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委託書
❶ 行政訴訟原告的授權委託書中代理人是否簽名
委託許可權授權是委託書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權委託書只授予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的權利,而無權處分實體權利。在委託書上只需寫明「一般委託」即可。
特別授權代理,還授予代理人一定的處分實體權利的權利,如放棄、承認、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特別授權要對所授權的實體權利作列舉性的明確規定,否則視為一般委託。
授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受委託人雙方簽名。
❷ 行政訴訟案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必須註明訴訟代理人許可權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法律上沒有對行政訴訟中的代理人的許可權進行明確規定。
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❸ 行政訴訟,原告身體原因不出庭,寫委託書,由其子女代替原告出庭,行嗎受行政訴訟司法解釋49條影響嗎
可以。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代理人。
❹ 代理行政訴訟授權委託書怎麼寫,在線等!
1、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代理行政訴訟的授權委託書需要寫明授權人姓名、授權代理的案件;授權范圍;並由授權人簽名。
基本格式如下:授權委託書
某某某訴某某某行政訴訟糾紛一案,特委託某某某作為某某某的訴訟代理人。授權范圍為一般委託(或者全權委託),許可權包括:代為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接收法律文書;代為提出上訴等。
委託人簽名
年月日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❺ 行政訴訟當事人可否口頭委託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應當書面委託訴訟代理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口頭委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託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❻ 當事人(行政訴訟)可否變更委託代理人呢在開庭前一天可以提交變更委託書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至於提出的「在開庭前一天可以提交變更委託書」的問題,也應該是允許的,因為行政訴訟法雖未明確規定變更委託書的時間,在開庭之前變更委託人不影響開庭訴訟,所以法庭應當准許,這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❼ 行政訴訟上訴的案件,原授權委託書有效嗎
在第二審行政訴訟中,你應重新和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原授權委託書到一審判決已終止。
❽ 行政案件許多人特別授權委託書沒有本人簽字起訴後法院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❾ 行政訴訟時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三人以上嗎
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規定,沒有訴訟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1、法定代理人的特點
(1)代理權的產生是根據法律的規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只適用於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個人進行訴訟,而不適用於法人、其他組織或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
(3)法定代理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一種義務。在行政訴訟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保護和監督責任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著親權或監護關系。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1)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都有權代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擔的訴訟義務,都應代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僅有權代原告處分訴訟權利,如起訴、上訴等,而且有權處分原告的實體權利,如放棄訴訟請求、撤訴等。
二、委託代理人
行政訴訟法規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的范圍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1)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是委託人授予的,其代理許可權依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所確定的授權范圍而定。委託人的授權可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2)一般授權,即只在委託書上證明代理人僅有權代為訴訟行為;
(3)特別授權,即委託代理人不僅有權代為進行訴訟行為,還可代為處分當事人的某些實體權利。特別授權要有委託人明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