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法
⑴ 行政法中的什麼情況需要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
行政許可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行政法中的一下情況需要一般許可與特別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特許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力或者對有限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准入。如計程車經營許可、排污許可等。
特許有二個主要特徵:一是相對人取得特許後,一般應依法支付一定的費用,所取得的特許可以轉讓、繼承;二是特許一般有數量限制,往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開、公平的方式決定是否授予特許。
(1)一般行政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⑵ 一般行政法包括()
C是對的。其他選項為特殊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 指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組織法 、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組織法包括行政編制。
⑶ 行政法包括那幾類
行政法可以分為以下類型:
1.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
這一分類是以行政法所調整回的事項范圍和領域的答大小為標准劃分的。一般行政法是指涉及多個行政領域或較大范圍的行政事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特別行政法是指調整和規范特定行政事項或特定行政領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
這一分類是以行政法規范性質的不同為標准劃分的。實體行政法是指規定當事人的地位、資格、權能等實體內容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
3.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救濟法
這一分類是以行政法規范的作用為標准劃分的。行政組織法是指關於行政組織的設置、編制、職權和職責、活動原則和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作用是解決國家行政權的設定和配置問題;行政行為法是調整行政組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其作用是規范國家行政權的運用;行政救濟法是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不當行為進行監督和補救的法律規范,其作用是對國家行政權的控制。
⑷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屬於一般行政法的是
A、行政組織法、B、民政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指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程序法等。
行政組織法是規范行政主體及其相互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由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任務、地位、組成、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編制,以及有關行政工作人員( 公務員)的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及其職務上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規范所組成。
(4)一般行政法擴展閱讀:
組織可以劃分為自然組織和社會組織兩大類。但就社會組織而言,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分類方式。一些西方國家基本上把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政府及其他權力制衡機構、企業公司和社會團體。而在中國,一般把社會組織分為四類:即黨政機關、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近年來,還出現了一種新的社會組織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事業單位)。
由於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組織的構成也不同。西方國家一般沒有中國稱之為「事業單位」的概念,而是將類似於中國事業單位的組織歸於政府機構或半政府機構;有的西方國家將政黨組織也納入社會團體的范疇,但在中國,一般不將政黨組織視為社會團體。
⑸ 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有哪些內容有什麼區別
一般行政法又稱為普通行政法是指適用於所有(或者大多數)行政機關行政活動領域的行政法規范,主要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濟法。而特別行政法是指規范某一特定行政領域的行政法,如稅務行政法、工商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海關行政法等,特別行政法只適用於特定領域,在其他領域不能適用。
⑹ 我國哪些法律屬於行政法的范疇
首先要確定是廣義的法律還是狹義的法律,如果是廣義的法律,行政法有很多。
1、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例如《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實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等。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規章,具有法律效力,屬於行政法的范疇。
3、由國務院部委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部委規章,屬於行政法的范疇。
狹義的法律,是全國人大或者其常委會通過的行政法律文件,例如:
《中華人民公告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
(6)一般行政法擴展閱讀
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
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
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⑺ 一般行政法指的是什麼
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對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制監督,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系統。
行政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組織法;
(二)行政行為法;
(三)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
行政法的這三個部分分別調整著不同的行政關系:
行政組織法主要調整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行為法,主要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行政法制監督、行政救濟、行政責任法主要調整行政法制監督關系。
補充定義: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⑻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之分,屬於一般行政法的是
1.憲法
2.法律: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內委員會容制定的規定性文件。
3.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4.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屬於以上范疇就為一般行政法。
1.法律解釋
2.國際條約、慣例
屬於以上范疇為特殊行政法
這個應該是廣義的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的區分。你按照這個來理解。就能把狹義的具體的行政法是一般的還是特殊的搞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