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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開車有那些交通法規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
B. 新交通法規處罰細則是什麼
交通道路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及記分標准(試行)
違法代碼 行為依據 違法行為 處罰證據 罰款 記分 暫扣 吊銷 拘留
一、機動車駕駛人
119400 19條4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90條 200元 12分
121001 21條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90條 200元
121002 21條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90條 200元
121002 22條2款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90條 200元
121003 22條2款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病症仍駕駛機動車的 90條 200元
135000 35條 逆向行駛 90條 200元 3分
136001 36條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90條 100元 2分
136002 36條、規44條1款 違反分道行駛規定的 90條 100元
137000 37條 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 90條 200元
138001 38條 違反指示標志、標線或交通警察指揮指示的 90條 100元
138002 38條 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禁線、警告標線指示的 90條 100元 2分
138003 38條 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的 90條 200元 3分
139001 39條、40條 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 90條 100元
142001 法42條、規45、46條 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90條 200元 3分
143100 43條1款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90條 100元 2分
143200 法43條、規47條 不按規定超車的 90條 200元 3分
144001 44條 機動車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未減速讓行的 90條 100元 3分
145100 45條1款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的 90條 200元 3分
145101 45條1款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佔用對面車道的 90條 200元
145102 45條1款 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穿插等候車輛的 90條 200元
145200 45條2款 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 90條 100元
146001 46條 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 90條 200元
146002 46條 通過無交通信號或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未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的 90條 100元
147100 47條1款 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 90條 200元 2分
147200 47條2款 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90條 100元 2分
148101 48條1款 機動車載物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90條 100元 1分
148200 48條2款 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物品,未按交管部門規定行駛的 90條 100元 1分
148300 48條3款 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行駛的 90條 200元 1分
149001 49條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90條 100元 2分
149002 49條 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達20%以上的 90條 200元 2分
151001 51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90條 50元 1分
151002 51條 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90條 50元 2分
152001 52
條 機動車發生故障尚能移動,未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 90條 200元
152002 52條 機動車發生故障,未按規定報警的 90條 100元
153100 53條1款 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濟險車的 90條 200元
153200 53條1款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非招待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燈具的 90條 200元
155100 55條1款 拖拉機在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90條 100元
155200 55條2款 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90條 100元
164200 64條2款 遇有肓人在道路上通行,機動車未避讓的 90條 100元
167000 67條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90條 200元 3分
168200 68條2款 非求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拽、牽引機動車的 90條 200元 3分
170200 70條2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 90條 200元
191101 91條1款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91條1款 500元 6分 1至3個月
191102 91條1款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91條1款 2000元 12分 3至6個月 15日
191201 91條2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91條2款 500元 6分 3個月
191202 91條2款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91條2款 2000元 12分 6個月 15日
191301 91條3款 一年內因醉酒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 91條3款 吊銷
192101 92條1款、規55條1項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未達20%(含)的 92條1款 500元 2分
192102 92條1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50%(含)以下的 92條1款 1000元 6分
192103 92條1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 92條1款 2000元 6分
192104 92條1款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92條1款 1000元 6分
192201 92條2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含)的 92條2款 500元 2分
192202 92條2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92條2款 2000元 6分
192203 92條2款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 92條2款 1000元 6分
193201 56條1款、93條2款 違反規定停放車輛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93條2款 200元
193203 法56條1款、93條2款、規63條 違反規定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拒絕駛離的 93條2款 200元
195101 95條1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90條 200元 3分
195102 95條1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的 90條 200元
195103 95條1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 90條 200元 1分
195104 95條1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90條 100元 1分
195105 95條1款 使用他人駕駛證駕車的 90條 200元 12分
195201 95條2款 故意庶擋機動車號牌的 90條 200元 3分
195202 95條2款 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90條 200元 3分
196103 96條1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96條1款 2000元
196104 96條1款 使用
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 96條1款 2000元
196106 96條1款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96條1款 2000元
199011 99條1項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99條第1款第1項 2000元 15日
199012 99條1項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駕駛機動車的 99條第1款第1項 2000元 10日
199013 99條1項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99條第1款第1項 1000元 12分 7日
199020 99條2項 99條第1款第2項 2000元 吊銷
199030 99條3項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99條第1款第3項 2000元 12分 15日
199040 99條4項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99條第1款第4項 1000元 6分 吊銷
199041 99條4項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99條第1款第4項 2000元 6分 吊銷
199060 99條6項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99條第1款第6項 2000元 12分 15日
110001 100條1款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00條第2款 2000元 吊銷
110101 101條1款 違反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101條第1款 吊銷
110102 101條2款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101條第2款 吊銷
414000 14條 公路營運客車、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未按規定安裝或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90條 100元
413010 13條1款 機動車號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90條 200元
413011 13條1款 重型、中型貨運機動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車廂後未噴塗放大牌號的 90條 200元
413012 13條1款 噴塗放大號不清晰的 90條 200元
413013 13條1款 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90條 200元 3分
413030 13條3款 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的 90條 200元
416000 16條 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檢驗的 90條 200元
420201 20條2款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的 90條 200元
420202 20條2款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教練車乘坐無關人員的 90條 200元
422200 22條2款 實習期內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 90條 100元
422300 22條3款 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90條 200元 2分
428001 28條 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90條 100元
428002 28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99條第1款第1項 2000元
428003 28條 駕駛人已累積記分滿12分仍駕車的 99條第1款第1項 1000元
428004 28條 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車的 99條第1款第1項 1000元
444200 44條2款 變更車道影響本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90條 200元
448000 48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中心線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會車的 90條 100元 1分
449000 49條 違反掉頭規定的 90條 200元
450000 50條 違反倒車規定的 90條 100元 1分
451000 51、52條 行
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的 90條 100元 2分
453100 53條1款 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90條 200元 2分
453202 53條2款 遇前方道路受阻,違反規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90條 200元
454100 法48條1款、規54條1款 機動車載物長寬高違反規定的 90條 100元 1分
454200 法49條2項、條例54條2款 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90條 100元 1分
455002 法50條、規55條2項 載貨汽車違反規定附載作業人員的 90條 200元 1分
455003 55條3項 摩托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90條 100元 1分
456000 56條 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90條 100元 3分
457000 47、48、51、57、58、59、81條 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90條 100元 1分
460001 法52條、規60條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90條 200元 3分
460002 法52條、68條1款、規60條 機動車發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的 90條 200元 3分
460003 60條 夜間發生故障或事故未開示廓燈和後位燈的 90條 200元 3分
461000 61條 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90條 100元 2分
462010 62條1項 車門車廂示關好時行車的 90條 50元 1分
462030 62條3項 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 90條 200
462020 62條2項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的 90條 100元
462040 62條4項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90條 200元 3分
462050 62條5項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90條 100元
462060 62條6項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90條 100元
462070 62條7項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 90條 200元 2分
462080 62條8項 在禁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的 90條 100元
465000 65條1款 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未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通過的 90條 200元
466010 法532款、規66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的 90條 200元
467000 67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院內未低速行駛或避讓行人的 90條 50元
478100 78條1款 在高、快速路上行駛低於最低時速的 90條 200元 3分
480000 法43條、規80條 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90條 200元 2分
481000 81條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90條 200元 3分
482010 82條1項 在高、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90條 200元 6分
482011 82條1項 在高、快速路上車行道內停車的 90條 200元 6分
482020 82條2項 在高、快速路上的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90條 200元 2分
482030 82條3項 在高、快速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在路肩上行駛的 90條 200元 3分
482040 82條4項 非緊急情況在高、快速路上應急車道行駛的 90條 200元
482041 8
2條4項 非緊急情況在高、快速路上應急車道停車的 90條 200元
482050 82條5項 在高、快速路上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 90條 200元 6分
483001 83條 高、快速路上行駛的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 90條 200元 3分
483002 83條 二輪摩托車在高、快速路行駛時載人的 90條 200元 3分
400000 超過三個月不繳納罰款或者連續兩次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12分
C. 交通法律法規大全
交通法規新規定(2020年最新全文)
2016年4月1日公安部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專和使用規定》,屬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華律網
交通違法的處理: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如下(附件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D. 交通法規咨詢
1、如果前方的機動車剎車燈不亮,導致追尾。主要責任在後車,沒保持足夠的距離,剎車燈不亮承擔1-2成責任。
2、前方為摩托車或者自行車,自己的過失摔倒剎車不及,從後面或者側面撞上,要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在本道上是追尾責任追尾負全責;其二另道倒到後車道,後車負次要責任。
E. 新交通法規是什麼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扣分細則也更為嚴格,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具體扣分細節如下:
交通違法的處理: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
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條、第16條、第72條、第77條規定)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咨詢律師交警的處理是否違規
從2012年7月起,7種攝錄違法(非現場處罰)罰款+記分:(是攝錄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罰款200元。
3、違反禁止標線行駛,罰款100元。
4、超速行車,罰款200元。
5、機動車走非機動車車道,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F. 交通法規
如果這個路口沒有紅綠燈,並且相交的兩條道路中沒有主幹道
那就是A車全責版
交法規定權這種情況逆時針左讓右,目的應該是為了保護駕駛員。
簡單的說就是如果你在開A車,那麼你必須讓你右手邊的車輛,你左手邊的車輛為了保護你的安全,讓你。
如果A車通過一半,B車在撞上A車右側車身,這個情況就復雜了,甚至還涉及到有沒有超速等,交警處理起來也是仁者見仁的東西,主要看人,一般交警都會判A全責,圖個省事。
G. 交通法規規定
在沒有開通的道路上,既然有隔離帶,說明道路開通需要時間,或者沒有通車,這樣的道路監控是不記錄交通違法的,也不會扣分,不會罰款的,只要你在開通違法拍攝的路口按標線行駛就可以了。
H. 區域網的交通法規是
區域網的通信范圍是根據介質決定,如果是網線的話最遠傳輸100米,光纖的話距離遠,單模傳輸10-20公里都是沒問題的,多模的話2公里是沒問題的。
I. 中國交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忽忽 希望對你有用。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J.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0)交通法規網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