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執法
『壹』 社會發展需要怎樣的執法觀念才能真正促進經濟增長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維護穩定的重要職能部門,擔負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構築和諧的重要職責。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牢記經濟建設這個大局,為經濟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這既是黨委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要求,又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公安機關應緊緊圍繞黨委、的工作目標,主動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經濟建設發展大潮中,不斷創新管理理念、改進管理模式、增進服務意識,拓寬服務領域,努力形成執法公正、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機制,全力以赴推助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創新社會管理理念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管理實踐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管理的地位逐漸提高,管理主體逐漸多元,管理方式逐漸科學,管理體制逐漸完善。但在實踐過程中,還存在著社會自主性不足、戶籍制度凝固、管理部門分割和社會管理專業人才缺乏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我們的社會管理理念嚴重滯後於時代的發展。人民是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者之一,是社會管理的主力軍。因此,公安機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適應新形勢、回應新期待、應對新變化、滿足新要求入手,最大限度地發揮廣大民警的創造力,進一步創新社會管理理念。更好地實現警務工作的整體跨越提高。
(一)轉變觀念,改變公安民警傳統的思維定勢。公安機關應把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作為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大局思考問題,研究工作,教育引導廣大民警,轉變思想觀念,切實增強大局意識、中心意識和服務意識,正確認識和處理發展與穩定、執法與服務的關系。走出單純抓業務的誤區,樹立「公安工作與項目建設一體化」的理念,變被動工作為主動服務,自覺革除公安工作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條條框框,自覺當好振興經濟服務的模範。公安機關要全程跟進轄區的大項目服務工作,確保大型和重點項目建設服務無延誤、無投訴,切實為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發展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
(二)開拓創新,打破公安機關固有的工作模式。在現今的社會發展趨勢下,公安機關要從傳統管理型向現代服務型轉變,強化「經濟發展我發展」、「經濟發展我先行」的觀念,拓寬服務項目建設的職能,將服務的觸角延伸到各個領域。同時,教育民警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執法原則,平等對待對各類,依法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按照合法、合理、效能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使各項公安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快捷和高效。推行陽光警務,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窗口警種和社區民警要實行彈性工作制、錯時工作制,實行延時服務、預約服務 、上門服務,方便群眾辦事。
(三)規范執法,打造廉潔高效的執法環境。執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線,也是人民履行"三大歷史使命"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方式。執法質量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公安機關能否有效打擊違法犯罪,能否有 效維護社會穩定。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的關系,嚴格執法是要求公安機關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堅持露頭就打,絕不手軟。而文明執法則是執法的方式方法問題,這其中包涵了嚴格執法的內容,嚴格按程序辦案,切實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強制措施等,把打擊違法犯罪和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執法范圍上,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則"法無明文不為罪";在執法方式上,要堅決摒棄特權意識和以執法者、管人者自居思想,多服務、多指導、多溝通。以期達到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的目的,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大力加強隊伍建設、規范公安執法活動,為經濟社會發展打造廉潔高效的執法環境。
(四)營造氛圍,保障服務經濟工作取得實效。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網上公安機關等宣傳媒介,大張旗鼓地宣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用樹立典型、開現場會、掛標語口號等方式,全力宣傳造勢,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推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深入、持續、良好的開展下去。要通過深入開展「公安民警大走訪」和「警民一家親」等愛民實踐活動,掌握社情民意,為民排憂解難,增進警民、警企的感情,築牢群眾基礎,切實做到「基礎牢、管控嚴、防得住」。
二、以創新管理體制為突破,進一步改進社會管理方式
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既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又是一個棘手的課題任務。因此,公安機關應結合自身實際開動腦筋想辦法,不斷適應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順應各族人民過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健全黨委領導、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以「管理單元最小化、管理服務最優化」為原則,把社區作為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積極推行「網格化」長效管理模式,實現基層黨政組織、政法綜治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全覆蓋。
(一)建立網格模式,實現管理服務全覆蓋。要依據社區所轄范圍、居住人口、治安狀況、工作難易、任務輕重、基礎好壞等情況,將社區劃分為若干個網格單元,形成覆蓋全區、條塊結合的區縣、街道、社區、網格四級工作網路,確保把社會管理服務職能覆蓋到社區、延伸至千家萬戶。把各種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納入屬地管理和網格化管理范疇,不斷擴大社會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二)有效整合資源,構建管理服務新體系。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級綜治組織的統籌協調作用,有效整合公安、、勞動、民政、行政執法、民宗、統戰等相關職能部門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的資源和力量,建立健全街道、社區等各級綜治工作,充分發揮其在維護基層和諧穩定中的基礎作用。完善治保、調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歸正人員幫教、社區矯正、禁毒等協作制度,並落實相應工作力量。積極探索綜治工作向末端延伸,完善「網格化管理」載體,健全綜治協管員、安全管理員、樓道長等隊伍,真正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路。
『貳』 經濟貿易執法大隊怎麼樣
經濟貿易執法大隊還是可以的,工資待遇高,工作也輕松。說穿了也就是為做生意的人,依照法律法規,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打擊投機倒把、短斤少兩、奇貨屯居等,具體就是沒收、罰款、案件移交等
『叄』 國家審計署經濟執法局什麼級別
國家審計署是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單位,經濟執法局為審計署二級局,正廳級
『肆』 在經濟法的執法環節,執法者遵循什麼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即是指貫穿於經濟法實踐運作全過程之中,作為經濟法規則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原理。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經濟法特性。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適當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適當干預原則,二是合理競爭原則。
(一)適當干預原則
適當干預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徵的原則,這是因為:一方面,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決定了適當干預原則應當成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雖然學界目前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尚未形成共識,但大都認為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由此不難認為適當干預原則正回應和反映了經濟法各項規則的本質特徵,其成為經濟法之基本原則順理成章。
適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對社會經濟主體及經濟活動之干預必須仰賴於法律之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也不得在法律並無授權的情形下擅自干預。
為此,必須做到:首先,干預權力擁有者權力之取得必須來源於法律之規定;其二,正當干預要求國家的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序。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指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符合市場機制自身的運作規律,不可因干預而壓制了市場經濟主體之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具體講,這主要是指:
(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性力量。國家干預盡管必要,但也應當小心從事,謹慎動作,切不可擅自擴大幹預之界域並取代市場成為資源配置之基礎性手段。
(2)、國家干預在面臨自由裁量權之行使時應當合乎權力運作之內在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經濟法應當為國家干預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建構一種限制性的規則框架,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合乎正當目的,與授權法精神及內容相一致,並嚴格遵循既定程序。
(3)、謹慎干預要求國家干預不可壓制經濟主體之自主性與創造性。國家在進行干預時,切不可壓制市場經濟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值得指出的是,市場失靈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屢見不鮮,切不可秉持一種干預萬能的思想,將政府幹預作為市場失靈的必然推論和結果,從而將國家干預回歸到計劃經濟的父愛時代,進而高度壓制和抹殺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自主性與創造性。
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全過程。在立法上強調適當干預,就是要在規則的制定上盡量衡平國家和市場二者的位階,充分發揮他們各自的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而在執法、司法中體現適當干預原則,則是要求國家在進行干預時,應當謹慎從事,准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保障權力行使的合規性與合目的性,進而充分調動和激發市場經濟主體之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合理競爭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所維護的競爭是建立在合理競爭原則基礎之上的,其旨在實現競爭的有序、有效,這亦是合理競爭原則的基本內涵和體現。
競爭是人類文明社會賴以發展的動力源泉,也是市場機制發揮其「看不見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表明,競爭有利於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消費者和全社會引致空前的財富和極大的福利。但是,競爭並不意味著一種純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經濟學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樣:「就租金、利息、工資和價格而言,它們由競爭決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競爭是它們的唯一調節者和訂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據它們所受到的調節而設計科學性的條款。」因而,以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為重點的經濟法便應當將競爭的合理運行納入自己的調控范圍,藉以充分發揮競爭之積極功效,抑制甚而消滅其消極作用,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有序競爭:在經濟法中欲促成競爭之有序化,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競爭規則,防範各種各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有效競爭:有效競爭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以及建構其上的具體規則和運作結果及表現。有效競爭是克拉克(CLARK)為克服「馬歇爾困境」(註:「馬歇爾困境」是馬歇爾在其《經濟學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關於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的二難選擇命題。在他看來,規模經濟是非常必要而且極為有用,但這又容易導致壟斷,反過來就會使經濟運行缺乏原動力,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參見馬歇爾《經濟學原理》(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259-328頁。)而提出來的一種新型競爭模式,其基本內容是:「所謂有效競爭,就是指將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兩者有效地協調,從而形成一種有利於長期均衡的競爭格局。」有效競爭理論後又經過其他經濟學家,如哈佛大學教授梅來,以及美國經濟學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趨成熟,目前業已成為大多數國家主導性的競爭體制。
欲達致有效競爭的市場模式,經濟法就必須藉助合理的競爭規則來予以構築和保障。
『伍』 經濟和信息化綜合執法大隊的職能職責是什麼
新設立的部委及其職能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
(一)提出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推進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工業、通信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通信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通信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八)推進工業、通信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統籌推進國家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一)統籌規劃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依法監督管理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通信資源的分配管理及國際協調,推進電信普遍服務,保障重要通信。
(十二)統一配置和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的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三)承擔通信網路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四)開展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相關國際組織。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部 職能有:(一) 牽頭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負責組織制訂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和科技支撐計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環境保護部 職能有: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准、基準和技術規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交通運輸部 主要職責有: (一)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執行。
(二)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徵;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六)組織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徵;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准和規范;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
(八)負責部機關、部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陸』 經濟法是保障並約束政府經濟管理活動執法嗎
述)答:經濟法的產生是多種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包括經濟條件、社會條件、國家條件和法律條件等。其中,最基礎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是經濟條件,但基本認為經濟法的產生離不開「市場失靈」。(一)「市場失靈」及其表現:「市場失靈」是自由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或者市場機制雖然能夠發揮作用,但成本過高。「市場失靈」主要是指發生於19世紀末20是基礎的大規模市場失效情況,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1、公共物品缺失。公共物品是滿足人們公共需求的物品,它具有非排他性與非競爭性。非排他性是指該物品一旦供給就無法排除他人來消費或享用;非競爭性是指不論多少人來消費或享用該物品,均不會對他人的消費或享用產生效用上的影響。2、外部性。即個體行為對他人或社會的附加效應和外部影響。正外部性具有消費上的非排他性,類似於公共物品。對負外部性行為,市場機制的解決方式主要是談判。3、信息偏在。即信息不對稱,任何交易中都可能出現信息不對稱,但在壟斷和社會化階段,不僅交易標的、交易方式更加專業,交易主體間地位差異也是常態,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由此變得更加廣泛、程度也更為嚴重。信息偏在問題的最終解決,一方面需要強化各種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也要法律對長期以來處於信息弱勢地位的主體予以特別保護。4、競爭失效。不加限制的自由競爭必然帶來壟
『柒』 經濟法實施中執法的主導地位是如何表現出來的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經濟法主體基本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
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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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
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捌』 如何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實現社會經濟秩序的有效管理
行政執法的主要任務就是執行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尚存在覆蓋面不足的問題。同時存在的問題還有行政立法程序又比較遲緩,跟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夠細密,需要進一步具體;有些法規在制定時對法律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了解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充實;有些法律法規隨著實施時間的推移,社會形勢不斷變化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針對這些實際,建議進一步完善或修訂有關法規和規章,以利於行政執法工作有章可循,清除工作死角,形成一個和諧、牢固的執法後盾。
完善相關體制,健全執法制約機制。根據質監事業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增強幹部職工開拓進取的團隊意識,形成上下一盤棋的格局,加強與上下級之間聯系,強化與當地政府、黨委、人大、政協溝通,爭取領導信任,解決盲目執法的弊端。在幹部管理體制上,引入優勝劣汰、選賢任能的競爭機制,在全系統內實行幹部輪崗和相互交流,以避免辦腐敗案、人情案,杜絕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進一步調動執法人員的責任心和主動性。
增加辦案經費,消滅監管工作死角。增加執法機構辦案經費,保障執法人員正常辦案費用,徹底擺脫辦利益案,消滅工作死角。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對以權壓法、說情擾法的,給予處分,使執法免受干擾,從而依法行政,維護法律的尊嚴,從根本上解決行政處罰到位率低的問題。
提高執法隊伍素質,確保依法行政。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思想、法規、政策、紀律教育,加強與檢察院等部門聯系,預防職務犯罪,從而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實行能者上,庸者下,保持執法隊伍的純潔性和戰斗性,保證行政執法的准確性和有效性。
提高社會整體法制觀念,強化社會監督。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發展。同時,建立健全舉報獎勵的制度。
加大宣傳力度,適應質監文化建設需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從輿論上長期保持對違法犯罪分子打擊的高壓態勢,形成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玖』 我國的經濟執法機關在經濟執法中擁有的具體行政職權主要有哪些
中國經濟法所確定的經濟職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許劃權、決策權、批准權、許可權、撤銷權、免除權、協調權、監督權、檢査權等等。
『拾』 經濟案執法過程是先拘留當事人嘛
經濟案件一般分為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經濟糾紛案件中的拘留屬於司法拘留,是法院對於有嚴重妨礙訴訟行為的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人員採用的一種強制性手段。
經濟犯罪屬於刑事案件。常見的經濟犯罪包括: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均有權對經濟犯罪中的嫌疑人依法做出刑事拘留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