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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6 23:19:41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適用下列那項制度A調解B聽證C時效D迴避

A調解(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不存在調解的方式,對於做出的具體行為有異議時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來撤銷具體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② 中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確立了嗎

中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還未確立。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訴訟不適用和解。
但近年來主張構建我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實踐中也存在著大量的案外和解。當前城市拆遷、征地補償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群眾性事件和涉訴上訪案件不斷,行政糾紛錯綜復雜的情況下,確立和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協調制度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③ 2014年《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中關於調解制度的內容在哪一條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調解制度,是第60條。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④ 我國處理行政糾紛的方式,除行政調解、法院判決以外,還有( )。

1、我是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所以我認為應當用標準的法律術語是(C、行政仲裁)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2、因為法院判決就是行政訴訟。
3、行政處分是對內部人員,只能申訴,控告。
4、行政裁決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從目前我國法律所設定的行政裁決的范圍看,規定行政裁決制度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食品衛生法》、《計量法》等。涉及的領域主要是:社會治安管理、資源行政管理、衛生醫療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標准計量行政管理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發展,我國行政裁決制度將逐步走向完善。目前我國行政裁決制度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
這是行政主體對發生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項行政賠償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公安機關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5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權屬糾紛的裁決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如《森林法》第14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這是指由於作為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侵害,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的裁決。如《商標法》第39條規定,有本法第38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侵權人的損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國較為規范的幾種行政裁決,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規甚至個別規范性文件也有對行政裁決的規定。從健全行政裁決制度的角度講,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以便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制度的應有功能。

⑤ 貫徹《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1999年10月1日,《行政復議法》實施後,各級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積極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2007年5月29日,國務院頒布《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現狀

行政復議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的,是我國特有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制度和救濟制度。行政復議制度建設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頒布《行政復議條例》,建立了統一的行政復議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九次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行政復議法》,在總結1990年國務院制定的《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以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法》實施以後,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開展了廣泛的學習宣傳工作,引導群眾以行政復議等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公正、及時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很多矛盾被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1)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初步形成。2001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8號),根據《行政復議法》,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作出了明確規定。各地也結合工作實際建立了行政復議的配套制度,較為完整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初步形成。

(2)積極受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1999~2006年,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287件,其中2003~2006年年平均增長11%。 在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中,受理的佔66%。

(3)行政復議機構不斷健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基本配備了專職復議人員,有些地方還成立了專門的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工作開展的條件基本具備。

(4)辦案方式不斷創新,有效化解矛盾。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構在適用簡易程序,實地調查取證,實行公開聽證、專家論證、集體會審和運用行政調解、行政和解等方面,積極探索,不斷創新辦案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依法及時辦結行政復議案件,解決了大量的行政糾紛,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5)糾錯功能充分發揮。從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結果看,撤銷、責令依法履行職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案件,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占審結案件總數的8%,在國土資源部已審結的案件中佔14%,通過行政復議糾正了一些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起到了監督作用,促進了依法行政。一些地方還積極探索改變就復議論復議的做法,把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與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建立了行政復議建議書制度。

隨著形勢的變化,新的矛盾和問題不斷出現,行政復議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一是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不斷上升,行政復議申請事項涉及面廣。二是疑難復雜案件不斷增加,很多案件是民事關系和行政關系交結在一起,時間跨度大,涉及人數多,關系錯綜,案情復雜。三是復議申請事項很多是涉及當前國土資源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四是社會影響重大,一個案件的結果往往引起連鎖反應,如處理不好,將影響社會穩定。五是復議案件引起的行政應訴難度不斷加大,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法律的理解常有不同,有些問題需要與人民法院反復溝通協調才能達成一致。

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的新要求

2006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對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2007年5月29日,國務院公布《行政復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在總結《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行政復議制度。《實施條例》的實施,對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積極受理案件,保護人民群眾的行政復議申請權

《實施條例》針對當前行政復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要求,在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和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等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復議為民」,凡是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受案范圍的,都應當受理;對可受理可不受理的,也應當本著積極受理的原則受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 「告狀難」的問題。 對依法不屬於行政復議范圍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也要認真審查作出解釋,告知解決的渠道,不能簡單一推了之,應避免矛盾的激化。

此外,《實施條例》還規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涉及人民群眾財產權而又未告知救濟途徑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長至20年。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很多是涉及群眾的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財產權利,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堅持依法行政,積極告知訟權。

(二)改進和創新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

《實施條例》規定了聽證、和解、調解等制度,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更加便捷、靈活地審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須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准許。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②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三)增加了行政復議決定種類

為了更好地解決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實施條例》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等行政復議決定類型的基礎上,增加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類型。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兩種情形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一是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二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四)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一是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二是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有權機關提出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報落實情況,以促進依法行政工作,避免同類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三是行政復議機構要定期向行政復議機關匯報行政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加強和改善管理工作的建議;四是上級復議機關加強對下級復議機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下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的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加強對下級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加強業務指導,確保不同地區對同類案件裁決結果的基本一致,確保不同行政復議機關對同一法律適用意見的基本一致。要將指導作為一項制度落實下來,以召開經驗交流會、專題研討會、案例評析會等形式,通報行政復議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實際問題。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主要側重於行政復議機構是否依法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是否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是否依法公正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的標准要看是否解決了行政爭議,是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是否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

三、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復議機關的領導是行政復議的第一責任人。 這就要求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特別是主要領導切實負起責任,把行政復議工作擺到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健全行政復議機構,配備專業行政復議人員,提供專門的行政復議場所和辦公條件,解決行政復議經費,為行政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條件。建立領導責任制,把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行政復議質量是否過硬、行政復議機構設置是否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等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二)運用多種方式,妥善處理行政爭議

《實施條例》規定了和解與調解制度,運用這兩種方式手段處理復議,應當注意其適用情況。

在運用和解制度時應當注意:一是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規定的裁量權作出的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一些涉及罰款或對違法性質認定的具體行為可以進行和解或調解,一些羈束行政行為,如確權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等,不能適用和解制度;二是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行政復議和解協議是在事實清楚、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和解協議必須在行政復議決定前達成,且必須簽訂書面的和解協議;四是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經過行政復議機關的准許後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調解適用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裁量性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二是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調解也應當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行政復議調解的效力不同於行政復議和解協議的效力,和解協議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機關的准許才能生效,而調解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另外,作出駁回決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必須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作出;二是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兩種情況,不能任意擴大范圍;三是上級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三)以行政復議工作促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

實踐證明,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既可以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也有利於通過行政復議案件發現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促進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斷改進和完善,從而促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發現下級機關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其發出《行政復議意見書》,作為被申請人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對照檢查,定期總結,向單位領導或有關機構報告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改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

⑥ 如何進行行政訴訟

1、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⑦ 簡述行政復議中調解制度的適用案件范圍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抄例》

」第五十條襲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復議調解書。

⑧ 幫我找一篇《比較中國和美國的行政制度》的內容,文章也可!

1 美國司法行政體制分析及理論探討
美國司法行政體制分析及理論探討

(體制簡介部分)

美國是一個由五十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實行雙重政治體制,聯邦有聯邦法律,各州有各自的法律。它們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
一、司法部
美國司法部是美國聯邦政府機構之一,它是美國司法系統中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美國最高檢察機關和最高執法機關,設有反托拉斯司、刑事司、民權司、國內安全司、行政司、移民歸化局、聯邦調查局、監獄管理局、法律顧問局、立法事務局、司法援助局、司法統計局、毒品管理局、移民檢查執行局、美國執行官局、美國假釋委員會、國家申請局、聯絡服務局等。美國司法部的職能主要包括:管理和監督聯邦檢察系統和警察系統;指導美國地區檢察官工作;管理和監督聯邦所屬的全國監獄及其他懲罰機構;對違反聯邦法律的各種罪犯活動包括顛覆活動等案件進行調查和起訴;負責調查並向總統匯報有關假釋、緩刑、赦免的請求;執行移民法、國籍法和有關麻醉品管理的法律;協助起草聯邦法律規程,應總統或政府首腦的請求,提供有關法律問題的意見;依法對公民予以保護;保護商業正常競爭等。
在美國司法部內,下層機構向上級機構負責並受其監督。工作人員分為文職和非文職兩類,雇員中大部分是根據文官制選任的。
二、律師制度
美國律師制度相當發達,律師的數量,無論是絕對數還是在總人口中所佔的相對比例,遠遠超過其他西方國家。
美國沒有關於律師從業資格的統一規定,一般來講,律師的從業資格由三個方面的條件構成,即學歷要求、資格考試和品行要求。美國律師協會規定,申請從業律師資格,除了必須具有相應的學歷並且通過資格考試,還需要具有良好道德品質。
根據美國律師協會的規定,申請參加律師考試,是取得執業律師資格的唯一正式手段。美國的律師考試制度由各州每年定期組織進行。私人開業是美國律師執業的主要開業形式,以此種方式執業的律師占據美國全部律師的2/3強。
在美國,對律師的懲戒仍然保持著由律師協會內設的懲戒委員會和法院共同實施的傳統做法。根據美國律師協會的規定,律師的違法行為分為四類:一是違反對當事人的義務;二是違反社會義務;三是違反法制義務;四是違反職業義務。
三、調解制度
美國的調解制度由專門的立法《解決糾紛法》予以規范。調解分為兩種,一是律師調解制度,各地都有由律師主持的調解組織。這種調解組織分兩類,一類是商業服務性的,一類是社會公益性的,前者進行調解要收費,後者不收費,由政府或基金組織資助。二是社會調解機構。美國社區調解產生於上個世紀70年代,社區調解的核心是促成當事人最後和解,形成共識。社區調解中心的工作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收費人員,一類是志願者,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類調解人員主持調解,這完全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而定。
美國社區調解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輕微的刑事犯罪,家庭、婚姻、鄰里、合同、僱傭、環境等各類糾紛,還包括市民與市政府的一些糾紛。
美國的社區調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有雙方當事人,雙方抱有善良的目的並願意選擇調解的方式。實踐中,在美國沒有人去監督調解協議的實施情況,因為協議作為合法的合同,當事人一般都能夠自覺地履行。如有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調解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院認可調解協議為合同,就可以強制執行。但是,調解人出於保密的原則,不得出庭作證,這樣可以保證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言論不作為法庭的證據。
四、法律援助
美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分為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兩大體系。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設辯護人機構負責,民事法律援助則通過政府出資的法律援助公司,按各州貧困人口數量發放法律援助經費,由各個獨立的法律援助組織具體提供民事法律援助。
在美國,刑事、民事兩大法律援助體系經費來源不同。刑事法律援助經費來自於州或縣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則有多種渠道,主要有政府撥款(包括聯邦政府、州及縣政府撥款)、基金會、私人捐款等等,其主要原因是民事案件中沒有必須為窮人提供律師辯護的法律援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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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司法行政體制分析及理論探討
美國提供法律援助的專職主體主要有三大類: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設辯護人機構提供,公設辯護人機構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設立的專門從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組織是主要的專職從事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另外,法學院校的法學「診所」項目提供的法律援助也在美國佔有重要地位。
五、司法鑒定製度
美國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是分散型的和獨立型的,多稱為「犯罪偵查實驗室」或「司法科學實驗室」,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由政府投資設置的政府或官方實驗室,這些實驗室主要是為執法機關提供司法鑒定服務;另一種是私人的司法科學實驗室,完全由個人投資設立或在大學設立的。雖然這些實驗室與官方實驗室比較規模相對較小,鑒定人員也比較少,但是他們在美國的司法鑒定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美國所有的鑒定實驗室都是中立的,與各司法機關包括警察局在內,不存在任何隸屬關系,而是以委託關系的形式為司法服務。無論是聯邦調查局的犯罪偵查實驗室,還是州、縣、市的法庭科學實驗室均是獨立設置。
美國的公立實驗室分別由聯邦、州政府直接給投資,而不是投資給某個部門,再由部門劃撥,並且具有嚴格的程序規范。在美國無論是搜集證據還是在實驗室做樣品檢測,均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和統一的標准,涉及程序的法律是由聯邦制定的,而鑒定標准有的是由國家制定的,有的則是由行業協會制定的,一旦出現程序違法,證據就徹底失去效力。
六、民事執行制度
美國聯邦民訴規則第69條規定,聯邦法院的金錢判決的執行程序,除聯邦法律有規定的以外,按照聯邦法院所在地的州法律和程序執行。
美國的民事執行機關由發出命令的機關和執行命令的機關構成。執行判決由原審法院的書記官簽發執行令狀。執行令狀是命令執行官查封並拍賣被告財產以滿足判決債權的需要。勝訴債權人發動執行程序的辦法是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的書記官申請發給執行令狀,然後將執行令狀交給行政官員執行。其中,由州法院發出的執行令狀由縣治安官或其他官員執行,由聯邦法院發出的執行令狀由聯邦法警執行。在大多數州,法院能向本州境內其他縣的治安官發出執行令狀。執行令狀命令執行官員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出售以清償判決金額。執行官員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採取執地措施,並執行完畢,同時將令狀回復發出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執行完畢的,令狀於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執行官員從此日起喪失採取進一步執行措施的權力。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必須重新申請簽發另一張執行令狀。美國的強制執行是各州使用各州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執行官也只能在本州內強制執行,如果被告的財產在法院地區以外的州,被告就要到該財產所在地區申請強制執行。1963年美國聯邦議會制定法又作出規定,聯邦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可以到其他州的地區法院進行登記,與登記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七、審判制度
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州法院組織系統和法律體系。聯邦法院負責實施聯邦法律,它的司法管轄權受憲法賦予的由國會立法規定的聯邦司法權力的限制,各州法院負責實施本州的法律,它行使的司法管轄權一般只受州法律的限制。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兩套法院系統相互平行、獨立,這兩個系統之間的有限聯系是一些案件可以上訴到聯邦法院。
美國聯邦法院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機構,普通法院包括三級: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地區法院。特別法院包括聯邦稅務法院、聯邦破產法院、聯邦軍事法院、聯邦關稅和權利上訴法院等處理特殊類型的案件。
美國州法院是美國州政府的司法機構,從司法管轄權來看,約有一半的州設立三級法院:州最高法院(終審上訴法院),上訴法院(中級上訴法院)、初審法院。另一半較小的州只設立兩級法院:最高法院和初審法院。
八、檢察制度
美國的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構是不分的,聯邦總檢察長就是司法部長,也是聯邦政府的法律事務首腦,美國的聯邦檢察系統由聯邦司法部中具有檢察職能的部門和聯邦地區檢察官辦事處組成,其職能主要是調查、起訴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並在聯邦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聯邦政府參與訴訟。美國共有95個聯邦司法管轄區,每區設一個聯邦檢察官辦事處,由一名聯邦檢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檢察官組成。他們是聯邦檢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國的地方檢察系統以州檢察機關為主,一般由州檢察長和州檢察官組成。州檢察長名義上是一州的首席檢察官,但他們多不承擔公訴職能,也很少干涉各檢察官辦事處的具體事務。美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包括:刑事起訴權、支持民事案件的起訴和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⑨ 如何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調解制度

(一)應嚴格限定行政復議前置適應的范圍
所謂行政復議前置,即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指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制度②。雖然實行行政復議有一定的合理性,如:1、實行行政復議有利於行政機關糾正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有利於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義務便於行政職權的行使。2、將大量行政糾紛全部推之於法院法院將無力承擔,行政復議在這方面起著「過濾的作用」,使那些真正有價值的糾紛由法院來承擔。但筆者認為,鑒於我國目前行政復義案件居高不下的維持率和判決改變率,行政復議前置所具有的減輕法院負擔、加速救濟程序等內在功能不僅難以發揮,甚至還阻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維護,因而必須減少目前單位立法所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情形,將復議前置引向那些真正能夠發揮行政機關優勢的事項中。具體構想如下:
第一,對《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2款進行修改,取消「法規」可以設置復議前置程序的規定,將此項權力僅僅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如此以來,復議前置的范圍有所縮減,作為相對人程序性權利的救濟選擇權將獲得更為有效的保障。
第二, 將復議前置模式限定於某些具有極強技術性、專業性的案件領域,以便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專業和技術優勢。這些行政爭議大致包括:商標、專利、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交通事故、環保、稅務、海關、商檢、外匯等。
第三,鑒於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僅僅局限於合法性審查,因而對於涉及行政行為合理性問題的案件應以復議前置為原則,避免因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得行政救濟。如果相對人因無法辯認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有義務在案件受理之後的合理期限內以案件所涉性質(即合法性、合理性還是二者兼具)進行初步審查。一旦發現案件涉及例題性爭議而法院無法進行審查時,應當告知相對人撤回起訴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
(二)明確司法最終原則。
司法最終原則,亦稱救濟原則,是確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准則。行政復議活動雖然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終審判決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③。為什麼實行司法最終原則有其合理性: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對行政機關進行外部監督便於更好的依法行政;有利於實現司法的公正。

⑩ 請問:行政訴訟程序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序制度有什麼不同

行政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和制度

(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且根據「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禁止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和制度

(l)調解原則。

調解是解決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整個過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調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即調解的進行,應當是在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基礎上,調解程序應當合法,調解的協議也應合法。若調解未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

(2)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依法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3)支持起訴原則。

支持起訴是指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支持起訴的限於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4)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參加者是當事人雙方及依法享有辯論權的訴訟代理人。辯論的內容,是案件事實及爭議的問題,包括案件實質性問題和程序性問題。辯論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辯論權的行使,貫穿於訴訟全過程,而不僅僅是限於辯論階段。人民法院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為當事人行使辯論權提供方便。人民法院應當重視辯論的作用,未在法庭L辯論和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

(5)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范圍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分為訴訟前保全和訴訟中保全。

訴訟前保全要求具備以下條件:①發生了財產權益爭議;③利害關系人申請並提供擔保;③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訟中保全要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案件具有財產給付內容;②存在著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將來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能性。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變賣、限制支取到期應得收益、限制實現到期債權等。

(6)先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②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其他案件。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二是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7)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實行「由敗訴方負擔」的原則,此外,依據不同的情況,還存在按比例負擔、人民法院決定負擔、原告負擔、協商負擔、自行負擔、申請人負擔、被申請人負擔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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