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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6 12:44:01

『壹』 如何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

一、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國法制建設的要求。1、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堅持便民利民原則,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在實現復議救濟功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復議的監督功能。
2、要充分發揮人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要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相關職能部門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3、要藉助新聞輿論監督的強大威力。把一些行為和問題直接暴露,孰是孰非,一目瞭然,處理者亦須盡快拿出公正的處理意見。誠懇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高度重視和解決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
二、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1、建立良好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體制。形成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規范行為的機制。
2、加強行政執法人員隊伍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平時即要加強自身素質的提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執法觀。要文明執法、文明服務,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成為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廉潔高效、文明執法,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隊伍。
三、要改善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
1、轉變政府職能,突出管理和服務重點。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緊緊圍繞職能轉變和理順職責關系,進一步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規范機構設置,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完善行政運行機制。梳理執法依據和清理行政職權,為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打下基礎。
2、減少行政執法層次。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
3、加強法制宣傳,執法過程本身就是宣傳法律的過程,要使執法活動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必須提高管理相對人的法律素質。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法規、政策,使法制觀念深入人心。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行政執法工作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和配合,也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貳』 地方紀檢委執法辦法

地方紀檢委執法的辦法是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和規定的。

『叄』 5月1日,《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怎麼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以下簡稱《辦法》),於版2017年5月1日起施權行。
一、建立保存城管執法檔案
《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此外,對於城市管理執法活動進行詳細規定,是此次《辦法》的亮點之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
二、不得以罰沒所得作為經費來源
《辦法》還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三)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三、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

『肆』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指的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保護專利權,維護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第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行政執法證件。案件承辦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嚴肅著裝。第四條對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查處。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給予指導。第二章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第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范圍和管轄;(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第六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所涉及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復印件,並且按照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供請求書副本。必要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實所涉及專利權的法律狀態。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請求人出具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檢索報告。第七條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三)請求處理的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有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可以以請求書附件的形式提交。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第八條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承辦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7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一式兩份。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請求人。第十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日前讓當事人得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第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舉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將口頭審理的參加人和審理要點記入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案件承辦人員和參加人簽名或蓋章。第十二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第十三條除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二)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三)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四)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五)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理決定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署名,並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第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認定侵權成立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第三章專利糾紛的調解第十五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二)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三)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單獨請求調解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應當提交有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書副本。第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應當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第十七條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第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解。第十九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未能達成協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二十條因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第四章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第二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案件承辦人員進行查處。第二十二條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第二十五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處罰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地址;(二)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或者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證據、理由和依據;(三)處罰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第二十六條經調查,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不成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第五章調查取證第二十七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行為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二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涉及方法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中抽取一部分作為樣品。被抽取樣品的數量應當以能夠證明事實為限。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抽樣取證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抽取樣品的名稱、特徵、數量。筆錄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字或蓋章。第三十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又無法進行抽樣取證的情況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進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作出決定。經登記保存的證據,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銷毀或轉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登記保存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地點。筆錄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十一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核實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協助調查。第三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委託其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協助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要求。接受委託的部門應當及時、認真地協助調查收集證據,並盡快回復。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採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一)侵權人製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四)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六)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後,被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侵權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處理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五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採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製造、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製造、銷售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責令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二)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發布該廣告或者停止散發該宣傳材料,消除影響,並上繳尚未發出的宣傳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的,或者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責令行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改正合同的有關內容。(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或者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上繳其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第三十七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成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確定行為人的違法所得:(一)銷售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的,以產品銷售價格乘以所銷售產品的數量作為其違法所得;(二)訂立假冒他人專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費用作為其違法所得。第三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第四十條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的行為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處罰決定書寫明的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第四十一條拒絕、阻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原中國專利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糾正外,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可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
(一)發布規范性文件違法並據以造成具體行政行為普遍違法的;
(二)對依法負責組織實施或者配合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的;
(三)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或者越權執法,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委託或者受委託執法,或者任用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執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不文明執法,情節嚴重的;
(六)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有關事項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弄虛作假,違法辦理有關事項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其他執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濫用職權,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
(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非法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
(十)沒有提出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對行政執法分歧的裁決或者《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
(十一)不協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監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或者違法實施監督檢查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有故意或者童大過失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一)具體承辦人直接作出的行為,該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審核、批准作出的行為,審核人、批准人承擔主要責任,具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但由於具體承辦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的行為,具體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准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所作的行為,該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有關人員對該負責人的錯誤提出過抵制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經過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為,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未提出過抵制意見的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五)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作出該行為的行政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根據前款規定承擔全部責任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承擔主要責任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承擔次要責任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承擔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並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實施行政處分的許可權以及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陸』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全部內容

這個是內部資料,注意保存,互聯網上是不允許出現的。

『柒』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中有規定一定要用執法記錄儀嗎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貳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辦法》將於5月依日起施行,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辦法》共吧章四貳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捌』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31/18/8387447_1831852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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