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是
Ⅰ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正確嗎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是行政法主體。
1、行政法主體中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3、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如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復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等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Ⅱ 行政主體有哪些特徵包括哪些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各級政府下設的具有行政職能的機關:如教育、衛生、人社、發改、交通、公安、安全、建設、農業、財政、民政、民宗、環保、工商、稅務等。
(2)行政主體是擴展閱讀:
行政職權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不能將行政職責當做行政職權,不能願意履行職責就履行,不願意履行就不履行。也不能將行政職權當做行政職責,將法律授予的權力(如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監督管理權等)不論履行職責時是否需要,就必須全部用上。
另外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時所使用的權力也必須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否則就是越權。而且在授權范圍內也應合理地使用權力,否則就是濫用權力。
Ⅲ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國務院、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經法律法規授權的派出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內部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
行政主體通常具備下列特徵: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Ⅳ 行政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嗎
行政主體的一個法律概念,但不代錶行政主體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我們可以是行政主體主要是由行政主體組成,但也包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社團、事業單位等組織,另外,由行政機關授權的單位在授權范圍內也算行政主體。
Ⅳ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有關聯,但二者存在著本質區別。這些區別右以概括為三個「並非所有」:
第一,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某個組織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是行政主體。
行政機關中的辦公廳、研究室、機關事務管理局之類的內設機構,雖然是行政機關,但僅負責管理、協調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而本題B項和C項之類的內設機構也屬於行政機關,可以對外實施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隸屬行政機關的名義,所以,也不是行政主體。
第二,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這也是歷年考試命題熱點之一。把握這一特徵關鍵在於分清行政機關的行為的性質。見例題:
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體和行政主體雙重身份。它既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制定法規、做出處罰等;也可以是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也右能因為其行為違法而受到另一行政機關處罰,在此其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體而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如行政機關在不同的活動早,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需要遵循不同的行為規則。而行政法所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及其在行政活動中的規則。
第三,並不是所有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都是行政機關。先看例題:
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可以享有行政職權,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是以行政權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所以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但行政權力並非為行政機關所獨占,國家也將一部分行政職權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也會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對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以上三點區別,也可以歸結為以下三句話: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在行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時的行政機關才能成為行政主體;有些組織並非行政機關也右因法定授權而成為行政主體。此三點區別實質上為人們甄別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提供了三條標准。
Ⅵ 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關系是什麼
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除此之外,行政主體還包括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機構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其內涵較行政機關更為豐富多彩。
行政機關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在一般情況下,是當然的行政主體,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在某種特定的范圍內,其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系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加者,是行政關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時,它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占。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Ⅶ 行政主體包括哪些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
Ⅷ 行政主體是什麼有哪些
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