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
1. 如何區分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作為兩種不同的權利救濟制度,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規范稅務行政行為,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
(1)性質和審查原則不同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依法作出裁決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活動,是稅務機關一種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稅務行政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保護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兩者在行為性質和審查原則方面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一,從行為的性質來看,稅務行政復議只是稅務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屬於行政審查活動,具有初審性質,不具有終局性(國務院的終局裁決例外);而稅務行政訴訟是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司法審查活動,是稅務糾紛的最終解決方式,具有終局審查的性質。
第二,從審查的原則來看,稅務行政復議可以同時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申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時,還可以對該依據提出附帶審查申請(規定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地稅機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章除外);而稅務行政訴訟僅局限於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審查合理性為例外),只審查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為了充分保證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獨立性和自由裁量權。
(2)在適用上的順序不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 行政復議中,對稅務所 稅務局的處罰不服,行政復議機關是什麼
對稅收行政處罰不服,只能向做出處罰的稽查局、稅務所所在的地稅局提起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這種組織的特徵是:
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
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包括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管理、教育、衛生櫻舉等部門,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
(2)稅務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六條 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脊瞎碧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神鋒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並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3. 申請人應向哪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對納稅人而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復議申請。現行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
(一)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消則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磨漏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瞎橋爛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並、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六)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4. 稅務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少天
不知道問題中的期限是指申請期限還是審理期限,但答案都是六十日,詳細回答如下: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行為中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六十日,但是補正申請材料、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審查依據、現場勘驗、老讓螞鑒定等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還要考慮行政復議中止的情侍埋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滑漏;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5. 如何向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一)文書的基本知識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申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時遞交的,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程序發生的申請文件。
申請復議應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復議申請就不被受理。
第一,申請人應是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包括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合並、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該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清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被撤銷合並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上級稅務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最初報請批準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三,屬於規定的申請復議范圍。一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戚冊行為。二是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三是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四是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五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六是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對因首仔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法,導致未繳、少繳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沒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八是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受理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屬於相應的復議機關管轄。復議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復議。要根據是國稅局還是地稅局作出稅務行政行為,相應地申請復議。對國家、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分別由其上一級國家、地方稅務局分別管轄;對國家和地方稅務局聯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各自的上一級國家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
第五,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在提出申請前已經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六,復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申請人超過法定期限不提出復議申請,即喪失復議申請權。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對征稅行為不服,須先復議後向人民法院起訴,且先須納稅,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申請復議;二是對稅收保全,強制措施等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是申請人對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擔保行為、保證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為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議或起訴。
第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復議或裁決不予受理。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文書的主要內容及製作要求
復議申請書的內容主要有:申請者扮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註明是否已經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並附有關證明材料;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製作該文書要求詳細寫明申請復議的事項及相關理由、事實證據等內容。
(三)格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法人或其他
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電話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
齡 職業 住址
電話
法定代理
人姓名 職業 單位 電話
住址
營業執照號 稅務登記證號
經濟性質 經營范圍
被申請人 地址
處理決定執行情況
申請復議的
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申請時需附資料:(1)法定代理人應附有關證明;(2)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書;(3)已繳稅款、滯納金憑證;(4)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依據。
2.表中內容填寫不下時可另加附頁。
(三)格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法人或其他
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電話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
齡 職業 住址
電話
法定代理
人姓名 職業 單位 電話
住址
營業執照號 稅務登記證號
經濟性質 經營范圍
被申請人 地址
處理決定執行情況
申請復議的
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申請時需附資料:(1)法定代理人應附有關證明;(2)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書;(3)已繳稅款、滯納金憑證;(4)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依據。
2.表中內容填寫不下時可另加附頁。
(三)格式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書
法人或其他
組織名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電話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年
齡 職業 住址
電話
法定代理
人姓名 職業 單位 電話
住址
營業執照號 稅務登記證號
經濟性質 經營范圍
被申請人 地址
處理決定執行情況
申請復議的
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人蓋章
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申請時需附資料:(1)法定代理人應附有關證明;(2)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書;(3)已繳稅款、滯納金憑證;(4)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依據。
2.表中內容填寫不下時可另加附頁。
6. 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中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開具、出具完稅憑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