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取證
因為還沒有確鑿證據能夠證實某個人犯罪了,只是懷疑而已。
B. 非執法人員取證能起法律證據嗎
不能;
取證是執法人員的工作,別人不能代替;
非執法人員取證資料和視頻不能作為法律證據。
C. 城市管理執法現場取證拍照需要體現哪些內容
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D. 行政處罰法當中行政機關調查取證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規定調查取證時間,只對調查取證方式有要求,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4)執法取證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E. 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調查取證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應做到用語規范、舉止文明。
向當事人告知執法依據和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義務,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執法人員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不得濫用職權,干擾或影響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F. 行政處罰調查取證過程中必須遵守那些規定
1、局屬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第十三條:局屬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6)執法取證擴展閱讀:
第三節調查和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行政程序啟動後,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調查,並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與信息。知曉有關情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行政機關的調查。
公民協助行政機關調查,其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工資;沒有工作單位的,因協助調查造成的誤工損失,由行政機關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補助。因協助調查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不得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九條行政執法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當事人陳述;(四)證人證言;(五)視聽資料;(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七十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七十一條 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依職權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依申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予以記錄並歸入案卷。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採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
(二)行政機關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
G. 交警一人執法取證合法嗎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警察一個人是可以執法的。
H.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採取哪些方式調查取證
視頻,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