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法律法規
A. 目前我國哪些法律法規個殘疾兒童以特殊保護
殘疾人保護法中: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條 殘疾人教育,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條 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
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二十三條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附設的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所在單位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五條 國家有計劃地舉辦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師范院校、專業,在普通師范院校附設特殊教育班(部),培養、培訓特殊教育師資。普通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
特殊教育教師和手語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手語的研究和應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編寫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學用具及其他輔助用品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B. 國家對惡意拖欠殘疾人貨款的法律法規
惡意拖欠貨款不構成罪,屬於經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版去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證據作權出裁判,拖欠著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拖欠著會上黑名單,進入個人徵信系統,現在法院系統全國聯網,只要進入黑名單的人走到哪都不能再高消費。因此進入黑名單的人損失很大,一個人誠信沒了對於 以後生意會有影響。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 有哪幾條法律法規給殘疾人少年兒童以特殊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學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雜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
第十九條 殘疾人教育,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技術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六條: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
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
(3)殘疾人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D. 殘疾人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內的合法權益容,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於2008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 國家有關殘疾人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地方性的法規有哪些(陝西省)
殘疾人有殘疾人的勞動法規的,你可以咨詢勞動局
F.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規依據
1、《憲》(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條規定:華民共公民、疾病或者喪失勞能力情況家社獲物質幫助權利家發展公民享受些權利所需要社保險、社救濟醫療衛事業
家社保障殘廢軍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家屬
家社幫助安排盲、聾、啞其殘疾公民勞、教育
2、《全民代表各級民代表選舉》(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條規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選舉權利經選舉委員確認列入選民名單
第36條規定:選民文盲或者殘疾能寫選票委託信任代寫
3、《民通則》(19864月12通)第13條規定:能自辨認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
能完全辨認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進行與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
第14條規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監護定代理
第17條規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員擔任監護:
() 配偶;
(二) 父母;
(三) ;
(四) 其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其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同意
擔任監護爭議由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近親屬指定指定服提起訴訟由民院裁決
沒第款規定監護由精神病所單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
第19條規定:精神病利害關系向民院申請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據健康恢復狀況經本或者利害關系申請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
第104條規定:殘疾合權利受律保護
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傷害應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收入、殘疾者補助費等費用;造死亡並應支付喪葬費、死者前扶養必要費等費用
4、《民事訴訟》(19914月9通)第57條規定:訴訟行能力由監護作定代理代訴訟定代理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訴訟
第170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利害關系向該公民住所基層民院提
申請書應寫明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實根據
第171條規定:民院受理申請必要應請求認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進行鑒定申請已提供鑒定結論應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172條規定:民院審理認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應由該公民近親屬代理申請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該公民健康情況許應詢問本意見
民院經審理認定申請事實根據判決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認定申請沒事實根據應判決予駁
第173條規定:民院根據認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監護申請證實該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經消除應作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第235條規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終結執行:
() 申請撤銷申請;
(六) 作執行公民困難力償借款收入源喪失勞能力;
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訂)第18條規定: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結經定程序鑒定確認負刑事責任應責令家屬或者監護嚴加看管醫療;必要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19條規定:聾啞或者盲犯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身體處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傷處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重傷造嚴重殘疾處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規定依照規定
第261條規定:於、幼、患病或者其沒獨立能力負扶養義務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傷殘、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
第445條規定:戰救護治療職位條件救治拒救治危重傷病軍處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傷病軍重殘、死亡或者其嚴重情節處五十期徒刑
6、《刑事訴訟》(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條規定:告盲、聾、啞或者未沒委託辯護民院應指定承擔律援助義務律師其提供辯護
第48條規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別非、能確表達能作證
7、《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賠償或者負擔由其監護依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10條規定:精神病能辨認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違反治安管理予處罰應責令其監護嚴加看管治療間歇性精神病精神候違反治安管理應予處罰
第11條規定:聾啞或者盲由於理缺陷原違反治安管理予處罰
8、《律師》(19965月15通)第41條規定:公民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家賠償請求依發給撫恤金等面需要獲律師幫助力支付律師費用按照家規定獲律援助
9、《勞》(19947月5通)第14條規定:殘疾、少數民族員、退現役軍業律、規特別規定其規定
第29條規定:勞者列情形用單位依據本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合同:
() 患職業病或者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喪失勞能力;
第70條規定:家發展社保險事業建立社保險制度設立社保險基金使勞者、患病、工傷、失業、育等情況獲幫助補償
第73條規定:勞者列情形依享受社保險待遇:
() 退休;
(二) 患病、負傷;
(三) 工緻殘或者患職業病;
10、《教育》(19953月18通)第10條規定:家扶持發展殘疾教育事業
第38條規定:家、社、校及其教育機構應根據殘疾身特性需要實施教育並其提供幫助便利
11、《義務教育》(19864月12通)第9條規定:各級民政府盲、聾啞弱智童、少舉辦特殊教育校(班)
12、《高等教育》(19988月29通)第9條規定:高等校必須招收符合家規定錄取標准殘疾入其殘疾拒絕招收
13、《職業教育》 (19965月15通)第7條規定:家採取措施幫助婦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員接受各種形式職業教育扶持殘疾職業教育發展
第15條規定:殘疾職業教育除由殘疾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教育機構應按照家關規定接納殘疾
第32條規定:職業校、職業培訓機構接受等、高等職業校教育職業培訓適收取費經濟困難殘疾應酌情減免收費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
14、《體育》(19958月29通)第16條規定:全社應關、支持、殘疾參加體育各級民政府應採取措施、殘疾參加體育提供便
第18條規定:校應創造條件病殘組織適合其特點體育
第46條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應向社放便群眾展體育、、殘疾實行優惠辦提高體育設施利用率
15、《婚姻》(19809月10通20014月28修)第7條規定:列情形禁止結婚:
、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
二、患醫認應結婚疾病
第18條規定:列情形夫妻財產:
() 婚前財產;
(二) 身體受傷害獲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歸夫或妻財產;
(四) 專用用品;
(五) 其應歸財產
第21條規定:父母撫養教育義務;父母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履行撫養義務未或能獨立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權利
履行贍養義務勞能力或困難父母要求付給贍養費權利
禁止溺嬰其殘害嬰行
第29條規定:負擔能力兄、姐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力撫養未弟、妹扶養義務由兄、姐扶養負擔能力弟、妹於缺乏勞能力缺乏源兄、姐扶養義務
16、《婦權益保障》(19924月3通)第27條規定:家發展社保險、社救濟醫療衛事業、疾病或者喪失勞能力婦獲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17、《未保護》(19919月4通)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監護應依履行未監護職責撫養義務虐待、遺棄未;歧視性未或 者殘疾未;禁止溺嬰、棄嬰
18、《收養》(199112月29通)第8條規定:收養能收養名
收養孤或者殘疾童受收養滿三十五周歲及收養名限制
第12條規定:未父母均具備完全民事行能力該未監護其送養父母該未嚴重危害能除外
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經養父母撫養養缺乏勞能力缺乏源養父母應付給費養虐待、遺棄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要求養補償收養期間支費教育費
19、《繼承》(19854月10通)第6條規定:行能力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定代理代行使
限制行能力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定代理代行使或者征定代理同意行使
第13條規定:特殊困難缺乏勞能力繼承配遺產應予照顧
第14條規定:繼承外依靠繼承扶養缺乏勞能力沒源或者繼承外繼承扶養較給適遺產
第18條規定:列員能作遺囑見證:
() 行能力、限制行能力;
(二) 繼承、受遺贈;
(三) 與繼承、受遺贈利害關系
第19條規定:遺囑應缺乏勞能力沒源繼承保留必要遺產份額
第22條規定: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所立遺囑效
20、《母嬰保健》(199410月27通)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檢查患指定傳染病傳染期內或者關精神病發病期內醫師應提醫意見;准備結婚男雙應暫緩結婚
第10條規定:經婚前醫檢查診斷患醫認宜育嚴重遺傳性疾病醫師應向男雙說明情況提醫意見;經男雙同意採取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育結婚《華民共婚姻》規定禁止結婚除外
第1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應育齡婦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列內容:
() 母嬰保健指導:孕育健康代及嚴重遺傳性疾病碘缺乏病等病發病原、治療預防提供醫意見;
(二) 孕婦、產婦保健:孕婦、產婦提供衛、營養、理等面咨詢指導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 胎保健:胎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醫指導;
(四) 新保健:新發育、哺乳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15條規定: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能危及孕婦命安全或者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胎發育醫療保健機構應予醫指導
第16條規定: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育齡夫妻應提醫意見育齡夫妻應根據醫師醫意見採取相應措施
第17條規定: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異應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18條規定:經產前診斷列情形醫師應向夫妻雙說明情況並提終止妊娠醫意見:
() 胎患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 胎嚴重缺陷;
(三) 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能危及孕婦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
第19條規定:依照本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經本同意並簽署意見本行能力應經其監護同意並簽署意見
第20條規定:"育嚴重缺陷患婦再妊娠前夫妻雙應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檢查
第21條規定:醫師助產員應嚴格遵守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服務質量預防減少產傷
第22條規定:能住院娩孕婦應由經培訓合格接員實行消毒接
第23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事家庭接員按照務院衛行政部門規定具統制發新醫證明;產婦嬰死亡及新缺陷情況應向衛行政部門報告
第24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產婦提供科育、合理營養母乳喂養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嬰進行體格檢查預防接種逐步展新疾病篩查、嬰發病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28條規定:各級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嬰健康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發展
第32條規定: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規定展婚前醫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及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必須符合務院衛行政部門規定條件技術標准並經縣級民政府衛行政部門許
第36條規定:未取家頒發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終止妊娠致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能力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條、第百三十五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1、《消防》(19984月29通)第38條規定: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者死亡員按照家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22、《產品質量》(19932月22通)第32條規定:產品存缺陷造受害身傷害侵害應賠償醫療費、誤工減少收入、殘疾者補助費等費用;造受害死亡並應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前撫養必要費等費用
G. 已經通過並實施的與殘疾人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990年,國家頒布實施《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1994年頒布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2007年頒布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據不完全統計,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有50多部,現已形成以殘疾人保障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為支撐的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體系,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勵與處罰做了明確規定。《殘疾人就業條例》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保障措施、就業服務和法律責任做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5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H. 法律對招聘殘疾員工有什麼規定
主要有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 (國務院令448號)《殘疾人就業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四章勞動就業
第四章勞動就業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崗位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國務院令448號)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I. 我國有關殘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規。
第四條
國家採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綜合協調,並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密切聯系殘疾人,聽取殘疾人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
(二)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J.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法律法規
《殘疾人就業抄保障金管理暫襲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