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第三人
❶ 行政復議第三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行政復議第三人必須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鎮政府申請建房,虛報多報戶口,瞞報少報已有宅基地,鎮政府工作人員未認真核查,發給其建房許可證,該村民開始建房,後經縣國土局查明,對該村民予以行政處罰要求其退還非法佔地,並處以罰款,該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復議,這里鎮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義參加復議,因為鎮政府與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所謂「利害關系」是指作為復議標的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復議處理結果可能影響其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權利義務。是否與復議標的有利害關系是判斷申請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對人能否成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標准,至於這種利害關系的密切程度則不影響其成為第三人。
(二)第三人參加的是已經開始的行政復議。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復議還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都不會再有第三人的問題。否則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行政復議,而可能是以申請人的身份重新申請一個新的行政復議。
(三)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機關批准。這是為了一方面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保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擾行政復議活動的發生。允許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有幾個目的。由於第三人與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參加,可以有助於對該具體行政行為多角度的審查,有利於復議決定的准確性;二是相關問題在一個復議活動中得以解決,有利於節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行為的公正、合理。無論是復議申請人、還是第三人經過行政復議審查後,合法權益會得到保護,違法行為得以糾正,從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實施。
❷ 行政復議第三人權利義務
權利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第三人有如下權利: 一、經行政復議機關批准,參加行政復議或者委託代理人,由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該條第五款: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二、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三、參加行政復議相關活動中闡述相關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義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第三人有如下義務: 一、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解除或變更委託需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二、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❸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什麼
第三人因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如果自己認為需要參加行政復議就向復議機關申請參加,經批准可以參加;或者復議機關認為你有必要參加行政復議,也會通知你參加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會給你送達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副本,你可以針對行政復議申請副本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答辯,並提供對你有利的證據
❹ 行政復議中第三人需要做什麼的
第三人因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如果自己認為需要參加行政復議就向復議回機關申請參加,經批准可答以參加;或者復議機關認為你有必要參加行政復議,也會通知你參加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會給你送達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副本,你可以針對行政復議申請副本及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進行答辯,並提供對你有利的證據。
❺ 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可以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嗎
可以。發現申請人申復請事項可能涉及制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
著名行政訴訟案例「張成銀訴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行政復議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但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行政機關在可能作出對他人不利的行政決定時,應當專門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案中,復議機關審查的對象是頒發鼓房字第1741號房屋所有權證行為,復議的決定結果與現持證人張成銀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故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時應正式通知張成銀參加復議。」
❻ 何為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
第三人只有在參加行政復議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的申請,否則是無權查閱的
❼ 行政復議 我為第三人,如何書寫呢
各式如下:
第三人某某答復書
第三人:(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住址等。
申請人對某機關某某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你機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要求,現答復如下:。
此致
某機關
附件:1、2
第三人:
(時間)
就這格式,無法排版,你照著改改就行了。
❽ 第三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怎麼辦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在復議決定限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管行政相對人是否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都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僅僅是例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❾ 經行政復議引起的行政訴訟可以有第三人嗎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行政復議條例》第27條也規定:「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復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雙方的基本特徵一致:一是同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二是參加到業已開始,尚未結束的訴訟或復議中去。雙方區別在於參加訴訟或復議的方式不同。
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而復議第三人參加復議的方式只有自己申請,經復議機關批准同意一種。復議第三人的規定較訴訟第三人的規定更為嚴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3點意見規定:「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訴訟請求;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行政復議條例》對復議第三人的權利未作規定,實踐中,復議第三人在復議中沒有提出復議請求的權利,更沒有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權利。亦即:行政復議第三人與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權利不一致。這種權利規定的不一致,不利於通過復議解決行政爭議,同時易產生實際操作中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