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程序
❶ 行政賠償程序的概述
我國將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單獨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種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並提起。
行政賠償程序的意義表現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
2.規范國家機關受理和處理賠償請求的手續、及時確認和履行賠償責任。
❷ 與行政賠償程序比較,司法賠償程序有何特點
與行政賠償程序相比,司法賠償程序有很大不同,其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一、司法賠償程序只能單獨提起。
行政賠償請求既可以單獨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一並提起。但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司法賠償只能單獨提起。
相比之下,無論是在效率方面,還是在便於受害人行使以至實現其賠償請求權方面,「一並提起」都要優於「單獨提起」。那為什麼在司法賠償程序中不採取「一並式」呢?原因有二:
首先,是由我國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機制決定的。在這個機制中,一方面,三機關可以相互糾正對方的錯誤;另一方面,三機關又是分工負責,自己有權改變自己作出的決定。如檢察院在逮捕公民後,可能因撤銷案件、決定免予起訴或者改為取保侯審,將該公民釋放,對此,人民法院無權審查檢察院的決定是否正確。如果允許「一並提起」,意味著在當事人認為檢察院的免予起訴、取保候審等決定違法侵權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要求賠償,人民法院就有權對檢察院的決定進行審查並進行確認。從目前來看,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與現行刑事訴訟機制背道而弛。而行政賠償不存在這個問題。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復議機關有權裁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以判決的形式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我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等等。因此,允許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一並提起」賠償請求是順理成章的事。不存在任何障礙。
其次,是法制統一的基本要求。刑事賠償實行的是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而認定有罪還是無罪,是依靠刑法,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的。比如,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錯判,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予以糾正。如果允許「一並提起」,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申訴就必須受理,受理後就必須首先來認定原判是否有錯誤,這就大大破壞了現行的審判監督程序,無異於另外搞了一套程序來替代審判監督程序,極不利於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同樣道理,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刑訊逼供等行為也不能「一並提起」。
總之,在司法賠償程序中,只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確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違法,在違法行為得到確認之後再提起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司法賠償也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這一點和行政賠償是一致的,即(1)必須具備「單獨提起」的前提。在單獨提起賠償請求之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得到了確認。(2)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所不同的是,確認「違法情形」的途徑和依據不一樣。
1.錯拘。由有權採取拘留的公安、安全等機關自己認定,或者,在公安等機關報捕後,以檢察院認為既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犯罪嫌疑而不批准逮捕來加以認定。
2.錯捕。由檢察院自己確認,或者經普通審判程序宣告無罪確認。
3.錯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撤銷原判來確認。
4.刑訊逼供等暴力行為和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的,由作出行為的司法工作人員所在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自己確認;由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或者由受害人向法院自訴,經法院判決來確認。
5.偵查機關、檢察機關違法扣押、凍結、查封財產的,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來確認。
6.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違法採取扣押、凍結、查封財產等強制措施,或者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由該機關或上級機關確認。
二、復議為司法賠償的必經程序。
無論是「單獨提起」行政賠償,還是「單獨提起」司法賠償,首先都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這是兩者的共性。如果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賠或者與賠償請求人達不成協議,行政賠償請求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而司法賠償請求人的下一步則是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即上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監獄管理機關等申請復議,即司法賠償多了一個復議程序,而且是一個必經程序,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就是終局決定了。
應當指出,司法賠償復議和行政復議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屬於行政行為的一種,而司法賠償復議則應歸入司法行為的一類。
(2)處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司法賠償復議是針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決定是否正確而展開,僅解決賠償問題,它不涉及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的合法與否。
(3)救濟途徑不同。對不少行政復議裁決,相對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而受害人對司法賠償復議機關所作的處理不服不能起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出賠償決定的請求。
(4)程序不同。行政復議有著一套較為完備、獨立的程序。而司法賠償復議程序,國家賠償法規定得很不詳盡,可以說這是立法中的一個缺陷,給將來的實際操作帶來了困難,這就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司法解釋,並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終局解決司法賠償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
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司法賠償,終局解決賠償糾紛的都在人民法院,但終局解決行政賠償的是訴訟程序,而終局解決司法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程序與行政賠償訴訟程序不同:
1.當事人的稱謂不同,賠償決定程序中只有申請人(賠償請求人)和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訴訟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之稱。
2.管轄不同。司法賠償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與復議機關同級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而賠償訴訟是根據行政訴訟法中有關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來確定管轄的法院。
3.審理組織不同。賠償決定程序實行特別的審理組織——賠償委員會。行政賠償案件則由各級人民法院內設的行政審判庭受理,並採取合議制,由合議庭負責具體賠償案件的審理。
4.結案形式不同。賠償決定程序以決定的形式結案,行政賠償訴訟是採取判決和裁定的形式結案的。
5.採取的審級不同。在我國,凡訴訟程序(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除外)一律實行兩審終審制,行政賠償訴訟自不例外。但賠償決定程序是一次終局。
6.審理方式不同。賠償決定程序不象訴訟程序那樣實行以開庭審理為主的方式,而是採取書面審理。賠償委員會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即可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
7.糾正的途徑不同。在賠償訴訟程序中,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雙方如果不服,皆可上訴。判決生效後,還可望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錯判。而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為終局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綜上所述,司法賠償程序實際上是由三大階段構成:
1、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階段;
2、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復議階段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階段。當然,並非所有的司法賠償糾紛都必須經過這三個階段,但每個階段必須循序進行,不得逾越。
對行政賠償而言,由於兩種提起方式的並存,行政賠償程序不能作簡單的階段劃分,可以將它分解為以下三套程序:
(1)「單獨提起」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賠償請求人若不服處理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再適用行政賠償訴訟程序;
(2)在行政復議中「一並提起」的適用行政復議程序;
(3)在行政訴訟中「一並提起」的,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不管以哪種方式提起,最終解決行政賠償糾紛的都是訴訟程序。
❸ 行政賠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主要區別有:()A
行政賠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主要區別有:(ABD)
A.行政賠償程序中,賠償請求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後,請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議;而在刑事賠償程序中,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不服還不能馬上訴諸法院,而必須向賠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B.行政賠償請求人只有在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後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整理賠償請求人在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議之後不服的,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的賠償委員會作出裁決
C.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也不同
D.行政賠償請求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提起,此時不需要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而刑事賠償請求則必須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
參考答案: ABD
❹ 行政賠償程序與司法賠償程序有哪些區別
司法賠償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都屬於國家賠償,許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賠償損害的范圍、計算標准、賠償主體等,但兩者之間也存在許多區別,表現在:
1.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同。
在行政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2.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不同。
行政侵權行為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司法侵權行為發生在司法活動中,以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監獄管理權以及在民事、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為構成要件。
3.追償的條件不同。
無論是在行政賠償中還是在司法賠償中都實行追償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後,可以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但是,國家賠償法對兩者的追償條件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行政追償的條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種標准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司法追償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二.是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相比較之下,司法追償的范圍要比行政追償的范圍窄。國家賠償法劃分這種區別,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面臨的情況比較復雜,法律規定了較大的裁量權,認定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較困難,而且追償的范圍不能過寬,否則很容易挫傷司法人員的積極性。
4.程序不同。
行政賠償的程序與司法賠償的程序差別較大。行政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並提出賠償清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司法賠償程序沒有單獨提出賠償請求和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劃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由其作出最終的決定。可以看出,司法賠償自始至終都是通過非訴訟途徑來解決的。
❺ 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
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分為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對此,行政復議法第29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這是受害人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申請人往往是受害人,必須是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申請復議應遞交申請書,在申請復議的理由和要求中一並提出賠償請求,並寫明違法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損害程度,具體賠償要求等。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賠償義務機關。
在行政復議中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受理和審理適用行政復議程序。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程序,行政復議機關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在賠償處理中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適用調解,以調解書的形式解決賠償爭議,也可以作出賠償的裁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9條規定,如果被申請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也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行政復議機關在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違法的同時,應當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作出的包括賠償裁決在內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❻ 行政賠償程序有哪些規定
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和形式等。
程序
(一)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含義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與一並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相比較,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程序的特點是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先行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向有關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雙方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或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從而解決賠償爭議的程序。其意義表現在:
1.為賠償義務機關自我糾正錯誤提供機會,體現對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
2.有利於迅速解決賠償爭議,減少受害人的訴累。先行處理程序手續簡便、及時,從而根本上有利於減少賠償義務機關和受害人的支出。
(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和處理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時,辦理手續:
1.確認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從國際賠償法的規定和實踐經驗來看,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以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得到確認為前提。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途徑有:
(1)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確認。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書面承認其行為的違法性。
(2)通過行政復議確認。行政復議機關的撤銷決定、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直接根據。
(3)通過行政訴訟確認。人民法院的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確認判決都是確認加害行為違法性的根據。
2.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具備以下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請求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有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范圍、方式等,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恢復原狀的內容等,要求必須要明確、具體。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范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等。
(3)申請的年、月、日。
(4)有關的附件。包括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法院的判決書等文件、醫療證明、證人、照片等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筆錄。請求賠償申請書,應由請求人和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對於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先予賠償,並不是由該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免除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共同承擔行政侵權造成的損害。某一賠償義務機關先予賠償之後,可要求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同時提出一個或者數個賠償請求。數個賠償請求相互之間應當具有一定的聯系,同時提出,一並解決,可以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解決賠償爭議。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體的賠償數額。
(三)對行政事實行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確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程序進行;對事實行為的違法性的確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受害人可以應當首先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事實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害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理由是:
第一,這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是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櫃絕確認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實際上就對於拒絕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受害人的請求之後2個月內不予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這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賠償義務機關拒絕確認事實行為違法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作出確認和賠償判決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