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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葯執法文書

發布時間: 2020-11-26 06:55:16

『壹』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貳』 食品葯品執法文書哪些是現場用的

1.現場檢查筆錄
2.詢問調查筆錄
3.查封(扣押)決定書
4.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
5..封條(加蓋公章)
6.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
7.( )副頁
8.( )物品清單
9.送達回執
10.責令改正通知書

『叄』 食葯局行政處罰文書是最終處罰決定嗎

行政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此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肆』 食品葯品執法文書中的案件合議記錄是否裝訂在案卷中

食品葯品所有使用的執法文書,都要裝訂在案卷中,當然也包括《案件合議記錄》。

『伍』 食葯行政處罰案卷執法文書樣式

《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局令第1號)——葯品文書見附件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53/24471.html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 ——餐飲環節的文書
http://www.sfda.gov.cn/WS01/CL0060/49216.html
暫時食品的流通環節和生產環節的文書食葯監局還沒統一,請參照工商、質檢系統

『陸』 葯品醫療器械當場行政處罰需要那些執法文書

我只熟悉工商部門在處理這種情況需要出具的材料:執法證(兩人以上),現場筆錄、案件調查報告,照片。

『柒』 請問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書寫規范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文書類型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三章製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1]

『捌』 食葯系統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玖』 葯品行政處罰決定書怎樣書寫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食葯監×罰〔年份〕×號
當事人:×××
地址(住址):××× 郵編:×××
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 編號:×××
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性別:× 職務:×××
違法事實:×××

相關證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法律法規名稱及條、款、項)的規定:×××(法律法規具體條、款、項內容)。
行政處罰依據和種類:
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及條、款、項)的規定:×××(法律法規具體條、款、項內容)。
本局決定對你(單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2.×××;3.×××。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於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 章)
×年×月×日

『拾』 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怎麼寫

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徵求意見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樣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樣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機關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 製作的文書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機關全稱。文書本身設定文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文號」位置編寫相應的文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食葯+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京食葯罰[2009]001號。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編號:」後印製編號,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09—001。 第二章 製作要求 第五條 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應當用藍色或黑色的水筆或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對外使用的文書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 調查詢問所作的記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以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八條 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九條 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案件來源」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四條的內容填寫。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統一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X有限責任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許可管理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在寫案由時可以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十條 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的,一般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十一條 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批號、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十二條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此外,還應當對相應的物品或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十三條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實施產品抽檢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在餐飲服務經營者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或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聯系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 第十四條 產品樣品確認書,是被要求進行樣品確認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對樣品是否為其生產或代理所作的確認文書。 產品樣品確認書由被要求確認的單位填寫,應當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見。表明否定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十六條 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製作的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具有指導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辦法,使其達到食品安全標准或衛生要求。 對雖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免於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責令改正意見時,應寫明法律依據、改正期限及責令改正意見等內容。 第十八條 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通知用人單位將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從業人員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的通知。 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應當寫明調離的法律依據,需要調離工作崗位的人員姓名、性別、體檢結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等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被污染,或者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採取強制控制措施時發出的文書。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據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對控制的物品或場所應寫明物品或場所的名稱、控制地點、控制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確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不能或不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時,決定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解除控制時發出的文書。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及控制文書作出的時間及文號。 第二十一條 封條,是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檢查發現、群眾檢舉或者控告、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受理記錄中的案發單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案情摘要,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當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負責人可以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的,屬於本機關管轄的,並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實施立案調查,向主管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對批准立案的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四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的記錄。 檢查時間,到現場的年、月、日、時、分至幾時幾分。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內容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准確、客觀地記錄下來。 第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是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詢問筆錄分為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兩種。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七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機構,如科(處、室)等。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監督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既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當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並不存在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是否同意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三十條 合議記錄,是對擬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 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對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事先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或者「不陳述、不申辯」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記錄。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應當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應當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錄原話的,記錄應當真實反映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經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的書面通知。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等內容。 記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六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里的負責人,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同時,應當提出責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見。決定書還應當將有關告知事項交代明白,如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與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條 送達回執,是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而證明受送達人已收到的憑證。 送達回執用於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受送達人、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字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給予的處罰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單位的違法事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來填寫。其目的主要是證實被處罰單位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的()中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四十一條 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寫明理由。 第三章 文書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為提高工作效率,可採取提前加蓋印章,編號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定期送交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負有稽查或者綜合管理職責的機構。 第四十四條 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每卷順序按有關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四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同時廢止。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目錄 1、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3、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4、產品樣品確認書 5、技術鑒定委託書 6、檢驗結果告知書 7、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 8、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 11、封條 12、案件受理記錄 13、立案報告 14、案件移送書 15、現場檢查筆錄 16、詢問筆錄 17、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18、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19、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0、合議記錄 2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2、陳述和申辯筆錄 23、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4、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25、聽證筆錄 26、聽證意見書 27、行政處罰決定書 28、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9、送達回執 30、強制執行申請書 31、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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