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程序
㈠ 行政再審判決有哪些
1、人民法院對經抄過再審案件的審理認襲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有兩種處理頒發:一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裁定發回重審的情形: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判的。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4、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㈡ 行政訴訟再審案件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㈢ 行政訴訟法 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1.根據法律規定二審之後有權進行再審的是二審人民法院,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由於已經被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取代所以無權進行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如果原生效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之後可以上訴。如果是二審法院作出則不能上訴。提審的案件也不能上訴。
4.個人有權申請再審,但是程序是否啟動由法院決定。
㈣ 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㈤ 行政再審程序
你好!!具體流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
已經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
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級人民法院抗訴;
㈥ 什麼是行政訴訟再審程序
您好,指的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違反法律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㈦ 行政訴訟再審判決有什麼規定
再審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審判決和裁定的運用應當按以下規則進行:1.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時,應當裁定撤銷原中止執行的裁定,繼續執行原判決。2.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1)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具體判決後,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逕行駁回起訴;(2)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受理;(3)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審人民法院審理。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2)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3)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4)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5)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㈧ 行政案件如何提起再審程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申請再審只能由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近親屬要求申請再審的,法院應徵求當事人本人意見;本人同意的,以當事人名義處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請再審處理。
申請再審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對個別書寫申請再審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請,法院做出筆錄。申請再審要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要具體提出所要求解決的問題。