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政策
『壹』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意志屬性不同。
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
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
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穩定性不同。
法律的規定則比較明確、具體和詳盡,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政策帶有一般的號召性和原則的指導性,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5、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律: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1)法律法規政策擴展閱讀:
一、法律的特點: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貳』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2)法律法規政策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怎麼會事
指什麼事。
就是指什麼事根據什麼事的相關法律法和政策。
如低保根據低保方面的,醫保根據醫保方面的,等等。
所以是指什麼事。
『肆』 注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能夠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有力的支持。發達國家均制定了大量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組織機構、合作方式、資金籌集與運用、中介服務、成果推廣與轉化、知識產權等各方面對各參與主體的行為進行規范,對有可能損害他人和國家利益的行為予以約束和制止,充分調動和提高各主體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有效保證了科技成果轉化的快速、有序進行。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抓好政策落實是我國政府在政策建設方面的努力方向。我國現行與技術創新相關的法規數量雖不少,但大多數僅原則性地強調技術創新,缺乏可操作的實施辦法。未來,我國應該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相關立法,不能僅局限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這一部法律,要針對科技成果的特點進行細致有效的設計,並對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伍』 國務院32號令屬於法律法規還是政策
國務院屬於政府部門,出台命令屬於政策,人大才有權岀台法律法規。
『陸』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柒』 法律和政策的關系是什麼
法律以政策為指導,首先表現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據;其次在法律的實施方面,政策對法律具有指導作用。
反過來,政策依靠法律實施。依法治國下政策的空間相應的就要縮小,但並不意味著依法治國的狀態下政策就沒有發揮作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但並不意味著法不能因時而變,只是法的任何變動都須遵循嚴格、固定且專業性很強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徵。
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但這也並不意味著政策可朝令夕改或無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7)法律法規政策擴展閱讀: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法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一般而言,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捌』 政策完善法律法規說法對嗎
政策完善,法律法規索法對法政策完善,法律法規說法就是對法
『玖』 政策和法律是什麼關系
政策與法律的聯系:
1、雖然政策與法律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社會生活中能夠發生巨大的影響,但政策這種社會調整措施,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2、政策調整往往缺乏明確性和系統性。政策規范的內容傾向於原則、抽象,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相比之下,法律則傾向於明確、具體、有保障,要求有嚴格的邏輯結構、統一的體系。
3、政策缺少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國家強制性,不能像法律直接憑借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行。
4、政策缺少法律規范所具有的穩定性。政策有很大的靈活性,它可以根據形勢的變化而改變。較之法律的修改,政策的文化所受的限制和約束要小得多。
(9)法律法規政策擴展閱讀: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1、意志屬性不同。
法律由特定國家機關根據職權和程序依法制定和承認,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向全社會開放;政黨政策制定的黨的領導機關依照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
反映了全黨的意志,和他們的強制實現黨的組織和黨員僅限於和內容不允許向公眾披露。然而,在政黨合法化的趨勢下,政黨尤其是執政黨的政策公開與秘密的范圍也應依法界定。
2、規格的形式是不同的。
法律表現為規范性的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形式的來源,以規則為主要形式,邏輯結構嚴謹,權利義務規定明確。另一方面,政黨政策沒有法律等明確、具體的規范性形式,表現為決議、聲明、決定、聲明和通知等,具有較強的程序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律的執行與國家強制有關,是有組織的、專門的和有計劃的。黨的政策是在黨的紀律的保證下執行的,除非政策轉化為法律,否則政策的執行與國家強制無關。
『拾』 法律法規政策體系要怎樣建立
政務信息公開,要依法公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只要不屬於黨和國家機密,都要向社會公開。為保證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可靠、保證政務信息公開措施的落實、保證辦事結果的公平公正,必須完善政務信息公開的法制建設。
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法制建設,從我國的國情、黨情、社情和民情的實際出發,創造性地建立健全各項政務信息公開法規制度。當前,加強政務信息公開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法規制度建設,將中央、國務院有關政務信息公開的部署和意見轉化為具體規定,將原則性的要求轉化為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的法規制度,研究制訂政務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方式、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將已確定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通過健全法規制度,將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各項部署、各項要求與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制度設計等相互融合、相互協調;把紀檢監察機關與有關機關的職能分工,把黨和國家機關在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責任,逐步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