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筆錄
1. 行政案件詢問筆錄的8大要素是什麼
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詢問內容。採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2. 行政案件現場指認筆錄格式,最好有範例。多謝!
一、來犯罪嫌疑人在事發第二天自的筆錄中說:事發當晚到派出所說了事情經過。實際情況是:事發當晚公安人員根據群眾和雙方提供的情況帶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兩名保安,當晚他們就被其老闆擔保出來。卷宗中沒有其當晚的筆錄。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依法是應該及時立案偵查的。根據一般的辦案規程,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自然是要詢問(或訊問)並製作筆錄的。但是,《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並沒有第一次詢問必須製作筆錄的限制規定。
二、我在做辯認的同時,公安人員就找我做了筆錄,不僅僅是辯認筆錄,還有一份關於指認具體情況的筆錄。可我除了在醫院照顧我的家人,沒有其他人證明了。
當然可以。不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辦案警官後,如果該警官證實確實做了筆錄(你若能對其錄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證據。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出示,你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要求其調取,即使最終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對你的第一次陳述筆錄有了一個可以解釋的理由了
3.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襲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就不能成立(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所謂的告知筆錄,就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告知的情況如實記錄下來的一份筆錄,以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義務。
法條鏈接:《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4. 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下,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但是政府是不會公開的
5. 行政案件筆錄材料是否涉密
具體情況明白不好講,關鍵要看案件性質如何了,以及調查階段如何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6. 行政處罰為什麼不能復印筆錄
行政處罰案件中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和調查筆錄兩種,對於一個已結案案件中的行政處罰筆錄,可以按照檔案查詢的程序查閱、抄錄或復印。但前提是利益、權力相關人才可以查閱復制。這個和自己去檔案館查閱檔案要求幾乎一樣。
對於訴訟中的行政處罰案件,被訴訟人也會主動復印案件中的筆錄做為案件證據提交法庭,進而發給行政處罰當事人確認。
對於還沒有調查終結、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案卷資料中的筆錄。不能復印,因為沒有定案的案卷資料中的筆錄什麼都不代表,只是職能部門收集的工作資料。
並且,沒有調查終結的筆錄內容涉及行政部門案件調查的方向和證據鎖定的程度,對辦案人員來講,也有不得泄露工作信息的要求。
所以,行政處罰案件,處罰決定確定,並送達後。案件中的筆錄是可以查閱、復印的;但是要復印一個還沒有成案的案件筆錄,這個無論從執法工作紀律要求,還是從筆錄的作用來講都是不行的。
7. 請問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這樣做是不是有違法程序
從你提供的這份告知筆錄來看,該告知筆錄是無效的。
首先,靠知人應專為兩位辦案民警;其次告屬知內容中須說明查處的理由,即查處所取得的證據;
如果該農民不識字,辦案民警是可以添寫告知內容的,但應註明告知筆錄(內容)給違法人讀過,違法人確認後在該告知內容上須按上手印確認。
8. 行政處罰為什麼筆錄不能復印
對於一個已結案案件中的調查或現場檢查筆錄,是可以按照檔案查詢的程序查閱、抄錄或復印的,前提是利益、權力相關人才可以查閱復制。這個和在檔案館查閱檔案要求幾乎一樣。
對於訴訟中的行政處罰案件,被訴訟人會主動復印案件中的筆錄做為案件證據提交法庭,進而發給行政處罰當事人確認。
對於還沒有調查終結、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案卷資料中的筆錄,不能復印。因為沒有定案的案卷資料中的筆錄什麼都不代表,只是職能部門收集的工作資料。沒有調查終結的筆錄內容涉及行政部門案件調查的方向和證據鎖定的程度,對辦案人員來講,也有不得泄露工作信息的要求。
所以,行政處罰案件,處罰決定確定,並送達後。案件中的筆錄是可以查閱、復印的;但是要復印一個還沒有成案的案件筆錄,這個無論從執法工作紀律要求,還是從筆錄的作用來講都是不行的。
9. 行政卷宗詢問筆錄能不能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書證使用
一、』行政卷宗訊問筆錄,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種類之一。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