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制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行政復議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附則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一)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缺乏,復議經費不足,工作人員法律素質偏低
首先,行政復議案件最少有兩名行政復議工作人員辦理,但在中國的基層行政機關,人數卻遠遠達不到這樣的最低要求,雖然設立了政府法制機構作為復議機關,但大多人員編制較少,且有些行政復議工作人員還是臨時兼任。這樣嚴重影響了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使這樣一個行政救濟程序形同虛設。
其次,行政復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主,但在必要時也需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在基層情況尤其突出。在中國的基層,復議的調查取證工作有很大難度。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經費落實不到位,行政復議的調查取證工作無法順利開展,行政復議案件的辦案周期長,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和質量都受到了限制。
再次,行政復議工作專業程度高、法律性強,要求從事復議工作的人員需要有較高的法律素質。但由於上述原因導致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不夠,出現對法律現象理解不深刻、法言法語運用不當等不應出現的錯誤,致使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審查。
(二)行政復議工作無法達到預期救濟目標
在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的實踐中,大多數復議機構無法正確發揮作用:首先,這些行政復議機構並沒有擔當起糾紛「裁判員」的角色,害怕上法庭敗訴承擔責任,同時行政機關領導人為了政績和政府的形象,也十分忌諱被涉及司法程序中,因此行政復議工作也是草草作出維持決定了事;復議機關的這種行為根本無助於糾紛的解決,反而可能使糾紛更加復雜化;其次,行政復議機關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般都具有隸屬關系,屬於涉議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這就不得不讓行政相對人產生懷疑,復議機關作出的裁決是否公平、公正。
(三)承擔行政復議工作的機關和部門繁冗,缺乏統一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分屬於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門都可以設立專屬的行政復議機構,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我國行政機關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組織設立復雜繁多,行政復議機構也可謂是多種多樣,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統一的體系,無法開展獨立統一的工作。由於行政機關的特殊職能,實行首長負責制的行政機關,對行政首長保持絕對的服從,設立在行政機關內部的復議機構往往也不能例外,必須聽命於行政首長的要求和批示,作出符合行政機關利益的選擇,行政復議裁決自然無法公平、公正。同時,行政復議缺乏獨立統一的制度設計,復議機構繁冗臃腫,必然增加行政成本,影響行政效率。
3. 行政復議制度具有哪些特徵
一、 行政復議制度是法律救濟制度的一種,由行政復議法作出規定。
二、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復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
四、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復議法規定。
五、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並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六、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4. 簡述行政復議制度的優缺點
優缺點肯定是相較於其他制度(行政訴訟)而言,如此的話,行政復議的優點就在於它的救濟、監督和效率等方面要優於行政訴訟,而缺點則是公正性方面存在疑問。
按說,救濟、監督和效率都是行政訴訟所具有或追求的,但是相較而言,復議更有優勢(否則行政法領域就不會有兩種獨立的救濟體制)。
1.救濟更為全面。由於行政復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實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審查的原則,其較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更為廣泛,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更為全面、恰當。在受案范圍方面,行政復議還可以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權益的保護更為徹底。此外,行政復議費用無需相對人承擔,由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經費予以保障。
2.監督更為有效。行政復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制度,它是建立在行政隸屬關系基礎上,由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層級監督。行政訴訟畢竟是司法審查,其有限性導致在審查力度、裁決種類、法律責任和監督措施上都不如行政復議。因此,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更為有效。
3.效率更高。主要體現在行政復議的程序設計上便捷高效。如復議程序的環節沒有訴訟程序那麼嚴格,對復議時效的相關規定較行政訴訟為短,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規定亦能有效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由於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一種,在傳統的請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級之間已經形成了一體化的關系,而復議機關本身就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難以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
5. 行政復議制度具有哪些特徵
行政復議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是方便。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還可以通過信件、電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
二是經濟。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快捷。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四是權威。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必須履行。
6. 如何理解一級復議制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局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一級復議制度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我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極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於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上述規定實際上規定了以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為特徵的多級復議形式的存在。不過這樣的多級復議只適用於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就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進行的行政復議予以再次復議,而復議機關只能是國務院。
7. 我國推行行政復議制度,有什麼意義
《行政復議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了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三項目的,即:
(1)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行政復議所要實現的直接目的。復議活動是一種依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的制度,對不合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加以撤銷和糾正。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通過復議、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所要達到的最終效果。我們的行政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動都應該是為了人民,行政復議制度作為一種防止和糾正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的救濟制度,目的當然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機關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行政權是一種法定權力,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為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就必須建立對行政管理權進行監督的各種制度。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行政復議制度正是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種。 發展和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以建國初期開始,行政復議制度一直在不斷地健全,完善、發展。五十年代後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規規定了行政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的稱謂沒有完全規范如"申訴"、"復審"、"復驗"等,進入八十年代,行政復議制度隨著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也得到了恢復和發展,尤其是《行政訴訟法》頒布後,為配合行政訴訟工作的實施,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對行政復議作了比較系統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擴大行政復議方式范圍,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簡化行政復議申請程序,更充分地體現便民原則;賦予當事人對規范性文件監督機制的啟動權;確立國務院受理涉及國務完部門和省級政府的行政復議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的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嚴格了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不僅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維護社會穩定,都有重大意義。②《行政復議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使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規范化。 我國於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將行政復議制度法制化。
8. 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
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從而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回理的一種制度。
可以答看看行政復議法
http://www.findlaw.cn/findlaw/lawdetail.asp?id=93212
9. 什麼是書面復議制度
書面復議制度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內提交的答辯,以及有容關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和證據進行非公開對質性的審查,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制度。書面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有:(1)復議機關主要通過對書面材料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2)召集復議當事人可以單方進行,也可以採取聽證方式;(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如審理重大、復雜復議案件)可採用開庭形式審查。
10. 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
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薩爾茨堡法庭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許可權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調解制度
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