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規定
⑴ 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士兵預備役的年齡是( )。
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預備役士兵指依法被確定服士兵預備役人員,即是兵又是老專百姓,一身二任、雙重身屬份,具有民、兵一體的特點。
預備役士兵在和平時期,在有民兵組織的單位,參加民兵組織,在有預備役部隊的地方編入預備役部隊,服士兵預備役,參加預備役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參加社會生產勞動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義務。預備役士兵在戰時,參軍參戰或隨軍之前,鞏固後方進行經濟建設。
(1)兵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預備役的年齡。預備役士兵的年齡,多數國家從18歲開始,最高年齡為:中國、法國35歲,德國45歲,俄羅斯50歲,英國55歲。預備役軍官的年齡,根據職務和軍銜的高低而定,通常比現役軍官的年齡大3~5歲,尉級軍官最高40~50歲,校級軍官最高50~60歲,將級軍官最高到65歲。
預備役的分類。根據戰時動員的需要,按預備役人員的年齡大小、在軍隊服役和受訓的時間長短,以及專業技術狀況,分成兩類或三類。第一類作為戰時動員的首批對象,第二、第三類作為持續動員的對象。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修改後規定我國實行什麼兵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修改後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
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2)兵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調整:
1、1955年7月30日,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為國家經濟建設輸送了大量的人才,有效提高了後備力量的質量。
2、1984年5月31日,六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3、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刪除了「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縮短了義務兵服役期限,改革了志願兵服現役制度,完善了預備役制度。
4、2008-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調整了兵員徵集主體,由農村和城鎮待業青年調整為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深化了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⑶ 兵役法規定的施行和實施是什麼意思呢
1984年——六屆全國抄人大二次會議在北京通過並頒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兵役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兵役法,刪去原規定中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將陸、海、空三軍義務兵服現役期一律改為2年,並取消超期服役的規定。
⑷ 新兵役法規定士兵退役後具體怎麼安排
具體安排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4)兵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安排工作相關條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⑸ 兵役法規定凡幾歲到幾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
一般就是從18歲到22歲,如果學歷高可以放寬
⑹ 按兵役法規定1994年12月入伍屬於哪一年兵
查了一些資料。
12月份入,未滿十個月。只能說是1994年12月份入伍當兵。軍齡是從1995年開始算起。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要滿多少歲的公民才可以服兵役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回,應當被徵集答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所以原則上應該滿18歲。
⑻ 我國《兵役法》規定,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 )。
可以(緩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六條: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專勞屬動力的,可以緩征。
《兵役法》分總則、平時徵集、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等。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8)兵役法規定擴展閱讀
《兵役法》的起源:
1、中國夏、商、西周時期,士卒由奴隸主和平民充任。春秋中、後期,逐步允許奴隸從軍和充當甲士,並已出現郡縣徵兵制。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實行郡縣徵兵制。秦、漢時期,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
2、宋朝,盛行募兵制。元朝和明、清朝前、中期,主要實行世兵制。清末,編練新軍,招募兵員,士兵在常備軍中服現役 3年後,轉為續備軍和後備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5年7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⑼ 兵役法規定幾歲到幾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
兵 役 法
第十二條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 現 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 服 現 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