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處罰
Ⅰ 稅收處罰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部門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規定,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對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申誡罰、財產罰和能力罰。現分述如下:
一、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稅收征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稅收征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注釋,使稅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財產法通過依法對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等行政違法者、依法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使稅收違法行為的獲利目的受到打擊,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和制裁,是一種適用范圍比較廣,極易奏效的行政處罰。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以申誡罰和財產罰並舉的處罰措施。兩種處罰形式並用,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三、能力罰
能力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
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因為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將會擾亂稅收征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提請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使其違法經營在行政能力罰下得以中止。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這一提請是一種實質性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提請後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Ⅱ 稅務行政處罰的特徵是什麼
(1)給予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稅收法律規范,客體是侵犯了稅收徵收管理秩序,應當承擔的稅務行政責任。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當事人實施了尚未構成犯罪,但違反了稅收行政法律規范且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這里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要區分稅收違法與稅收犯罪的界限。
對此界限,《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刑法》已經作了規定。如果構成了危害稅收征管罪,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要區分稅收違法行為是不是輕微。如果稅務違法行為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只要予以糾正,經過批評教育後可以不予處罰。
(4)從主觀方面講,並不區分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只要有稅務違法行為存在,並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擔行政責任,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Ⅲ 違反稅收法律會受到哪些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稅務人員在徵收稅款或者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迴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七條 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Ⅳ 稅務行政處罰有哪些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怎麼解釋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中的經常性內容。一方面它對於稅務機關日常稅收徵收管理活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聯系緊密。可以說,能否正確貫徹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是檢驗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一塊試金石。目前,學術界對於行政處罰方面的論述、著作頗豐,但大多側重於法理闡述,而將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某一實務部門實踐活動有機結合方面的論著廖廖無幾,有關稅務行政處罰方面的某些具體應用研究尤顯可憐。基於此,筆者在不降低理論格調的基礎上,注重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稅務機關具體實踐相結合,本文就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等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進行了積極探索,創新地提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構成「四要素論」。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研究不多,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尚無通論,倒是對行政處罰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學者在綜合了十餘種行政處罰定義後基於行政處罰與稅務行政處罰外延上的屬種關系給稅務行政處罰下了一個定義: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①筆者認為,上述定義基本上反映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內涵,但有幾點值得商榷:(1)處罰對象界定為納稅主體欠縝密,非納稅主體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納稅主體是否僅指納稅人?是否包括扣繳義務人?給人以模凌感覺。根據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使其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而已,而根據《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退一步講,即使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外的非納稅主體也可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納稅人,也不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但因其出售偽造發票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成為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又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6條規定,「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稅務代理人這樣的中介機構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此外,由於共同違法的原因,非納稅主體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的例子時有發生。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並不僅限於納稅主體,它包括按照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成為稅務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法學上一般稱之為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2)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的提法欠嚴謹。理由如下:一提到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容易使人聯想到《征管法》,實際上,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限於《征管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其他涉稅法律規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規范主要是程序性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體性規章當然也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3)對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人,稅務機關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例如,根據新刑法附則第452條第3款附件二第5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7條:「對犯本規定之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欠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對依法免於刑事處罰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外,處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不能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較為科學的稅務行政處罰定義應是: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雖構成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行為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任何行政處罰,都有其基本構成要素。離開了構成要素,行政處罰將會「皮之不存,毛將附焉」。「稅務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體系中的一種形式,同樣也有其基本構成要素」。②怎樣理解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眾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已十分成熟,「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③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不應當簡單照搬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否則就成為「稅務行政違法的構成」了。構成要件強調的是具備了一定的事實條件後,將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強調的是若幹部分組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雖然二者有很大區別,但犯罪構成的理論對於研究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那就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性,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也應當具備有機統一性,類似於數學上集合與元素的關系,例如,小於3的自然數的集合,那麼「1」、「2」則是這個集合的基本元素,在這個集合中,元素具有互異性、確定性和無序性的特徵,它們有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小於3的自然數這個集合。基於上述認識,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是指稅務行政處罰中那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這些基本的構成元素是稅務行政處罰這個「集合」的充分必要條件,它們有機結合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統一體,這個統一體便是稅務行政處罰,沒有這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將不能構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主要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和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三個要素構成④為了論述簡便,筆者暫且將其稱之為「三要素說」。筆者認為,「三要素說」不能全面准確反映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例如,我們經常見到稅務機關在報道稅務違章案件時稱:「某稅務機關對某公司的偷稅行為處以罰款××元」。在這則報道中,某稅務機關是稅務行政處罰主體,某公司是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即稅務行政處罰客體,偷稅行為是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是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由此可見,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
Ⅵ 如何規范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日趨提高,稅務機關作為重要的執法部門,稅務行政處罰是矛盾和焦點的集中所在。筆者從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法律依據、處罰對象和實施程序等方面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一是依法嚴格明確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首先要確保執法主體具有合法的資格,否則即使處罰事實和實施程序都准確,也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內設機構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縣(區)級稅務局下設分局是否擁有處罰權問題,這個問題爭議很多,從職能和本質上講,縣(區)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與稅務所是相同的,這一矛盾通過稅收征管法的修改完善可以解決。
二是找准稅務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一定要注意法律依據的適用。
三是嚴格准確把握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協助義務人;要充分考慮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違法的主觀惡性,做到責罰相當。
四是要特別重視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具有制裁性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如果不受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限制而隨意處罰,就很可能要造成違法的稅務行政處罰。要認真分清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保存。
Ⅶ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兩方面的監督制約。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如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送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二是稅務機關外部的,包括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和司法監督,具體體現主要是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7、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