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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的

發布時間: 2020-11-27 02:58:10

Ⅰ 簡述行政補償的基本條件和標准

(八)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和費用
1、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
行政賠償的計算是指國家對行政侵權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標准。
(1) 侵犯人身權的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
權和生命權的,國家予以金錢賠償。行政違法侵害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的,不適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而是對其予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2) 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准
侵犯財產權的形式有多種,如違法罰款、沒收財產、吊
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財產權損害的賠償方式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支付賠償金等。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是指支付賠償金的標准。
按照《國家賠償金》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返還。返還的財產中既有金錢也有財物。②應當返還的財產有損害的,予以恢復原狀。③不能返還財產或財產損害不能恢復原狀的,支付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標准。《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等在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包括各種稅費、水電費、倉儲保管費、職工的基本工資等)。至於停產停業期間損失的可得利益,國家目前尚不予賠償。⑤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行政賠償的費用
行政賠償費用是指國家用於支付行政賠償金和恢復原狀所指出的費用。
我國行政賠償費用採用的是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賠償預算,由本級政府對各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的方式。《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Ⅱ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2)行政補償的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於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於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徵用草原、水面、灘塗、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於稅收,而稅收取之於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於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准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Ⅲ 行政補償的含義和性質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關於行政補償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法律並不明確規定補償主體。如《草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
第二,有的法律規定國家為補償的主體。如《農業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
第三,有的法律規定具體單位(包括行政機關和企事業組織)是補償主體,由誰補償比較明確。如《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21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又如,《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法調撥、交換、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再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保護生態的特殊要求,將治理後的土地批准劃為自然保護區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的,批准機關應當給予治理者合理的經濟補償。

Ⅳ 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區別

1. 前提不同 行政賠償是由於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的,具體行政行 為違法是實行行政賠償的基本前提。行政補償是由於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由於 合法行政行為的實施,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了損失,對此,行政主體應予以適當補 償。因此,行政補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為前提的,例如,合法徵用土地、軍事演 習等。
2. 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致的法律責任,屬行政責任范疇。行政補償是一種 例外的、特定的民事責任,屬民事責任范疇。因此,行政相對人不能對此進行責難而提起 行政訴訟。
3. 責任原則不同 行政賠償,強調行為人的過錯責任,它要求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存在故意 或過失。行政補償,強調無過錯責任,只要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損失,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行政主體也應給予適當補償。 正因為行政補償是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因而不產生有關行政人的個人責任問題,它 不要求行政人與行政主體一起就行政補償承擔連帶責任。而行政賠償,由於以過錯責任為 原則,所以,行政主體在賠償相對人損失之後,對那些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行為人,仍依 法保留必要的追償權或求償權,因而行政人與行政主體一起,對具體行政行為所致的行政 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4. 因果關系不同 行政賠償的原因與結果,先後順序相當嚴格,它要求先有損害事實,然後給予賠償。 而行政補償對原因與結果的先後順序,要求並不十分嚴格,它可以是先損害後補償,也可 以是先補償後損害,到底採用哪種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土地使用的補償費,往 往先予給付,而且這一點還常常作為使用被徵用土地的先決條件。

希望盡我所能幫助你!祝一切順利!

Ⅳ 行政補償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補償的范圍和標准
關於行政補償的范圍和標准,有的規定包括人身損害補償,有的不包括,如《國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有的規定只補償直接經濟損失,有的沒有明確規定,如《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國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用者因徵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Ⅵ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如下: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

行政補償採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於賠償的最高數額,而行政補償著眼於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賠償

網路-行政補償

Ⅶ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簡答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補償是由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而行政賠償是由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這是區別二者的重要標志。
(2)二者發生的時間不同。行政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事實發生後進行;而行政賠償責任只能在損害發生後才能進行。

Ⅷ 行政徵用 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三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1、行政徵用抄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德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益徵收;法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用徵收;日本立法中採用行政徵用或公用徵用;而在美國,從憲法第五條修正案 「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徵用為公用」可知,被稱之為行政徵用。從各國對行政徵用的界定來看,一般認為:行政徵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3、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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