了全警260多個執法崗位,明確了不同崗位承擔的職責、任務和工作規程,讓每個民警都懂得「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柳玉祥副廳長介紹說,省公安廳在制定完善執法標准時,貫徹了「從法條中來、從實踐中來、從群眾中來」的原則,不僅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認真梳理,對其中涉及執法行為、執法程序和執法裁量的原則要求進行了細化,而且對基層民警日常巡邏盤查、接警處警、糾紛調解、治安檢查等執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了提煉總結,將其固化為執法標准,充分體現了實戰要求。柳玉祥副廳長同時介紹說,為適應人民群眾對公安執法工作的新期待,對過去存在制度空白的警務活動,設定了執法標准。比如,在處置非正常死亡屍體和未知名屍體工作方面,過去缺乏統一規范,在制定標准過程中,從接報警、相關部門警種的職責分工、勘驗調查、信息採集錄入到應急處置等環節都制定了明確的操作標准和處置流程。另據了解,省公安廳及各地公安機關將同時制定一系列制度,加強配套機制建設,強化監督管理,真正把民警的執法行為納入標准化、規范化的軌道。
I. 公安民警執法辦案常用手冊的內容提要
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公安法制的發展,基層民警在日常執法辦案時,需要用到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依據各種各樣的制度規范。這些數以千計的法律法規、制度規范散見於各類法典、文件中。雖然公安類的法律匯編並不少見,但體系龐大,內容繁多,不便於基層民警日常執法辦案工作中隨身攜帶和隨時查詢使用。為此,我們選編了這本執法辦案常用手冊,輯錄了基層執法辦案常用的法律、法規、解釋、規章,以及相關具體執法規范性文件,並加大具體執法行為操作性規范的比重。為便於民警日常執法隨身攜帶,本書在選取規范時,以基層所、隊民警在執法辦案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法規、文件為主,不貪大求全。
全書共選取最常用的文獻140個,截止時間為2008年1月1日。在內容編排上,分為刑事執法辦案規范,行政執法辦案規范,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禁毒辦案規范,復議、應訴、賠償工作規范,綜合類執法規范,以及派出所執法規范六個部分;每一部分按照法律法規(法律及行政法規)、相關解釋(各類司法解釋及其他解釋)、執法辦案規范分類排列;排列順序上主要按照文獻效力等級為序,同時兼顧文獻發布時間和內容,以便於基層民警學習、查詢和使用。
本書為基層民警量身定做,既是基層民警法律學習培訓教材,也是基層民警執法辦案的好幫手。今後,根據執法工作的發展和法律規范的調整、完善,編者將適時修訂、增補相關規范,以更好地服務於執法實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