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終止
1. 行政復議終止情形是什麼意思那種情況下回出現
中止的復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制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先中止後終止:發生中止第(1)至(3)項的情形,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2. 行政復議中止了7年,現在想恢復審理,應該怎麼提出申請
這得看當時中止的原因是什麼,行政復議法規定了2種、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8種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並規定了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回復審理。你看看你的案件,如果中止原因消除,可以申請恢復審理。
3. 什麼情形下,行政復議中止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4. 行政復議什麼情況下會終止
中止的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先中止後終止:發生中止第(1)至(3)項的情形,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參考下:.com//http://www.dongao.com/zcswsks/ssxgfl/201405/159652.shtml
5. 行政復議中止期間,具體行政部門已撤銷原行政行為。這時的復議決定應怎樣做出
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於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後將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若發現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這里的「改變」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除了申請人依法撤回復議申請外,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即行政復議機關仍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機關仍需對原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後發現該行為不合法應當撤銷,考慮到被申請人已經將該行為撤銷,則其不宜再作出撤銷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更為適宜。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還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請人已遭受損失,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等,此時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理並確認違法,將有利於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公民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在申請人不撤回復議請求、堅持要求復議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再者,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有助於發現被申請人在執法中的問題,進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更有助於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功能。
6. 行政復議中止後又恢復審理了下一步怎麼辦
審理結束後,會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會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附法律依據:
1.《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2.《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