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章
㈠ 行政公章與合同章的區別
一、行政公章是指專用章一律為圓形,中心部位一律為空白,直徑為4.0cm,圓邊寬版為權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二、行政公章的使用流程:
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印章保管人員審閱、了解用印內容。
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准並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三、合同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
四、合同章的特點:
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㈡ 公司章上刻有行政章這幾個字,跟公司公章有沒有區別
公司的行政章和公司的公章還是有區別的。行政章主要用於公司行政業務、行文等方面,主要用於內部管理。而公章主要用於對外聯系及簽署重要文件等。
㈢ 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公章和企業行政公章分別指的是什麼啊
企業就是法人,意思是公司公章
㈣ 公司行政章與財務專用章有啥區別
公司行政印章,是經公司法人代表簽名,後方可蓋戳的印章。對社會具有法律效力,內承擔企業因此所發容生的一切後果的責任。 公司財務印章,是公司一個部門的印章,是對所做賬目的真實性、准確性、及時性的認可,通行於財務交往的有限范圍,對社會不起法律效力的作用。只是在公司行政印章蓋戳後,再加蓋財務印章,以完成法律規定程序之必要。 簡而答之,僅供參考。
㈤ 請問私營企業行政部門應備那些印章
你說的是企業的行政部門應備本部門的哪些印章吧?這要看該企業的管理制度中規定在處理什麼問題時要蓋什麼印章。一般行政部門為便於下達公司的相關文件等,應備一個行政部的印章。如員工檔案管理是在行政部(另外未設立人事部),在管理員工個人檔案時可備一個檔案管理專用章。
㈥ 公司行政章,合同章,法人章的適用范圍
行政章即公章,是公司對外用的,是公司對外的一個身份證明,對外代表公司
合同章是針對公司經濟活動對外簽訂合同所使用,他對外代表的也是公司,但不具有行政上的效力,合同章只能承認經濟或者技術上的相關事情。
法人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章,嚴格來說,法人即公司,跟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但現在的人都隨口叫了。法人章僅代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並承認其許可權范圍內的事宜,不代表公司。
㈦ 公司簽合同加蓋單位行政章
您好,有來的單位的行政章指的就自是單位的公章,也有的單位把行政章僅僅作為對外宣布行政事宜所刻的章,兩個章有性質上的明顯區別。
如果是單位的公章,那麼合同有效,因為公章的效力比合同章的效力強;
如果只是單純的行政章,合同是否有效有待考察,若確實是單位的意思表示,確實是單位蓋的章,也是單位自己刻的章,那麼合同是有效的。
每個公司都有合同章和公章,在對外簽訂合同的時候,首先應當蓋合同章,因為公司的操作失誤導致蓋了行政章,那也是由於公司的管理疏忽導致的,公司如果不能證明該蓋章行為不是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那麼這份合同也是有效的。
㈧ 我們公司公章,合同章都放在行政部行政助理那裡,請問我去行政部蓋章時,是應該我蓋呢還是行政助理蓋呢
單位公章蓋下去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還是由行政助理把關蓋章為好,或他叫你蓋你才蓋。不要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自行蓋章。
㈨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行政公章有什麼區別
合同專用章是簽訂合同用的,可以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章,但合同章不能代替公章用。
㈩ 公章是否就是行政章
公章就是行政章。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目的: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製訂本管理制度。
公章的刻制
1、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 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 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 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10)公司行政章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1、 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 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 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