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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流程圖

發布時間: 2020-11-26 20:30:49

行政案件的辦理流程

一、工作程序
1.1現場處罰案件: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准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1.1.1受理范圍
a)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發現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1.1.2表明身份
檢查人員(二人以上)在現場檢查、調查或取證時,應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檢查或調查的事項、范圍、依據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
1.1.3現場檢查或調查時,應根據需要查明、確認以下內容:
a)營業執照表明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和企業類型;確認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和主管事項等;
b)違法行為實施時間、地點和過程;
c)被查獲涉案物品庫存數量、銷售數量、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
d)原輔材料、生產技術、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e)違法行為後果;
f)其他需查實事項。
針對上述現場檢查的實際及需要,檢查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
1.1.4處罰告知
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1.5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承辦人員應當採納。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6[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
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載明被處罰單位(人)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違法事實、違反法律或法規的條文、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不服處罰提出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名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向行政相對人全文宣讀。[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經行政相對人簽字或押印做出當場處罰決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需註明情況):
a)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b)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c)由於特殊原因,行政相對人要求當場繳納罰款的;
d)收繳罰款時,必須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收據。
1.1.7罰款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指定銀行專戶。
1.1.8在法定的或規定的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提交局案審委研究後,承辦人員負責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9結案
當場處罰執行完畢的案件,在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結案。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結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局長審查批准結案。
1.2立案查處案件:
1.2.1相關職能股室對有下列情形的案件進行查處:
a)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不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的,適用立案查處案件工作程序。
1.2.2立案調查的現場檢查和調查參照1.1.2、1.1.3條款執行。
1.2.3 立案審批
立案辦理的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或經授權人批准立案。[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一經批准,即為正式立案,不經審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後24小時由監督稽查股向市局報備。
1.2.4調查取證
a)[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的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
b)查明涉案物品的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銷售數量、銷售去向;
c)查明原輔材料、生產技術、生產設備、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d)違法主體主觀故意及客觀事實;
e)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要製作 [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
1.2.4.1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允許被調查人員作辯解陳述,並將情況記入[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調查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押印,並在最後一頁上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字樣。[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員辦理並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押印的,在筆錄上註明。
1.2.4.2調查詢問時,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對復印的材料,應當提供在復印的材料上簽署「該復印件與原件相符」,並由提供人簽名或押印。拒絕簽名或押印的,在材料上註明。
1.2.5案件審理
本局審理案件實行案審委集體審議制度,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將相關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兼職人員初審後,召開案審委組織討論。討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b)證據是否充分、准確、可靠、客觀,證據取得是否合法,制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檢驗數據是否准確、有效,檢驗依據是否得當;
d)各類文書使用、製作是否正確、批准、簽字是否齊全;
e)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如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
f)有無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情節;
g)其他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事項。
1.2.5.1案審委經過審理後,要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的,做出依法給予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意見;
b)違法事實清楚,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做出依法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
c)查無實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消的決定意見;
d)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做出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決定意見;
e)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做出由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的決定意見;
f)需要由其他部門做出進一步處理的,做出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決定意見。
1.2.5.2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審理結果等內容要進行記錄,由案審委指定的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案件審理後,由參加的案審委成員簽名。
1.2.6處罰告知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1.2.6.1承辦人員在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後,及時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行
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向行政相對人宣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
罰決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1.2.6.2對擬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a)責令停產停業的;
b)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c)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二千元以上;對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三萬元以上的。
承辦人應詢問其是否要求聽證,並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中記明行政相對人對是否聽證的意見;如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將行政相對人聽證書面材料提交局案審委。
1.2.6.3行政相對人提出較大異議的案件,承辦人員在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後,將有關情況報送局案審委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審理。
1.2.7製作簽發[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經復核或放棄申辯權放棄聽證權的,由承辦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文件書寫應:內容必須完整,要求寫明被處罰單位(人)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地址(住址)、違法事實和證據、違反法律、處罰依據、處罰內容、處罰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請復議的部門或提出訴訟的法院及期限。申請復議的部門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執行;提出訴訟的法院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1.2.7.1違法事實應填寫清楚、准確、嚴密、簡練,包括:違法時間、地點、違法物品數量,以及經查證的違法行為性質。
1.2.7.2處罰依據要求寫明處罰依據的名稱及處罰依據的具體條款、項,處罰內容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
1.2.7.3載明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案件是審理委員會最終審理的處罰決定意見保持一致。
1.2.7.4應經局長批准並加蓋局長法人代表章和局行政公章。
1.2.7.5[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有關規定送達。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1.2.7.6[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擅自變更或者撤消行政處罰決定。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不得自行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或時間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也不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經局長批准後簽發。對依法沒收的物品,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物品,必須依法責令改正、明示銷售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
1.2.8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結案:
a)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b)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的;
c)免於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1.2.9立卷歸檔
a)辦理結束的案件,其材料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案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案件由承辦人員立卷歸檔。相關職能股室編制歸檔清冊,在每年的3月向局檔案室交上一年度的案卷和附卷證物。立案查處的案件,案卷應當在案件結案後一個月內立卷歸檔。
b)當場處罰的案件,根據實際辦案情況,每二至三個月立卷一次。
二、相關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8《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2.9《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
2.10《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2.1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2.12《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2.13其他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章,省、市局規范性文件。

㈡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主要流程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流程:
一、發案與立案。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群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者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准,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准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准,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准。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
二、調查取證。
1、案件經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批准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檢查。
2、辦案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託協助調查、取證的,還必須出具書面委託證明。 3、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類型主要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⑤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領導指定的期間內調查完畢;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查批准。
案件調查完畢,承辦人員應當按照要求製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草擬好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審機構核審並報局長或主管副局長審批。
三、案件核審。
根據現行體制,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該法制機構應當對辦案機構送審的所有適用一般程序查處的案件,指定本機構具體承辦人員依法進行書面核審。基層工商所(分局)設有法制員的,對該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依法進行核審。
四、行政處罰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意見或者舉行聽證。
案件經核審機構書面核審、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依法告知當事人。
案件涉及聽證的,按國家工商總局的有關專項規定執行。
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辦案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按照要求,製作規范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㈢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什麼執法行為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的執法行為。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指出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3)行政強制流程圖擴展閱讀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㈣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第一審:

1、開庭審理前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3)審查訴訟材料,依法調取證據。

(4)審查當事人資格,發現不適合的當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換;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應通過其參加訴訟。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然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依次核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查明代理人代理權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迴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詢間,並分別聽取他們的陳述;

②詢問證人和宣讀證言。在詢問證人時,應告知證人應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證人必須如實作證,告知如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詢問證人。證人出庭有困難的,應宣讀書面證言。

③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經合議庭許可,可以直接詢問鑒定人;

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⑤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在調查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後,由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辯論的順序按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終結,審判長要征詢原告、被告的最後意見,然後宣布休庭。

3、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行政強制流程圖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㈤ 行政復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復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強制流程圖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復議結論。

(6)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復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㈥ 公安機關行政強制措施申請流程圖誰有 很急

公安機關沒有判定民事賠償的權力,只有調解的義務。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只有版行政處罰權,採取權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偵查等權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㈦ 違章處理行政拘留流程

1、 路面執勤執法民警的許可權(1)、當場處以五十元(含)以下罰款權;(2)、警告處罰權;(3)、對違章事實清楚,而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或者弔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理的,有開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到執行機關接受處理權;(4)、對當事人進行傳喚或者暫扣、滯留、收繳駕駛證、行駛證和非法裝置、牌證或者拖曳或鎖定機動車車輪的強制措施權。2、 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1)、對違章異議的調查權;(2)、對當事人留滯權;(3)、警告、罰款、弔扣、吊銷等行政處罰權;(4)、對違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罰款、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和對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審批權。根據公安部《交通違章程序處罰規定》,中隊一級沒有交通違章處理權,但可以根據大隊的授權處理相應的違章行為。3、 支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1)、全市范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2)、全市范圍內的違章處罰權;(3)、對大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出的處罰的復議權;(4)、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或留滯權;(5)、對弔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含)以上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批權。4、總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許可權(1)、全省范圍內的違章處理錯案糾正權;(2)、全省范圍內的違章處罰權。5、對報廢車輛處理的許可權:市一級或省一級車輛管理部門有作出對報廢車輛強制報廢的決定權利。6、對沒有合法來源憑證車輛的處理許可權:市一級或省一級公安機關可以對車輛權作出罰沒決定。

㈧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怎麼處理

你這樣的情況屬於「駕駛與所持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按「無證駕駛」內論容處。在具體處罰時,參照無證駕駛處罰。
無證駕駛的處罰是:罰款2000元、C1駕照扣12分,暫扣車輛、拘留15天。
對以後增駕大車會有影響的,
考B2條件:C1要滿3年,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需要年滿21周歲才可以增駕大型貨車B2證.
現在你駕照在JC那裡,不去處理不行的,不去處理以後別想開車了,最好找一下看有沒有熟人,出點錢,不要拘留就是最好的結果了,錢肯定要出了,你現在被扣駕照,就算你出錢重考都沒資格,你最不應該就是給C1駕照給JC,無證駕駛都好過了,大不了不要摩托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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