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法規
㈠ 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於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㈡ 什麼是指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1、方針、政策主要在黨的報告、政府工作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版社會發展第權**個五年規劃綱要等文件中提出。
2、法律指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等權力機關經過特定程序制定出來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地方性法律等。
3、法規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㈢ 國家政策 與 國家法律法規 有什麼不同
國家政策是指中央制定的政策。各地方制定的政策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村委會應當遵守和執行,不符合的則可以不執行甚至可以抵制。如亂收費、亂佔耕地、亂砍濫伐等,村委會不僅不能執行,而且應當予以抵制。
國家法律法規是指人大立法制定的關於民政各項工作的有關法律、國務院以《條例》或暫行辦法以及規定發布的關於民政各項事務管理的有關規章。
㈣ 國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一般發布在什麼平台網站上
由官方網站、主流媒體、地方政府網等平台發布,下面以人大網為例,查看最新發布法律法規查詢步驟:
所需材料:電腦或手機。
一、首先打開網路首頁,輸入「人大網」並進行搜索。
㈤ 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是如何區別和分類的
區別:
1、制定主體不同
2、制定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標準是規范性文件之一。其定義是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5)國家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基本內涵
簡述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
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㈥ 我們國家法律法規有哪些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憲法之外,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分。
(1)刑事方面。
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
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㈦ 國家規劃是不是屬於政策法規
籠統講規劃屬於政策法規。政策法規是政策和法規的合稱,是黨政機關制定的關於處理黨內和政府事務工作的文件。政策法規一般包括規定、辦法、准則以及行業的規范、和條例規章等。國家的規劃屬於政策,但不是法規。
㈧ 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分別指什麼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台的法律文件,為法律。
國務院出台的規定文件,為法規。
國家政策,就是國家的一定時間范圍內的規定。
國家方針,比較籠統,指引作用,無法作為法律 法規操作。
㈨ 國家頒布了那些法律、法規
1959年以前 第一屆歷史紀念物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關於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憲章》(1931) 國際現代建築協會《雅典憲章》(193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海牙公約)》(1954)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適用於考古發掘的國際原則的建議》(1956) 1960—1969年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1962) 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關於古跡遺址保護與修復的國際憲章(威尼斯憲章)》(1964)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財產的建議》(1968) 1970—1979年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在國家一級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建議》(1972)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關於歷史性小城鎮保護的國際研討會的決議》(197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畢建議)》(1976) 馬丘比丘憲章(1977)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1978)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章程(1978) 1980—1989年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一國際歷史園林委員會《佛羅倫薩憲章》(1982)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憲章(華盛頓憲章)》(1987)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傳統文化和民俗的建議》(1989) 1990—1999年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憲章》(1990) 與世界遺產公約相關的奈良真實性會議《奈良真實性文件》(1994)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1995) 新都市主義協會《新都市主義憲章》(1996) 中國-歐洲歷史城市市長會議《保護和發展歷史城市國際合作蘇州宣言》(1998)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澳大利亞國家委員會《巴拉憲章》(1999)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關於鄉土建築遺產的憲章》(1999)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文化旅遊憲章(重要文化古跡遺址旅遊管理原則和指南)》(1999) 國際建築師協會《北京憲章》(1999)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木結構遺產保護准則》(1999) 2000—2004年 中國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國際會議《北京共識》(2000)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2000)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世界遺產的布達佩斯宣言》(200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蓄意破壞文化遺產問題的宣言》(2003)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建築遺產分析、保護和結構修復原則》(2003)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壁畫保護、修復和保存原則》(2003) 國際工業遺產保護聯合會《關於工業遺產的下塔吉爾憲章》(2003) 2005年至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5) 世界遺產與當代建築國際會議《維也納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備忘錄》(200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的城市景觀宣言》(2005) 《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章程》(2005)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安草案——亞洲最佳保護範例》(2005)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西安宣言》(2005) 第二屆文化遺產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國際會議《紹興宣言》(2006) 東亞地區文物建築保護理念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北京文件》(2007) 城市文化國際研討會《城市文化北京宣言》(2007)
記得採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