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劃
㈠ 立法計劃分為一類立法項目和二類立法項目,有什麼區別
一類項目是指當年必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項目,屬於指令性計劃;
二類項目是指已經啟動法規調研起草工作,條件成熟也可以提請本年度審議的項目,屬於指導性計劃。
㈡ 人大立法計劃已提請審議是什麼意思
一、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也是立法機關;法律或地方性法規等,應當由人大進行立法;
二、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對立法工作要進行規劃,因此,對立法規劃草案要進行審議,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一切立法工作就將按該計劃執行。
1、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2、第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
3、第三類項目: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
比如本屆全國人大,就包括了財政稅收、國家經濟安全、行業協會商會、社會信用、航空、航天方面的立法項目,強制執行、陸地國界、機構編制、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項目,網路安全、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文化產業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方面的立法項目,農村扶貧開發、學前教育方面的立法項目等。
㈢ 如何深入推進科學立法 民主立法
一、著力抓好中央確定的重點立法項目。
《中央政治局常委會2015年工作要點》明確了需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工作要點》和《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重要舉措2015年工作要點》也提出了一批重要立法項目。要把這些立法項目擺在常委會立法工作重要位置抓緊抓好,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謹細致的作風,依法按程序認真做好法律草案起草和審議工作,保證順利出台。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情況,由常委會黨組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按照中央決策依法認真做好相關立法工作。
二、及時調整常委會立法規劃。
本屆常委會立法規劃是2013年確定的。我們要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及時對常委會立法規劃作出必要的調整。凡需要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完成或啟動的立法項目,一般應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常委會黨組報請黨中央批准後組織實施。每年的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要根據立法規劃作出具體安排,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使常委會立法工作更好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這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要求,修改後的立法法對此已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本次會議初次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種子法修訂草案,就是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分別牽頭組織起草並依法提請審議的。今後要堅持和完善這一做法。立法規劃調整後,有關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的任務增加了,責任也更大了。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要認真做好法律草案的研究論證和起草工作,著力提高起草工作質量,更好發揮主導作用。對「一府兩院」方面牽頭起草的法律草案,有關委員會也要提前介入、積極溝通,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做好審議准備工作。
四、要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必須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遵循經濟規律、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堅持求真務實、有效管用,切實增強法律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注意防止產生法律「好看不管用」的現象。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後的立法法,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堅持並健全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機制,更加註重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繼續做好立法評估工作,努力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
㈣ 殯葬管理條例是法律嗎
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根據《立法法》規定,國務院版頒發的屬於行政法規不演算法權律。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將立法權部分授權給國務院,由國務院制定的《殯葬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法律是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
㈤ 我國為什麼要以立法的形式進一步確認計劃生育為國策
我國的基本國策(一)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確定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即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並依照法律、法規合理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對少數民族也實行計劃生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面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了具體政策規定。 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資源相對不足。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都與人口問題分不開,人口問題成了制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和首要問題。能否解決好人口問題,直接關繫到人民生活的改善、全民素質的提高和中華民族的興衰,也關繫到世界和平與發展。 中國人口與發展目標是,到2005年,全國人口總數控制在13。3億以內,人口年均自然增長率不超過千分之九;2010年,全國人口總數控制在14億以內,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到21世紀中葉,全國人口總量在達到峰值(接近16億)後緩慢下降。 (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保護和建設好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始終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 環境保護是關系我國長遠發展和全局性的戰略問題。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相對短缺,科技水平不高,經濟技術基礎比較薄弱,保護生態環境面臨的任務十分艱巨。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我們必須努力做到投資少、消耗資源少,而經濟效益高、環境保護好。保護環境實質就是保護生產力,環境意識和環境質量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 「十五「規劃中指明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是:高舉鄧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民群眾健康為目標,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並重方針,提高全民環境意識,依法保護環境,依靠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科技進步,確保國家環境安全。向所有地球公民呼籲:珍惜生命,保護環境,結束戰爭,維護和平,全球一家,共同繁榮。 2001年——2015年環境保護目標是:到2005年,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管理體系,力爭環境污染狀況有所減輕,生態環境惡化趨勢開始減緩,重點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建成一批經濟快速發展、環境清潔優美、生態良性循環的城市和地區;到2015年,,環境污染得到控制,力爭使生態環境有所改善,城鄉環境質量基本適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 (三)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 我國土地基本國策的內容是逐步發展完善的。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我國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同年5月4日通過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三條規定: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1984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我國人口多,耕地少,隨著人口增長,這個矛盾將會越來越尖銳。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應該是我國的國策。」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中決定,將保護耕地、計劃生育和環境保護共同列為我國的三項基本國策。1992年6月2日,李總理題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1998年8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首次以立法形式確認了土地基本國策的法律地位,這不僅表明土地管理在國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且還表明作為基本國策的土地管理方針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四)科教興國的基本國策 時下,在今天的中國大地上和人民群眾心目中影響最深遠、最廣泛,最能代表時代的最強音;出現頻率最高、最響亮,最振奮人心的「關鍵詞」,非「科教興國」莫屬。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是以江為核心的黨中央根據鄧科技教育思想,深刻分析世界科技革命發展進程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作出的重大決策。把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作為政府的最大任務,這是歷史的選擇,時代的呼喚,人民的願望。 (五)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對外開放是我國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當今世界范圍內的貿易往來、資金融通和技術轉移的規模日益擴大,新技術革命正在世界范圍內興起,只有把自身經濟發展同對外經濟技術革命交往活動的擴展密切聯系起來,才能立足於世界民族之林,閉關鎖國是沒有出路的。 對外開放既要引進來,又要走出去,引進來是為了走出去。這樣可以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更直接地投身國際市場競爭,更有效地參與國際分工與經濟合作,以適應經濟全球化潮流。走出去不僅到境外融資。而且要到境外投資,即發展具有我國比較優勢的對外投資,搞跨國經營,推動企業走向世界,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我們要利用兩種資源(國內資源、國際資源),打開兩個市場,學會兩套本領(組織國內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這對於增強我國經濟實力,推動科技進步,促進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接軌,以及抵制貿易保護主義都有重要意義。 《建議》指出,「十五」時期我國對外開放將進入新的階段,以更加積極的態度,抓住機遇,迎接挑戰、趨利避害,不斷提高企業競爭能力。進一步推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
㈥ 城鄉規劃的立法對城鄉建設有什麼意義
1、有利於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
2、緩和村鎮建設與農業用地的矛盾,有利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3、合理布局城鄉內部功能組織。
4、改善城鄉環境。
5、有利於保障城鄉安全。
6、有利於保護自然和文化遺產。
㈦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為依法治國規劃了怎樣的路線圖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基礎上,四中全會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體而言,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總目標之下,全會明確了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等六大任務。為推動上述任務的實現,全會就以下工作進行了全局部署:
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全會重申了民主立法與科學立法的原則。要求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為進一步發揮人大的民主立法職能,解決立法權行政化、部門化的問題,全會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根據地方立法發展的實際需求,全會對地方立法權主體范圍進行擴展,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各級政府嚴格執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全會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要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全會提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有重要的引領作用。為此,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全會公報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第一個亮點是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個亮點是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三個亮點是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第四個亮點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上述改革措施對於推進建設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將起到立竿見影的積極作用。
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
公民是最主要法律關系主體,以及執法、司法活動的參與者,是全面推進法治中國的基礎力量。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社會成員的法治意識直接決定法治建設成敗。全會提出,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全會公報第一次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
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
法治專門隊伍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義之劍,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際操作者和踐行者。法治隊伍的公正廉潔、道德操守是法治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全會公報提出,要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法律職業保障體系。
㈧ 各地正在積極探索河長制立法相關工作,以下哪些地方性法規對河長製作出規定
福建省水資源條例
㈨ 2018年立法計劃有哪些立法項目
立法工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工作,目前初步安排,2018年將制定或者修改20多部法律,包括民法典各分編、有關單行稅法等。同時將做好授權決定和改革決定相關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立法工作計劃將在大會後及時公布。
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第一,堅持開放發展,實行互利共贏的戰略,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第二,堅持「走出去」和「引進來」並舉的方針,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第三,堅持為外商營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投資環境,保障外商合法投資的權益。第四,堅持外商享有國民待遇條件,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