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
『壹』 行政組織法
【行來政機關組織法】是指規源定行政機關的性質、地位、職權、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系、設置、變更或撤銷程序等有關事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等。
【行政機關編製法】是行政組織法的內容之一,是指規定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以及編制的提出、審查、批准程序等有關事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務員法】是行政組織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指對公共組織中行使公共權力、執行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科學管理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如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及有關的法規、規章等。
『貳』 行政組織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是一個概念嗎
1、行政組織法
2、行政救濟法3、
行政行為法
是從理論上對行政法的一種理性分類。回行政組織答法是對行政組織內部機構的設置以及內部組織權力的規定。
行政救濟法則是對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救濟(復議和訴訟)。
行政行為法則是度行政組織的行為的規定(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三者的邏輯關心是:
權能的設置--權能的運用--權能違法的救濟。
當前我國在行政組織法方面還很欠缺
導致行政機關的職權不明確
問題很大。
所以說
行政組織法的核心應該是
關於行政機關的職權。。。。
『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綱復,第一條中制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第三條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第五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政務院,以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條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員五十六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一人組成之。
『肆』 如何理解行政組織法的功能
行政組織法的功能是指完備的行政組織法可以發揮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組織法的功能是由基本內容和法律固有的規范性、強制性等特點所決定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功能:
(一)權力配置的功能
權力配置功能表現在:
第一,設定權力。即行政組織法可以對行政組織的許可權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從法治的角度說,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予,並通過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行使。
第二,分配權力。即行政組織法可以通過其第二級立法,如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國務院組織法》、中央各行政機構設置法等對行政組織的許可權合理進行分配。這里的權力分配既包括縱向的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也包括橫向的中央各行政機構之間的合理分配。
第三,調整權力,即行政組織法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的轉變,賦予行政組織新的權力,或取消原有的一些權力,還可以對行政權重新進行分配。調整權力與設定權力、分配權力有相通的一面,但又有獨特的意義,尤其表現在取消力方面,因為行政機關一旦享有某種權力很難自動放棄,對行政權的調整必須藉助於法律手段。
行政組織法的權力配置功能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備的,雖然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單行的法律法規中也可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的權力,但只能就事論事、個別地、分散地規定,缺乏統一性和完整性。此外,在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分配上以及中央行政機構權力的分工上,任何法律也無法取代行政組織法的作用。
(二)規范管理功能
首先,有利於有關行政組織方面的術語的統一和明確,例如,何謂行政組織、行政機關、行政機構、公務員、行政編制等,都需組織法統一加以規定。從實際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缺乏明確界定,一個組織是不是國家行政機構,不是取決於它的性質,即是否行使行政權,而是按其所使用經費的不同加以確定。有些組織明明是為行使行政權而設,卻人為地將其列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經費。不管這種做法的目的為何,其結果不利於行政組織的系統管理,並使得行政組織對外管理的主體形式復雜化。因此,從性質上來界定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實屬必要。
第二,有利於規范行政機構的設置。國務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但實際上,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決定,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只不過是走形式,因為既沒有設置的標准,而且與職權的分工無關,因而不可能對其進行實質性的論證。行政組織法可以對行政機構的設置規定統一標准,確立行政機構設置法定原則,以真正起到約束的作用。
第三,規范行政機關的外部管理主體形式,如行政授權、行政委託、行政協助等。
第四,有利於規范行政編制管理及公務員管理。行政編制管理與公務員管理,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
規范性是所有法律具有的共同功能,在行政組織的內部及對外管理中尤具有重要意義。從現行制度上看,行政組織的內部及外部管理呈現出無序化,缺乏統一界定、統一規范、統一標准,非合理性的因素較多,長官意志、隨意性較大,較為混亂。我們認為只有加強行政組織法建設,才能變無序為有序,使行政組織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的軌道。
三)保障功能
第一,保障公民行政參與權的實現,例如通過公開競爭考試參加到公務員序列進行管理;在行政機構的設置過程中以及在確定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參與自己的意見。
第二,保障對行政組織的管理符合客觀規律,行政組織法可以將行政學研究的成果、實踐中好的經驗肯定下來,如公務員制度,管理層次、管理幅度與行政效率的關系等。
第三,保障行政機構的設置、許可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行政組織立法要從客觀上對市場經濟中所涉及的行政事項進行分解、匯總,並合理分工,以真正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保障行政改革的順利進行。行政改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僅指政府行政體制和機構的改革,廣義的除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外,還包括行政方式方法以及重大行政原則的變革。行政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行政組織發揮最大效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控制功能
第一,行政組織法可以控制行政組織權力的自我膨脹。
第二,有利於控制行政機構的總數以及內部機構、公務員的規模。
『伍』 行政組織法的行政組織
中國傳統行政法觀念認為,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職能僅屬於國家所有,即「公共行政」局限於「國家行政」,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是惟一的行政組織。 從行政法的傳統意義上說,行政組織主要是指由國家設定、依法從事國家和社會行政事務管理的國家組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的合稱。
而在有的西方國家,公共行政可以分為政府的公共行政和社會的公共行政。政府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管理公共事務;社會的公共行政是指政府以外的民間組織即非政府組織,對一定范圍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相應地,行政組織包括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
在中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一些原先由政府或政府部門管理的公共事務特別是行業性、專業性事務,逐步轉移、交給或還給某些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或參與管理。這些社會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或按照經政府批準的章程管理或參與管理某些社會公共事務,被稱為「准行政主體」、「類行政組織」或「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組織」。
因此,現代意義的行政組織,是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管理公共行政事務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或按照經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特別是與本行業、專業有關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
『陸』 什麼是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主要是關於行政組織的設置權、編制權、行政許可權、國家公務員錄用權和管理權的規則。
行政組織法的表現形式,一是規定行政組織基本制度和基本職權的行政組織基本法;二是規定具體行政機關組織事項和具體職權的單行法。
(一)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是:
(1)民主集中制原則。
(2)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
(3)行政機關的組織建設,實行精簡的原則。
(二)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制度是:
(1)行政首長負責制是我國行政機關決策的基本制度。
(2)行政機關和政府組成人員任期制,它們是關於行政機關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國少數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權的基本制度。
(4)國家公務員制度,它是我國選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制度。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分為那幾部分
該法一共分「總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本組織法的修改權及解釋權」等6章31條。
『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怎麼規定中國的基本制度
它依據《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是基於民主集中原則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府。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或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討論通過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玖』 行政組織法和行政機關組織法是一個概念嗎
行政組織來法主要是關於行政組自織的設置權、編制權、行政許可權、國家公務員錄用權和管理權的規則,組織是人類社會最廣泛的現象之一。在人類社會漫長的進化過程中,組織始終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離開了組織,就沒有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和未來。所謂組織,簡單而言,就是對人和事物按照一定的任務和形式進行有效的組合。
行政機關組織法是行政組織法之一種,是指規定行政機關的性質與地位、設置與許可權、相互關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核心內容是關於行政機關設置及其許可權的規定。通常,在立法上,行政機關組織法還包括有關行政機構設置和人員定編等的規定即行政機關編製法的內容。
『拾』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職權法定;第二,法律優位或稱法律優先;第三,法律保留;第四,依據法律;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等。
行政組織法作為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原則應當是行政法基本原則在行政組織法領域的具體化。關於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法律尚無明文規定,學術界觀點紛呈,但依法行政原則卻為大多數學者所認可。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職權法定;第二,法律優位或稱法律優先;第三,法律保留;第四,依據法律;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等。 依法行政原則在行政組織法中的具體化就是行政組織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除依法行政原則外,我們認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還應包括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原則以及行政效益原則等。行政組織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體現相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