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委員會
Ⅰ 行政復議辦公室是否有行政主體資格
不好說,得看該辦公室成立的文件是怎麼規定的。
我所了解到的情況是,現在在開展行回政復議委員會試答點工作,委員會作為行政復議機構,以政府的名義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是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性質五花八門不好界定。
如果你說的是政府單獨設立的行政復議辦公室,那麼它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因為它是行政復議機構。
Ⅱ 襄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責任人是誰
民族機構
一、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內設民族教育司。
二、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教育部或文教部(華北行政委員會為文教局)應視工作需要設民族教育處(科)或在有關處(科)內設專職人員。其編制員額,在原有編制人數內調劑。
三、各有關省(行署)、市、專署、縣人民政府教育廳(處)、局、科,應根據各該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的多寡,民族教育工作的繁簡,依照下列原則,分別設適當的行政機構或專職人員。
1.在少數民族人口占當地總人口百分之十以上的省(行署)、市或人口雖不及百分之十而民族教育工作繁重的省(行署)、市教育廳(處)局應視其具體工作情況,設專門機構,其編制員額,在原有編制人數內調劑。少數民族人口不到當地總人口百分之十,民族教育工作比較簡單的省(行署)、市教育廳(處)、局亦應在有關處、科內指定專人負責。
2.有關的專署教育科、縣人民政府教育科,均應指定專人負責。
3.民族自治區或少數民族人口占當地總人口半數左右的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其主要任務就是管理少數民族教育工作,不另設民族教育行政機構。但在多民族地區應對不同的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作適當的分工。
四、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民族教育行政機構與該部門的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等機構可根據下列原則,實行適當的分工:
1.關於全國統一的一般的教育行政、經費、師資、學制、課程、教材等事項,仍由各主管司、處、科負責處理。
2.關於少數民族教育的行政、經費、師資、學制課程、教材等特殊問題,由民族教育司、處、科或所設專人負責處理。
3.與雙方都有關系的問題,由各有關司、處、科和民族教育司、處、科或專設人員會商處理。
五、有關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依上述各項規定,積極建立機構,配備幹部,並盡可能吸收少數民族幹部和熱心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的幹部參加工作。
民族政策
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二、民族區域自治
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
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五、發展少數民族科教文衛等事業
六、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七、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八、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Ⅲ 文登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是什麼級別
威海市是地級市行政級別屬於正廳級,其下轄區為正處級,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為正科級。
Ⅳ 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行政機關還是行政機構
明顯是行政機構,復議委員會最後出決定的時候蓋的肯定是別人的章
Ⅳ 怎麼起訴行政復議委員會
對行政復議不服,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機關可同時作為被告。首先應寫行政起訴狀,被告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復議行政機關。
Ⅵ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不服的,為什麼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因為專利法專門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回的原則,不能申答請行政復議。
具體的,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Ⅶ 許昌市行政復議委員會在哪裡辦公
行政復議一般是由政府法制辦負責,所以應該是設在法制辦。
Ⅷ 行政復議法是誰制定的
行政復議法是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簡稱行政復議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通過,由1999年0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6號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共計七章四十三條;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行政復議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簡稱行政復議實施條例)並於2007年8月1日施行。
Ⅸ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裁決有何不同
商標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異議人對商標局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撤銷注冊商標決定或者商標局就有關商標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請復審,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再次進行審查並作出復審決定的行為。
商標評審制度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的商標評審案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32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2)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 《商標法》第33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3)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41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4)不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49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商標復審行為是國家專門設立的行政機構對有關商標爭議行政裁決的一種重新審查的制度,它與行政復議的性質基本相同,只不過是對復審申請期限和復審機構有特別規定,即復審申請期限為接到商標局的決定或裁決之日起15日以內,復審機構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因此,當事人對商標復審決定不服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只可依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雅紳公司申請注冊"威白"商標時,商標局以此商標與德國一家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於是,雅紳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駁回雅紳公司申請。雅紳公司雖然不能再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可以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商標復審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葯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准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