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行政復議
Ⅰ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簽字還能在提出行政復議么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簽字只是表明你收到了不表明你對認定結論認可,因此可以提出復核申請,但簽收後超出3日或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情形的話就不受理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Ⅱ 交通事故認定書能申請行政復議嗎,不服該怎麼辦
Ⅲ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在哪辦理
2009年我國公安部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復核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Ⅳ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是在交警隊申請嗎
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是在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4)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後,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一)事實不清的;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
(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Ⅳ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快速處行政復議
您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既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的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反映,上一級交警部門依照執法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復核,如果認為原認定有錯誤,應當作出撤銷或者變更的決定,指令原認定的交警部門重新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不服事故認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或者在收到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Ⅵ 交通事故認定書復議需要什麼資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所需資料:
1、書面的《復核申請書》一份(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據);
2、事故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事故當事人不能親自辦理,需要委託的,附委託書一份、受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事故當事人與委託人的關系證明文件一份;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
(6)交通事故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流程: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上一級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Ⅶ 交通事故,我行政復議受理了,改判責任的機會大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是否能改變原事故認定,須看以下情形:(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