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Ⅰ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考試試題!!
一、單項選擇題1.制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A)。A.保證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產 C.保護食品經營 D.嚴懲違法行為2.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由(B)負責。A.工商行政部門 B.質量監督部門 C.衛生行政部門 D.農業行政部門3.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由(D)負責。A.工商行政部門 B.衛生行政部門 C.質量監督部門 D.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4.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由(A)負責。A.工商行政部門 B.衛生行政部門 C.質量監督部門 D.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5.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記錄制度,進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B)。A.1年 B.2年 C.3年 D.4年6.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B)。A.1年 B.2年 C.3年 D.4年7.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除應當標明《食品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內容外,還應當標明(A)。A.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 C.用法用量 D.適用范圍8.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A.葯品 B.中葯材 C.化合劑 D.增白劑9.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義務,在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A)。A.承擔連帶責任 B.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C.應當作出自查報告 D.應當承擔刑事責任10.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A)。A.出口國食品安全標准 B.我國食品安全標准 C.國際食品安全標准 D.第三國食品安全標准11.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最高可受到貨值金額(D)處罰。A.2倍罰款 B.3倍罰款 C.5倍罰款 D.10倍罰款12.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D)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A.2年 B.3年 C.4年 D.5年13.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B)。A.給予警告 B.責令改正 C.處以罰款 D.吊銷許可證14.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有關部門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依法給予(C)處分。A.警告或記過 B.記大過或降職 C.撤職或開除 D.降級或留用查看15.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D)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A.2年 B.3年 C.5年 D.10年二、判斷題1.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2.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可以對食品實施免檢。(×)3.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4.《食品安全法》施行後,食品生產經營者之前已經取得相應許可證的,該許可證一律無效。(×)5.名人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Ⅱ 什麼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定有何特點
有關食品生產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准、安全質量檢測標准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系,稱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規范和保障食品安全體系。
總觀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現狀,由《食品衛生法》為主導,《食品衛生行政處罰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數部單行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構成的集合法群形態,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框架的現實。
(2)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與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食品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較差:
我國現已頒布的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數量多達十幾部,總體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這些法律僅對食品質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由於出台時間早,標准要求低,覆蓋面窄,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
另外,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問題。當食品安全問題成為突出問題時,就顯得很不適應。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就是如此,該法在總體上偏重於工業產品標准和強制性標准,而農產品的產品質量標准多為推薦性標准,而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制定強制性標准。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安全體系內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指導作用大大降低。
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所調整的范圍過於狹窄,僅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發生的食品安全進行規定,沒有包括種植、養殖、儲存等環節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的食品添加劑,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或使用。
而食品安全問題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法律應該反映出整個食品鏈條,這就使法律出現了較大的法律監管盲區,以致造成對飼料中加入瘦肉精、農葯大量殘留、濫用抗生素、食品儲存污染等諸多問題的監管滯後和監管不力。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應對執法主體職責做出相應的調整。
Ⅲ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8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計劃、抽樣、檢驗與結果報送、復檢和異議、核查處置及信息發布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經2014年3月14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4月28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與結案、附則8章61條,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4、《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2015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葯監食監二〔2015〕228號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該《通則》分總則、許可審查基本要求、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附則6章58條,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許可證管理,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通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Ⅳ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有8個行政法規,57條部門規章.
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解決當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現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總體要求
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後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路,把我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重點產品,是指食用農產品、食品、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以及進出口商品;重點單位,是指蔬菜生產基地,規模畜禽、水產品養殖場,肉聯廠、屠宰場,飼料加工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生鮮產品超市、小食雜店、小型餐館,以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區域,是指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生產比較集中的區域,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以及制假售假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區域。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生產過程進行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業產品農葯殘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黴素」等禁用、限用葯物殘留監測;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葯獸葯、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點地區和重點市場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到今年年底,全國大中城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准化示範區(場)使用違禁農葯獸葯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葯獸葯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葯。(農業部門牽頭)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對食品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市場准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無證照生產加工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准入,落實食品質量市場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項制度。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食品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水產品經營中使用違禁葯物或化學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售假問題突出的市場。到今年年底,縣城以上城市的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的問題;鄉鎮、街道、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台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築工地、農家樂旅遊點餐飲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製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到今年底,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無證照經營的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製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衛生部門牽頭)
(五)葯品質量安全整治。全面開展葯品批准文號清查和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生產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隱患較大的品種;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加強普通葯品監管和特殊葯品監控;嚴格葯品經營企業准入管理,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後監督檢查,禁止葯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台,嚴厲打擊掛靠經營、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葯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違規行為;整治虛假違法葯品廣告,建立違法廣告的公告、市場退出、信用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推進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真實性核查,加強對高風險產品和質量可疑產品的質量監督抽驗。到今年底,完成葯品注冊現場核查專項工作;建成特殊葯品監控信息網路;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葯品問題;禁止並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證明療效的葯品廣告。
Ⅳ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有兩個版本(1)現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九號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將於2015年10月1日實施。
二、國務院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頒布日期:20090720 實施日期:20090720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日期:20130502 實施日期:20130504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部委規章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70119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商務部
2、《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90730 實施日期:20090730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0304 實施日期:201005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1020 實施日期:201012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5、《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10913 實施日期:20120301 頒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41231 實施日期:20150201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Ⅵ 食品安全法律
食品雙標來簽給予如下的自處罰。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Ⅶ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4年修訂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鹽業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葯管理條例
獸葯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Ⅷ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准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07月08日發布,自199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Ⅸ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含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嗎
包含的,只要是現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