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執法規范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1]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關於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對於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安全水平。
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 安 部
2016年6月14日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視音頻同步記錄,並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
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有關設備、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活動進行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范圍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警務保障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科信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記 錄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許可權調閱、復制本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調閱、復制其他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採集資料的部門負責人批准。
紀委、警務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採集資料的部門提供有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因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於內容復雜、敏感,易引發社會爭議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視聽資料審查與認定的有關要求,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並將其復制為光碟後附卷。
第十六條 調閱、復制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以下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二)對執法過程是否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況。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管理情況,以及對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檢查、考核情況,應當記入單位或者民警執法檔案。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部門備案。
B. 違章停車處罰標准
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2)現場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違停被拍多次,別急著交罰款
只要違停車輛仍在同一地點,在兩次執法之間,沒有將車輛移動。並且路面民警沒有告知駕駛員將車輛移走,看做一次處罰。
在此情況下,如果有兩次及以上處罰記錄,算做重復錄入情況。但當民警告知駕駛員此處無法停車,並要求移開時,若駕駛員不配合民警調度,車輛將會被交警拖移離開現場。
有了預警平台後,監管民警通過大數據分析,主動排查發現疑似執法重復錄入數據,並將結果推送至各勤務大隊進行核查,經執法單位核查確認後,於三日內將重復數據撤銷。對非現場執法數據,按時間順序將違法時間靠後的數據撤銷;對民警現場進行了處罰,又被電子監控抓拍的,撤銷電子監控抓拍數據。
C. 為進一步加強對不遵守交通信號等違法行為的執法管理,規范執法程序,確保執法公正,某市交警支隊要求:凡
答案是d
a 如果a那麼b為真 不能推出如果非a那麼非b為真 選項中不能推出錄入條件 邏輯錯誤
be偷換概念
c強加因果
d嚴格來說也有問題 可以和一律的區別 可以對象是集合的子集 一律就是集合本身 兩者是有區別的 但是前面錯誤明顯
D.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的主要行為規范有哪些
關於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的主要行為規范,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
一、表明執法身份。即通常所說的「亮證」處罰。了解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當其對當事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其合法的執法證件,表明其執法身份。執法證件中,應當載明其所代表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該執法人員所任職務等內容。
二、填寫並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載明該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的有關內容的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被處罰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上的依據。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是當事人應有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必須依法向其所在的行政機關備案。執法人員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負有監督的職責。
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依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E. 吉林省統計執法檢查現場筆錄規范寫法
這可復雜了,包括很多東西呢。大概有接受檢查人員的基本信息,出示執法檢查證件的記錄,該單位統計基礎工作情況,取證指標的名稱、計算過程和檢查結果。還有受查人員和檢查人員的簽字。
F.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根據《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6)現場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盤查的條件有四項:
第一,執法活動的主體必須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公民都無權行使這個權力。
第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執行公務時才能行使這個權力。
第三,執法活動的主體在盤查時應當出示相應證件,表明身份,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盤查對象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其對象不能任意擴大。
以上四項是法律規定的盤查執法活動必備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G. 煙草專賣執法現場檢查應注意的事項
煙草專賣執法現場檢查應注意的事項
現場檢查是查處違法案件的基礎性工作。有人認為現場檢查是最簡單不過的事,其實不然,現場檢查有許多具體的要求。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如果違反了法定程序,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甚至會引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執法人員的人數和證件要求
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為了盡可能地保證執法公正性。在實際中有的專賣執法人員一個人到經營店裡,這只能屬於走訪,而不是執法檢查。
佩戴徽章、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是執法檢查的第一步。有時因為跟經營戶比較熟悉,檢查前沒有出示檢查證件,如果經營戶有違法行為被查處而不服,可能會以不亮證檢查違反程序為由引起行政訴訟或復議。所以應做到再熟悉也要亮證。
2、現場製作的文書要求
(1)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取物證應當當場清點,出具物品清單並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在現場提取的物證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製作保存、封存、扣留物品清單,要按物品的名稱、規格和單位數量逐一登記,並由當事人當場清點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或者不在場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確認;見證人不足兩名或者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物品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
字。
在實際的工作中,常會出現物品名稱、規格記錄不標准,記錄數量與實物數量不一致,文字書寫潦草,記錄修改後未經當事人確認等等現象,就不能作為證據。
(2)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檢查筆錄並交當事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現
場檢查(勘驗)筆錄起著固定證據、再現現場情形的作用,是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必要法律文書之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最為、原始、真實、可靠的真實資料。現場(勘驗)筆錄應在檢查時當場製作,製作好後要交給當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並讓當事人逐頁簽名和日期。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並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字。
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常有很多不規范,比如當事人少簽日期,檢查人員漏簽、少簽,地點記載不詳細,事件記載不詳盡,記錄中摻雜主觀性語言,不規范用語,甚至第二天才製作筆錄現象,這些都使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的證據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法定形式,這樣不但不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時反而成了自己不按法定程序執法的證據。同樣會引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3、視聽資料收集要求
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在檢查現場的工作中,拍照、攝像、錄音等視聽資料的收集常被視為現場檢查或調查取證的一種輔助手段,但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特殊證據類型是可以獨立使用的,並且因其證明效果直觀、操作簡便而逐漸受到相關部門及各執法人員的青睞。
根據行政處罰及訴訟的證據要求,在收集視聽資料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收集視聽資料時應公開進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是拍攝、錄音、錄像時一般不作單獨的調查取證方法,而作為其他調查取證時的輔助形式或補充,因此,保存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註明製作方法、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三是收集視聽資料不得編輯、剪輯、拼接甚至偽造、篡改、導致失真,從而影響其證明力。只有這樣所取得的視聽資料才能夠作為我們辦案的視聽證據。
4、執法形象要求
專賣執法人員的言談舉止反映一支專賣稽查隊伍的精神風貌。執法人員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應體現出專賣執法的莊重和威嚴。著裝整潔、舉止得體,是對執法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如遇到不配合的經營戶要准確把握對方的心理,以理服人、以柔克剛,執法檢查不是斗氣,要讓對方服從管理才是目的。如果以牙還牙、意氣用事、逞一時口舌之快,只會火上澆油,有損我們的執法形象,所以一定要冷靜,有話好好說,最大程度地爭取經營戶的理解和配合。
檢查完畢,專賣執法員不能一走了之,一定要做好掃尾工作。檢查時移動過的商品、物品,檢查完畢要整理歸位、復原。應對經營戶配合檢查的行為表達謝意。出門前說一聲「謝謝您的配合」,既表示了對經營戶的尊重,通常也能化解對方的對立情緒。
H. 如何評價《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公安部出台該規定的主要目的就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以及更好的保障功能機關工作的順利開展。該規定的全部內容如下: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視音頻同步記錄,並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
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法客按:下列六種情形必須進行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有關設備、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活動進行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范圍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警務保障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科信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記 錄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法客按: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重點關注以下五個方面):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許可權調閱、復制本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調閱、復制其他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採集資料的部門負責人批准。
紀委、警務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採集資料的部門提供有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因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於內容復雜、敏感,易引發社會爭議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視聽資料審查與認定的有關要求,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並將其復制為光碟後附卷。
第十六條 調閱、復制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以下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二)對執法過程是否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況。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管理情況,以及對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檢查、考核情況,應當記入單位或者民警執法檔案。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法客按:大家最關心的應該是追究什麼樣的責任,怎麼追究責任?):
(一)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