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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

發布時間: 2020-11-26 15:44:04

1.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區別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相對應的即是羈束行政行為。其實,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和羈束行政行為並沒有十分嚴格的界限,後者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而前者的「自由裁量」也並非絕對的「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授權的目的和范圍的「羈束」。行政主體在實施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時不能違反授權法的目的和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范圍,行政裁量偏輕偏重或者畸輕畸重,屬於不當或嚴重不當的行政行為,而非違法行為。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即使在形式上不違法,如果動機或目的是為了私利,實際上是濫用職權,其本質是違法行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劃分決定了人民法院監督行政行為的程度和深度。我國行政法上的司法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適當性原則上不予審理.除非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行為行使自由裁量的權力就是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廣義的自由裁量權指政府的管理行為具有選擇的餘地,它不僅包括在法律設定的空間里政府進行選擇的行為(種類和程度),還包括對公共利益、行政應急狀況、情節嚴重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狹義的自由裁量是指政府及其部門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一定行為的權力,它不包括不確定概念的解釋。
根據《法治行政的邏輯》一書的劃分,自由裁量依裁量幅度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層次:高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的情況下,政府及其部門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法定職能;中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只規定了抽象或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目前的范圍和方式的情形下,政府及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對法律的合理解釋,採取具體的行政措施;低度的自由裁量,指法律規定了明確和具體的范圍、幅度和方式,政府及其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取行政措施,這一層面由於在范圍、幅度、種類、方式、時限已有明確的規定,法律只給予了少量的選擇空間和餘地,相對於羈束行政行為。
賦予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權是行政執法的必要。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但法律本身並不意味著公正,實現法律的公正需要發揮行政主體的能動作用,使法律生動地面對具體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個案,從而實現具體的和真實的公正。同時,由於社會的高速發展,立法的遲滯性和行政主體每時每刻都要面對許多新的行政領域形成矛盾,這樣,賦予行政主體自由裁量權在所難免。因此,自由裁量權的出現和擴張是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
作為權力的執行者,行政主體總是想方設法使自己所擁有的權力最大化,它要求擁有盡可能多、盡可能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立法機關卻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公民權和行政權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和平衡,以有效的實現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為達到這一目的,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高效的監督機制,利用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監督和制約來達到法治行政的要求。「法治所要求的並不是消除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而是法律應當能夠控制它的行使。」「我們既要強調對自由裁量權的需要,也要注意它的危險性,為使法治在社會中得到維護,行政自由裁量權就必須受到合理的限制。」
行政行為中羈束性行為和裁量性行為的劃分也不是絕對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將行政機關的每一個行政行為的每一個細節都規定地很詳細,因此,羈束性行政行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給行政機關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間。裁量性行政行為也存在一定的羈束因素,行政機關不能無限制地自由裁量,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嚴重損壞行政主體的形象以及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例如,《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即具有羈束裁量性。「應當」是對葯監部門要行使這一職權的明確規定,是羈束性行政行為,而葯監部門採取何種方式,何時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就有一定的裁量性。在《葯品管理法》及《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法律責任」章節中,葯監部門針對對違法事實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既要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予以相應的並列處罰,同時在處罰的方式、幅度上葯監部門又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2. 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情況怎麼寫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可以寫在《案件調查報告》中,《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要書寫,只要你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行政處罰金額在法定的幅度中,就可以了。
法院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實際執法中,應視當事人的違法情況,合理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就行,不要隨意降低或提高處罰標准。我國是個「判例制」的國家,這樣做是為了減少以後的行政活動中遇到不必要的麻煩。當事人有其它行為的,比如:故意對抗執法、違法行為經制止後,依然不聽勸告,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可以不參考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主要由行政復議機關審查。

3. 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區別

區別在於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作出嚴格規定,,行政機關採取時基本沒有選擇餘地的,是羈束性行政行為;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給予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裁量餘地的,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4.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什麼意思

擁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單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作出裁量行為。

比如,工商局可以罰款,罰多少錢,是他可以自己決定的。這個就叫做「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5. 以行政機關是否有自由裁量權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和什麼

行政行為的作出以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行政職權為前提,行政職權依其在依法行政過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為羈束裁量權和自由裁量權兩處。

羈束裁量權的行使,其許可權范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所以依羈束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稱羈束行為。

自由裁量的職權則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在法定范圍、幅度、方式、數量的限度內,依據合理原則自由裁量、決定的職權,依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稱自由裁量行為。 自由裁量行為不是一種不受約束的行為。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法學研究中可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

而行政合理性原則則是對自由裁量權的要求。即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自由裁量還必須符合法理、情理,與法律的立法目的不相違背。

貌似合法,表面看似乎沒有超出法定許可權,實際上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行政法上稱之為不當或者失當行為,同樣會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究其實質說,也是一種違背依法行政要求的行為。

(5)行政自由裁量擴展閱讀

一、行政機關資格的取得,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其成立獲法定機關批准;

2、已由組織法確定了職責許可權;

3、有法定行政編制並按編制配備了人員;

4、有獨立的行政經費;

5、有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6、通過公開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機關要獲得行政執法權,還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6. 什麼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種「機動」權利。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政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政行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具體表現為:

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包括在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行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時,自由裁量作為與不作為。

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2項「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只要符合「聽證的7日前」,具體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自行決定。這說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方面,如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的詞語,在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方面,即對具體執行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由此可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之司法實踐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管理過程中有更大的主觀能動性。法律之所以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權,是由行政活動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國家公共事務紛繁復雜,具體情況千變萬化,立法不可能預見復雜的社會事務,所以,法律(作廣義的理解,以下同)在許多條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這一方面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又便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根據具體情況行使行政管理職責,實現管理目標。

但是,自由度如此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有它的隱含要求的。其中核心的要求有兩條,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具有較高素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有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才能達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維護法治的目的。從行政自由裁量權自身的「自由」屬性來看,存在著職權濫用的條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極大的影響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社會信義,也是對法治社會的破壞。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機制是否完善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7. 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原因

  • 法律具有穩定性,而現實生活是變動不居的。正是法律的穩定性才使得社會秩序得以形成,正是法律的可預期性滿足了人們的心理要求,但是,當業已確定的法律同一些易變且重要的社會發展力量相沖突時,法律就必須對這種穩定的政策付出代價。與法律的穩定性相關的是法律的「時滯性」,即法律一制定出來,就落後於已經發生了變化的社會生活,法律是根據以往的典型現象制定的,但是,法律的適用對象卻是制定以後所發生的現象,新的社會現象已經不同於原來的社會現象,在這種情況下,賦予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似乎是更可欲的,當然,這種行政自由裁量權經常類似於政策制定權,其行使無法避免地被認為在本質上是一個立法過程。

  • 法律具有一般性。正是這種一般性使得法律在對待「權貴和莊稼人都是一樣的」,這種平等對待從一個側面保障了社會正義,但是由於法律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而給解決每個個別案件帶來困難。而社會關系具有無限的可能性與復雜性,行政官員在運用法律時,必然需要將生活中的事實「格式化」為法律上的事實,使得適用法律成為可能,這就需要行政官員在一系列事實和法律之間作出抉擇,因而,消除這種行政自由裁量權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

  • 成文法是多種利益主體之間矛盾斗爭的結果,在價值取向上常常體現為多種價值的均衡,而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行政官員往往不得不在幾種價值之間作出抉擇以確定在具體的爭議中哪些利益、價值是更重要的。

  • 成文法的規定不論多麼詳盡,總不可能將現實生活中所有社會現象都囊括其中。隨著行政權的不斷擴張,行政領域的范圍迅速擴展,在西方是「福利國家」的要求,在我國是國家對社會近於全面控制的現實,導致行政行為常常無法可依,而行政事務又不能處於無序狀態,在出現了立法者未能預料的情況時,行政機關有義務遵循立法者的意圖作出處理,這種靈活處理也構成了行政自由裁量的一部分。

  • 立法機關的局限性。在應對突發性事件時,立法機關由於嚴格的立法程序往往來不及制定法律,這就需要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指導時獨立作出決定;同時,對於一些特殊的事件而言,其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並不大,並不具有一般性,立法機關似乎也沒有必要專為此種事項立法;再次,立法機關制定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利益間的沖突,不同價值間的選擇而合議制的形式又可能使立法機關的成員陷入無盡的紛爭之中,制定不出一部法律。同時,由於現代行政專業性強,不斷出現新的情況,立法機關既不具有專業的技術知識,也沒有精力制定出足夠多的包羅萬象的法律,在新的行政領域立法經驗也很不足,這都決定了立法機關將行政自由裁量權授予行政機關,只要求達到一個相當寬泛的目的,如「公共福利」。

簡言之,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不斷發展的矛盾;法律的一般性與個案的特殊性的矛盾;法律的價值多元,在實際運用中的競合需要;立法本身局限性,立法不能囊括所有事物、概念的模糊性、立法的滯後性等要求;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問題。

參考:http://wenku..com/view/94f8526e58fafab069dc02e3.html

8. 什麼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您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有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說,即可以在拘留、罰款、警告這三種處罰中選擇一種,也可以就拘留或罰款選擇天數或數額。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例如,《海關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前兩寬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也就是說,海關在處理方式上(如變價、冰凍等),有選擇的餘地,「可以」的語義包涵了允許海關作為或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例如,《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理》第21條第(3)項規定:「在漁港內的航道、港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有礙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可給予警告式或罰款。這里的生產活動對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礙」,缺乏客觀衡量標准,行政機關對「有礙」性質的認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例如,《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機關可以自由裁量。
謝謝閱讀!

9. 什麼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以及其邊界是什麼

你好

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許可權版,基於法律、法規及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行為;其邊界就是可以自由裁量的最低或最高界限。

舉個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上紅色字體部分屬於一個可以處罰的區間,公安機關可以在此區間內,根據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在此區間內選擇拘留處罰日期,如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拘留5、6、7、8等日,這就是自由裁量!而邊界就是其最低期限或最高期限,如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就是最低的邊界,十就是最高的邊界!

10.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名詞解釋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的對稱。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內容、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而實施的行政行為。由於行政活動所涉及的社會情況紛繁復雜,行政法律規范規定得再詳細也無法窮盡,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自由裁量的權力,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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